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
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二十條 【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
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
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
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
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及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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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11R12G019-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