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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幼兒安親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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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幼兒安親還本保險
(特定重大殘疾、滿期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12 31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12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孕婦該次懷孕分娩(人工流產除外)產下之活產嬰兒。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限定為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接受訓練及醫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甄試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特定重大殘疾」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先天性神經管缺陷:係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
三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
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或其輔助因子的缺
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
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昇。
四、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
院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十六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
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因合併心衰竭需長期服用強心劑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連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且經教學
院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入性心導管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
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入性心導管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
心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心室與肺動脈壓力差超過 25 Hg 或右
心室壓力差超過 50 Hg 者。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
室流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主動脈壓力差超過 25 Hg 者。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
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
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力差超
25 Hg 者。
10左心發育不全症: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不全。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不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二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
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 畸型: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連,
阻塞右心室的出徑。
16其它:經教學醫院心臟專科醫師殘障鑑定為嚴重器質性先天性心臟病且需要手術治
療者。
六、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
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
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極輕體重兒:係指妊娠期未滿 28 週即出生,且出生當時體重不超過一千公克之早產兒
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留置保溫箱且實際留置保溫箱存活超過四十八小
者。
八、腎臟發育不全:係指因染色體異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兩側腎臟
體積異常小,引發嚴重腎水腫或發炎,經教學醫院腎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生殖器性別不明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異常形成導致具有不正常的外生殖器官
無法立即分辨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女,經教學醫院專
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先天性耳聾: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教學醫院耳科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 dB(強音單位)在 80 以上者。
十一、先天性失明: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門醫師
診斷確定其視力永遠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者。
十二、小兒麻痺症(麻痺型):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侵犯脊椎神經系統引起頸軀幹四肢
肌肉委縮與麻痺,導致肢體中度以上障害走路須藉助枴杖、鐵架、輪椅,經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者。
十三、風濕性心臟病:係指因感染A族β群溶血性鏈球菌後產生急性風濕熱,導致心臟瓣膜
病變,經教學醫院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心臟瓣膜有狹窄或閉鎖不全者。
十四、雷氏症候群:係指因病毒、藥物或其它不明原因引發急性且多器官性代謝失調和肝及
腦病變,造成酸中毒、深度昏迷和抽搐,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大腦功能喪失導致永久
神經後遺症者。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減收保險費的百分
之一。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
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九 條【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殘疾」之一者,本公司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不同二項或多項「特定重大殘疾」「特定
重大殘疾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本公司即給付「滿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滿期保險金」是以繳費屆滿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本契約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
繳的保險費總額,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除外責任】
要保人於本契約訂定時已知悉胎兒罹患「特定重大殘疾」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一至十一項「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斷證明書─如被保險人在嬰兒期即已身故,須載明被保險人出生後已存活之日數。
心室中隔缺損、開放性動脈管及心房中隔缺損並需載明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
性心導管治療。
肺動脈瓣膜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右心室與肺動脈之壓力差。
主動脈瓣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量左心室與主動脈之壓力差。
主動脈弓縮窄並需載明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力差。
極輕體重兒並需載明被保險人出生時之體重與實際留置保溫箱存活時數。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十二至十四項「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重大殘疾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單價值
表。
要保孕婦之胎兒全部流產、死產時,要保人應檢具流產、死產診斷證明書,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全部已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全部已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六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限定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以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廿 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一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約人壽幼兒安親還本保險費
10,000 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536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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