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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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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
(特定重大殘疾、腦性麻痺、重大燒燙傷及生存保險給付
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其他事項:
1.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706月12日管保二字第09702091920號函核准
9707月11日紐精算字第9707012號函備查
9902月26日紐精算字第9902001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孕婦申請投保當時已懷孕且於本次懷孕分娩(人工
除外)產下之活產嬰兒,要保人應於被保險人出生後三個月內就被保險人姓名、性別、
齡、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向本公司辦理契約變
約所稱「要保人」保單首年度限定為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次保單年度起經原要保人
同意得變要保人。如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可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人遞補為要保
人。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投保額,保險額有變時,以
後的額為準。本約各項保險皆以保險額為計算基礎。
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
事人員接受訓及醫學院、校學生習、實習之醫機構
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並經各相關專科醫學會初審及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約所稱「特定重大殘疾」係指經醫師診斷確定且符合下定義之疾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
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先天性經管缺陷
係指經教學醫院經科或經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四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同程的組織自骨開處凸出
2.腦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4.先天性水腦症:因進性腦脊髓液積存在腦室而導致之疾病,需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
診且以植入外插引管方式治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五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足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
代謝常。
2.高胱胺酸症:係高胱胺酸及甲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的缺損導致該
胺基酸代謝常。
3.半乳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常,因其特定酵素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
化而造成血中半乳之上昇。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及黏多醣屯積在體內組
織中。
5.肝醣儲積症:肝醣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常儲積在體內組織中
四、特定先天性骨骼和結締組織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生診斷確定為下二種疾病之一者
1.軟骨發育全: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生長板發育不良)而導致侏儒症。
2.成骨發育全症:係指因先天性遺傳缺陷,導致骨骼耐受性變差,且已導致骨折的
疾病。
五、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氏貧血)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常,導致紅血球破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檢
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
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
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者或因合併心衰竭而長期服用強心劑治者。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肺動脈與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且經教學醫院小
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
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或經心導管治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
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右心室與肺動脈壓差超過 25mmHg 或右心室壓
超過 50mmHg 者。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
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左心室與主動脈壓差超過 25mmHg 者。
6.法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跨位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
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全,造 由右心房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差超過 25mmHg
者;或經 2D 超音波診斷主動脈弓有明顯狹窄併有左心室擴大或併有心室功能不良者。
10.左心發育全症:左心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全。
11.右心室發育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二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成肺靜脈高血
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 Ebstein 氏畸型: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阻
右心室的出徑。
16.其它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殘障鑑定為嚴重器質性先天性心臟病且已經手術治
者。
七、纖維性囊腫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腺體功能足,導致黏膜分物的黏增加,造成外分腺管纖維
化及囊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增加,經教學醫院
內科、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八、極輕體重兒
係指出生當時體重超過一千公克之早產兒且需置保溫箱且實際
置保溫箱存活超過四
十八小時者。
九、腎臟發育
係指因染色體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側腎臟萎縮且無功能,經教
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永久無法恢者。
十、生殖器性別
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常形成,導致具有正常的外生殖器官,無法分辨性別,
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一、先天性耳
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耳先天性耳,經教學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永久無聽 dB(強音單位)在 80 以上者。
十二、先天性失明
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眼視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視
遠在萬國視 0.02 以下者。
十三、血友病
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需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者。
十四、特定先天消化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二種疾病之一者
1.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
2.先天性無肛症:係指先天直腸發育全,糞無法由肛門排出。
十五、先天畸形顎
經由小兒科專科醫師確定診斷且經手術治及語言健者。
、小兒麻痺症(麻痺型)
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侵犯脊髓經系統引起頸軀幹四肢肌肉萎縮與麻痺,導致肢體中
以上障礙,走須藉助枴杖、鐵架、椅,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七、風濕性心臟病
係指因感染 A 族β群溶血性鏈球菌後產生急性風濕熱,導致心臟瓣膜病變,經教學醫院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心臟瓣膜有狹窄或閉鎖全者。
十八、氏症候群
係指因病毒、藥物或其它明原因引發急性且多器官性代謝失調和肝及腦病變,造成酸中
毒、深昏迷和抽搐,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大腦功能喪失導致永久經後遺症者。
約所稱「腦性麻痺」係指因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傷或嬰兒出
生後患疾病所致,造成一種慢性非進性之肌肉張經反射常,引起運動功能障
礙、麻痺、或動作協調的疾病。
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
官功能障礙者。(詳
附表一)。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生存保險給付日」係指自本保險單第七保單週日至第十二保單週日之
