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
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必需且合理的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
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 六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賽車、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