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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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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各種團體傷
害保險主約或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
發生效力。
第二條【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者,其範圍列於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本批註條款保
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四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重大燒燙傷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批註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同給付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