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極輕體重兒:係指妊娠期未滿 28 週即出生,且出生當時體重不超過一千公克之早產兒
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留置保溫箱且實際留置保溫箱存活超過四十八小時
者。
八、腎臟發育不全:係指因染色體異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兩側腎臟
體積異常小,引發嚴重腎水腫或發炎,經教學醫院腎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九、生殖器性別不明: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有不正常的外生殖器官,
無法立即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女,經教學醫院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先天性耳聾: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教學醫院耳科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 dB(強音單位)在 80 以上者。
十一、先天性失明: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門醫
師診斷確定其視力永遠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者。
十二、小兒麻痺症(麻痺型):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侵犯脊椎神經系統引起頸軀幹四
肢肌肉委縮與麻痺,導致肢體中度以上障害走路須藉助枴杖、鐵架、輪椅,經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者。
十三、風濕性心臟病:係指因感染A族β群溶血性鏈球菌後產生急性風濕熱,導致心臟瓣
膜病變,經教學醫院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心臟瓣膜有狹窄或閉鎖不全者。
十四、雷氏症候群:係指因病毒、藥物或其它不明原因引發急性且多器官性代謝失調和肝
及腦病變,造成酸中毒、深度昏迷和抽搐,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大腦功能喪失導致永
久神經後遺症者。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