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T-1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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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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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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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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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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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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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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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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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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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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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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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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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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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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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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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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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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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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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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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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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105 年 08月25日
遠壽字第 1050001694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
】
本「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A」(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
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七、「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
效日)起或續保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下列第一至第七目情形之一者: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
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
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
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