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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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
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團
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第四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
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之計算,含住進及轉出燒燙傷病房當日,但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燒燙
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以十四日為限。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