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團體日額100補助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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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8.22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日額100補助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100」(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前項「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的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不適用前
述自本附加條款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的日數限制。
第三條【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依下列
約定給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九十日止之實際住
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九十日者,自第九十一日起至第一百日止之實際住
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前項實際住院日數之計算,含住進及轉出病房當日,但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七十日為限。
第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