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3-2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平安
平安平安
平安得意保本終身保險
得意保本終身保險得意保本終身保險
得意保本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
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滿期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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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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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條
按條按條
按條款約定
款約定款約定
款約定之
之之
之比率折算後
比率折算後比率折算後
比率折算後,
,,
,給付保險金
給付保險金給付保險金
給付保險金。
。。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備查文號: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100)遠雄壽字第 622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101)遠雄壽字第 220 號函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
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
立之醫院。
八、「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療者。
十、「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
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二、「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一級殘廢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
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十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係指本保險繳費期滿、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
繳方式之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二)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
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條
條條
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