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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重疾提前給付健康保險批註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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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3-1
遠雄人壽團體重疾提前給付健康保險批註條款(甲型)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批註條款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
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07 01
遠壽字 1050000789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 管保壽
10704158370 號函修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重疾提前給付健康保險批註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四、「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批註條款生效日(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
指加生效)起續有效第十一日開始續保日起院醫診斷確定屬下列一至七目
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冠狀脈阻而導部分心肌壞,其斷除了90天(含),經臟影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冠狀脈疾而有續性心肌缺造成絞痛或衰竭並接受冠狀脈繞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腦血的突病變致腦血管出、栓、梗塞久性經機能障礙。所
久性經機障礙指事發生六個月經神科、神科或健科專科醫認定
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
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
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
G03-2
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五)癌症(重度):
係指織細有惡細胞斷生長、擴及對織侵害性之性腫瘤或惡白血
多症經病檢驗定符最近採用之國際病傷害因分標準」版本屬於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1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係指上肢或兩肢、一上肢及一肢,有三大中之關節(含)上遺
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官移,係因相應器官功能竭,經接受、肺、肝臟、胰、腎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細胞植,指因血功能損害造血統惡性,已接受造血幹胞(
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初次罹患第二條定義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該被保險人
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
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六條【受益人】
「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G03-3
第七條【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重大疾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重大疾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重疾提前給付健康保險批註條款(甲型)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首年度
(有30天等待期)
14.7815 36.9538
續保件
(無等待期)
16.1229 40.3072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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