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條文
(意外傷害門診、住院醫療給付)
91 12 31 日 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以下簡
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〸四日且已離開醫院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
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之公、私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教學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診所」是指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依照本附約
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四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
〸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
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事故的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醫療保險金金額為限。
第 五 條【保險給付的削減】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繳納保險費,而於申領醫療保險金時,
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就診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醫療保險金的六折
核算給付保險金。
第 六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 八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〸二時起至終日午夜〸二時止。但附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九 條【保險期間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
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 〸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〸一條【續約及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約之通知,則視為續約。續約之始日以
原附約屆滿日為準。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約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〸四歲,但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
時,其續約保險年齡最高為二〸三歲。
第〸二條【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停效時,本附約同時停效。如僅交付主契約保險費而未交付本附約保險費者,本附
約自繳費寬限期間終了之日午夜〸二時起停止效力,但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復效。主契約
復效時,本附約得經本公司同意復效。
第〸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〸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〸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〸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五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第〸六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〸七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
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〸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死亡時,保險金由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
領。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而死亡時,其保險金受領人順位如下: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〸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二〸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〸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二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費率表
有全民健保型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年繳保費
前三萬元
368 460 552 828 1288 1656
第四萬起每萬元
80 100 120 180 280 360
無全民健保型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年繳保費
前三萬元
614 768 921 1382 2149 2763
第四萬起每萬元
133 166 200 299 466 599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 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 0.088

沒有「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