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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富貴年年終身還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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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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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貴年本保
遠雄貴年本保遠雄貴年本保
遠雄貴年本保
內容
內容內容
內容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4
44
4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3
33
3
5
55
5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7
77
7
9
99
9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3
33
3條之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88
8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10
1010
10
1
11
11
11
1
16
1616
16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19
1919
19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0
2020
20
21
2121
21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3
2323
23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25
2525
25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2
22
26
66
6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2
22
29
99
9
30
3030
30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31
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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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富貴
富貴富貴
富貴終身
終身終身
終身
退
備查文號:民國 99 年 03 10 (99)遠雄壽字第125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1 01 01 (101)遠雄壽字第010號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的構
保險保險
保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
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三、「保單年度數」:
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
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
指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保險金額」依年單利百分之二十逐年遞增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為止
爾後不再變更。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的開付保
保險始及險費保險始及險費
保險始及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之一之一
之一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
險金。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後保交付
第二險費第二險費
第二險費
及契的停
寬限約效寬限約效
寬限約效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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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墊繳
保險保險
保險力的
及契停止及契停止
及契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力的
本契恢復本契恢復
本契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告知
告知與本解除
務與解除務與解除
務與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解約金表。
的通險金
保險知與的申保險知與的申
保險知與的申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一十一
十一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JF3-4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所繳
所繳
加計加計
加計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金或用保
身故喪葬險金身故喪葬險金
身故喪葬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身故日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
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第十四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險金
全殘的給全殘的給
全殘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
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第十四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
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生存生存
生存金的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
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為三年期者: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
三、繳費期間為十年期者: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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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金的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依前條規定
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或用保
身故喪葬險金身故喪葬險金
身故喪葬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保險
退還退還
退還
加計加計
加計
的申的申
的申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險金
全殘的申全殘的申
全殘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生存生存
生存
保險保險
保險祝壽
或祝或祝
或祝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二十
二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十二十
二十
受益受益
受益益權
受益受益
受益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費或項的
欠繳未還扣除欠繳未還扣除
欠繳未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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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險
保險之減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減額
減額保險
繳清繳清
