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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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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文
(意外身故、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91 12 16 紐精算字第 9112001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前項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條【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
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
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
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
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條【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
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
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賽車、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
給付殘廢保險金。
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五、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六、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或傷害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體檢其一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身故
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給付比例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100%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六)
75%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50%
14
15
16
17
18
19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35%
20
21
22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15%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指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各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持之狀態。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聽力喪失的認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hertz)時的聽力喪
程度分別為 abcd dB(強音單位),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
80 dB 以上(相當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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