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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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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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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8-1
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07 01
遠壽字第 1050001232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民國 107 05 03
遠壽字第 1070001309號函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第四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十日以內,經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
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之計算,含住進及轉出燒燙傷病房當日,但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燒
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以十四日為限。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費。
G08-2
第七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其內容應記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起迄日期。(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
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並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75 )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100 )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甲型)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總保費下限
0.0034
總保費上限
0.0085
0.0119
0.0298
0.0153
0.0383
0.0043
0.0106
0.0051
0.0128
0.0077
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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