※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金吉利變額萬能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新增投資標的之選項】
本批註條款提供之投資標的如附表(投資標的一覽表),以供要保人選擇。
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配置之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中
載明。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加之投資標的。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批註條款現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以本契約之幣別為貨幣單位。
本批註條款現金收益分配如有幣別轉換情形時,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
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批註條款附表(投資標的一覽表)所列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本公司將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益分配金額以轉入「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一、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仟元;
二、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
前項「貨幣帳戶」係指與本契約相同幣別之停泊帳戶。
若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已不再提供現金配息時,該投資標的將不再適用本批註條款,其收益分配之相關
規定將按本契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