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
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
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
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殘廢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第十八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本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本保險單,附加條款分為實支
實付A型、日額型、實支實付B型三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保險給付的限制(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二十條【保險給付的限制(二)】
本契約之被保險人如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A型),而於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未提出以全民
健康保險身份就診之證明者,本公司以實際應支付的傷害醫療保險金之六五折核算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給付的限制(三)】
本契約之被保險人如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B型),而於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未提出以全民
健康保險身份就診之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以日額換算保險金部份不再給付。
第二十二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