繳清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廢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診斷
定日止,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保險
展期展期
展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
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取高者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及契力的
及契停止及契停止
及契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本公司應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險單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的計誤的
投保算及處理投保算及處理
投保算及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JF3-7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指定
受益及變受益及變
受益及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三十
三十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三十
三十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三十
三十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JF3-8
附表附表
附表
】:】:
】:廢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附表
附表
】:】:
】:單借
保險數表保險數表
保險數表
可借金額上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遠雄人壽富貴年年終身還本保險總保險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三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三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年齡
0 11,872 8,410 6,867 11,866 8,408 6,864 0
1 11,855 8,399 6,856 11,850 8,397 6,854 1
2 11,839 8,386 6,845 11,835 8,385 6,843 2
3 11,823 8,376 6,834 11,820 8,373 6,832 3
4 11,808 8,361 6,823 11,804 8,359 6,822 4
5 11,792 8,349 6,812 11,789 8,347 6,811 5
6 11,775 8,352 6,800 11,773 8,351 6,799 6
7 11,759 8,339 6,789 11,757 8,338 6,788 7
8 11,742 8,326 6,777 11,740 8,326 6,776 8
9 11,725 8,311 6,766 11,723 8,311 6,765 9
10 11,708 8,297 6,754 11,706 8,298 6,753 10
11 11,690 8,302 6,742 11,689 8,300 6,740 11
12 11,672 8,287 6,729 11,671 8,286 6,728 12
13 11,654 8,273 6,716 11,653 8,271 6,715 13
14 11,636 8,257 6,703 11,635 8,256 6,702 14
15 11,617 8,242 6,691 11,616 8,241 6,689 15
16 11,601 8,244 6,678 11,598 8,242 6,676 16
17 11,582 8,228 6,664 11,579 8,226 6,662 17
18 11,562 8,212 6,650 11,559 8,210 6,647 18
19 11,542 8,196 6,636 11,539 8,192 6,633 19
20 11,521 8,178 6,621 11,518 8,176 6,618 20
21 11,500 8,170 6,605 11,497 8,165 6,603 21
22 11,478 8,152 6,590 11,475 8,148 6,587 22
23 11,456 8,133 6,574 11,453 8,128 6,571 23
24 11,433 8,114 6,557 11,430 8,110 6,555 24
25 11,410 8,095 6,541 11,407 8,093 6,538 25
26 11,386 8,076 6,524 11,383 8,072 6,521 26
27 11,362 8,057 6,506 11,359 8,053 6,504 27
28 11,337 8,036 6,489 11,334 8,031 6,486 28
29 11,312 8,015 6,471 11,309 8,011 6,468 29
30 11,286 7,993 6,452 11,283 7,991 6,449 30
31 11,259 7,973 6,434 11,256 7,968 6,430 31
32 11,233 7,950 6,414 11,229 7,947 6,411 32
33 11,205 7,929 6,395 11,202 7,924 6,391 33
34 11,177 7,905 6,375 11,174 7,902 6,371 34
35 11,149 7,882 6,355 11,145 7,878 6,350 35
36 11,119 7,858 6,334 11,115 7,853 6,329 36
37 11,090 7,834 6,313 11,085 7,829 6,308 37
38 11,059 7,809 6,291 11,054 7,806 6,286 38
39 11,028 7,783 6,269 11,023 7,780 6,263 39
40 10,996 7,757 6,247 10,991 7,753 6,240 40
41 10,964 7,731 6,224 10,958 7,726 6,217 41
42 10,931 7,704 6,200 10,924 7,697 6,193 42
43 10,897 7,675 6,177 10,890 7,670 6,169 43
44 10,863 7,647 6,152 10,855 7,642 6,144 44
45 10,828 7,618 6,128 10,819 7,612 6,118 45
46 10,792 7,588 6,103 10,783 7,582 6,092 46
47 10,755 7,557 6,077 10,746 7,551 6,066 47
48 10,718 7,527 6,051 10,708 7,520 6,039 48
49 10,679 7,494 6,024 10,669 7,487 6,012 49
50 10,641 7,460 5,997 10,629 7,453 5,983 50
51 10,601 7,482 5,970 10,589 7,428 5,955 51
52 10,561 7,449 5,942 10,547 7,394 5,926 52
53 10,519 7,414 5,914 10,505 7,360 5,896 53
54 10,478 7,380 5,886 10,462 7,324 5,866 54
55 10,435 7,344 5,857 10,418 7,286 5,835 55
56 10,392 7,324 5,828 10,373 7,264 5,804 56
57 10,348 7,288 5,799 10,327 7,227 5,772 57
58 10,303 7,250 5,770 10,281 7,188 5,740 58
59 10,258 7,214 5,740 10,234 7,150 5,708 59
60 10,212 7,175 5,711 10,186 7,110 5,675 60
61 10,165 7,154 5,682 10,137 7,085 5,641 61
62 10,118 7,114 5,653 10,087 7,044 5,608 62
63 10,071 7,075 5,624 10,036 7,002 5,574 63
64 10,022 7,036 5,596 9,985 6,958 5,540 64
65 9,974 6,995 5,569 9,932 6,916 5,505 65
66 9,925 6,970 5,543 9,879 6,885 5,471 66
67 9,876 6,930 5,518 9,825 6,842 5,437 67
68 9,826 6,891 5,497 9,771 6,796 5,403 68
69 9,777 6,851 5,480 9,715 6,752 5,370 69
70 9,728 6,814 5,466 9,660 6,706 5,338 70
71 9,680 6,794 9,604 6,675 71
72 9,632 6,757 9,548 6,629 72
73 9,585 6,724 9,491 6,583 73
74 9,539 6,693 9,435 6,538 74
75 9,496 6,666 9,378 6,494 75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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