每一保單週日。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約的自始無效】
要保孕婦之胎兒全部產、死產時,本約自始無效。要保人應檢具產、死產診斷證明
書,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
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
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八 條【本約效的恢
停止效之本約,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及其他費
用後,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申請恢
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
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期限屆滿後,本約即終止。
前項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應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
約約定由本公司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時,其停止效
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 十 條【特定重大殘疾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第項「特定重大殘疾」定義中十八
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殘疾保險,每一
付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在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患二以上「特定重大殘疾」者,「特定重大
殘疾保險」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被保險人衹一人時人之「特定重大殘疾保險的給付總額最高各以保險額為限。
第十一條【腦性麻痺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第七項所約定之「腦性麻痺」,本公
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腦性麻痺保險」,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衹一人時,每人之「腦性麻痺保險」的給付總額各以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
為限。
第十二條【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第二條第八項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
之二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在生存保險給付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額計
算所得之繳保險費給付「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生存保險給付日仍生存且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即
給付「生存保險」,「生存保險」之給付,以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一)】
要保人於本約訂定時已知悉胎患「特定重大殘疾」中任一者或「腦性麻痺」者,
本公司負給付該二項保險之責任。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
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或污染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七條【特定重大殘疾保險與腦性麻痺保險的申
人申第二條第款第一至第十五「特定重大殘疾保險」及第二條第七款「腦
性麻痺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如被保險人在嬰兒期即已身故,須載明被保險人出生後已存活之日
心室中隔缺損、開放性動脈管及心房中隔缺損並需載明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入
性心導管治
肺動脈瓣膜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右心室與肺動脈之壓差。
主動脈瓣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左心室與主動脈之壓差。
主動脈弓縮窄並需載明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差;或載明經超音波診斷有明顯狹窄
有左心室擴大或併有心室功能不良
極輕體重兒並需載明被保險人出生時之體重與實際置保溫箱存活時
二、相關檢查、檢驗或病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極輕體重兒尚需出生證明。
人申第二條第款第十六類至第十八「特定重大殘疾保險」時,應檢具下
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查、檢驗或病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申
人申「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應註明燒燙傷程及面積)。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重大燒燙傷保險時,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生存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保險單借款】
約保險費付足一上者,要保人得以本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額。
以本約為質之借款,本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本約之效自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價值準備之日停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因前二項致停止效之本約,其恢之申請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廿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無息退還以身故當時的保險
計算所繳保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二條【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三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辦少保險額時各項保險及所繳保費將依減少之比同時縮小
第廿三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被保險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無息退還以身故當時的保險額計算所繳保費(範附表
二)予要保人。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五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特定重大殘疾保險、腦性麻痺保險及重大燒燙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
本人,生存保險之受人限定要保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前項以被保險人為受人之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而仍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時,
該未給付之保險以要保人為受人。
當受人為要保人而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以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七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重大燒燙傷項別
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
床修訂第九
版(ICD-9-CM)
項目
948.2
948.3
948.4
(一) 三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5
948.6
948.7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8
948.9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燒傷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E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燒傷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於 90%之三燒傷
940
941.5
(二)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附表二: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範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10,000元,於第2保單年度身故,將退還2期保險費
繳保險費共20,000元。
繳別變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10,000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880元,採季
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2,620元。
如繳交3期月繳保險費後變為季繳,續繳2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3期月繳保險費加2期
季繳保險費共7,880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10,000元採半繳方式則半繳保險費為5,200元。
適用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繳保險費為5,148元。
如繳交3期半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3期折扣前半繳保險費共15,600元。
約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
繳費期間6,保險期間12
(每萬元保額)
總保費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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