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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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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定期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給付)
其他
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6 月 16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2 月 24 紐精算字第 9402002 號函核備
94 4 月 8 紐精算字第 9404001 號函備查
94 12月30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 9月14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 7 月 20 紐精算字第 9607001 號函備查
96 8月31日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 9月1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保險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是指於本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人之額。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其應繳的本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息,
使本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
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七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
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 九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保險的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年度保險額。
二、繳費期間非躉繳者,給付額為下二者之和:
1.當年度保險額。
2.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完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
一、繳費期間為躉繳者:年度保險額。
二、繳費期間非躉繳者,給付額為下二者之和:
1.當年度保險額。
2.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後,本
約效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外,另加計息,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
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
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三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增加保險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各款申請增
加本約之保險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增加之保險額合計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增加後的保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額。
一、本約第五保單週日或嗣後每屆滿五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出生後第一個本約週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條【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的終止之約定處
第十七條【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
的人壽保險。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二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
以本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人。
第廿三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廿四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給付)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12 30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8月31日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 9月1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第 一 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所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者,本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日起,按下各款所訂之額,
於每一保單週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前項所稱保單週日係指適用於本約生效日的週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約以及本公司其他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全殘扶助保險」時,
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在每一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扶助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一、保險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三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的
責任。
第 四 條【受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一條應給付全殘扶助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人。
約人壽定期壽險 (男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LBA10 TLBB15 TLBC20 TLBD25 TLBE30 TLBN65 TLBS10 TLBS15 TLBS20
投保
10 15 20 25 30 繳費至 65歲躉10期躉15期躉20
14 16 17 19 20 23 51
15 18 18 20 22 25 53
16 18 19 21 23 26 54
17 19 19 21 24 28 56
18 19 19 22 25 29 57
19 19 20 23 26 31 58
20 19 20 23 27 32 60 163 241 342
21 19 21 24 29 34 62 163 246 355
22 19 21 25 30 36 63 164 253 370
23 20 22 27 32 39 65 166 261 387
24 20 23 28 34 41 67 169 272 406
25 21 24 30 36 44 69 174 284 428
26 22 25 32 39 47 71 180 298 451
27 23 27 34 41 51 73 188 315 480
28 24 29 36 44 55 75 198 334 511
29 25 31 39 48 59 78 209 356 547
30 27 33 42 51 64 81 222 381 586
31 29 35 45 56 69 83 238 408 628
32 31 38 49 60 75 86 255 438 675
33 34 41 52 65 81 89 273 471 726
34 36 44 57 70 88 92 294 507 780
35 39 48 61 76 96 96 316 545 840
36 42 52 66 83 104 99 340 587 904
37 46 56 72 90 113 103 367 631 974
38 49 61 78 97 122 107 395 680 1049
39 53 66 84 106 133 111 425 732 1130
40 57 70 90 113 142 113 458 788 1219
41 62 76 98 122 154 117 493 849 1314
42 67 82 106 133 167 121 531 915 1418
43 72 89 115 145 181 126 573 987 1531
44 78 97 125 157 196 131 617 1066 1652
45 85 105 136 171 213 136 665 1150 1783
46 92 114 148 186 137 718 1243 1925
47 99 124 161 202 142 775 1343 2077
48 108 135 175 219 148 837 1452 2240
49 117 147 191 238 154 905 1569 2416
50 128 160 208 259 160 979 1697 2605
51 139 175 227 167 1060 1835 2807
52 152 191 247 174 1148 1985 3022
53 165 208 269 181 1245 2146 3252
54 181 227 293 189 1350 2319 3496
55 197 248 319 197 1464 2506 3755
56 216 271 1588 2706
57 236 296 1722 2920
58 258 323 1867 3148
59 282 353 2023 3391
60 309 385 2191 3649
61 338 2371
62 370 2565
63 404 2772
64 442 2994
65 484 3230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262.0
×
088.0
×
約人壽定期壽險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LBA10 TLBB15 TLBC20 TLBD25 TLBE30 TLBN65 TLBS10 TLBS15 TLBS20
投保
10 15 20 25 30 繳費至 65歲躉10期躉15期躉20
14 77891025
15 77891126
16 7 8 9 10 11 27
17 8 8 9 10 12 28
18 8 8 9 11 13 29
19 8 8 10 11 14 29
20 8 8 10 12 15 30 78 119 173
21 8 9 11 13 16 31 78 133 181
22 8 9 11 13 17 32 78 134 189
23 8 10121418 33 78 141 199
24 8 10121519 34 79 149 208
25 9 11131721 35 85 163 220
26 9 11141823 36 87 164 230
27 10 12 15 19 25 37 89 178 240
28 11 13 17 21 27 38 95 191 258
29 12 14 18 23 29 40 101 208 277
30 12 15 20 25 32 41 108 219 299
31 13 16 21 27 34 43 115 222 320
32 14 18 23 29 38 44 123 226 345
33 15 19 25 32 41 46 132 230 371
34 17 21 27 35 45 47 141 248 398
35 18 23 30 38 49 49 151 267 429
36 19 25 32 41 54 51 165 289 460
37 21 27 35 45 59 53 178 314 497
38 23 29 38 49 64 55 193 341 538
39 25 32 41 54 70 57 209 370 583
40 27 34 45 58 76 58 227 400 633
41 29 37 49 63 83 60 243 432 687
42 32 40 53 70 91 63 265 469 749
43 35 44 58 76 100 65 289 508 817
44 38 48 64 84 109 68 314 552 891
45 42 53 70 92 120 70 342 601 972
46 46 58 77 101 71 371 655 1059
47 50 63 85 111 74 402 715 1155
48 54 69 93 121 77 435 780 1257
49 59 76 102 133 80 472 851 1370
50 64 84 112 146 84 513 929 1492
51 71 92 123 87 559 1013 1626
52 77 101 135 91 609 1105 1771
53 85 111 149 95 666 1206 1929
54 94 122 164 99 729 1317 2102
55 103 134 180 103 799 1439 2290
56 114 148 877 1573
57 126 163 962 1720
58 139 180 1055 1880
59 153 198 1156 2053
60 169 218 1266 2241
61 186 1385
62 205 1515
63 227 1656
64 250 1810
65 276 1978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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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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