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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安富儲蓄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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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安富儲蓄保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及滿期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3 年 9 月 3 日 紐精算字第 9309001 號函備查
93 年 11 月 24 日 紐精算字第 9311004 號函核備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 有保險利益 ,向本公司 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或「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四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 人交付第一 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而發生應 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 保險單親自 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親 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 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 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 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 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 要保人,並 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 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 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 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亦生解除之效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 如附表之保
單價值表。
第 十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 弱之人為被 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為被保險 人,於民國 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 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 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之一者,本 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 仍應給付被 保險人「完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 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 若有符合本 契約其他應
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第十六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 檢驗,其一 切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滿期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 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 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 改保同類保 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 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
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超過 展期定期保 險至滿期日
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 契約期滿時 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 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 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
金」仍具效力外,「滿期保險金」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範 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 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廿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償 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五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 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 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本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 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 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 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 所所發送的 通知,視為 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八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另 有規定外, 非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但 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經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容有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
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
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 本批註條款 之各壽險契 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 個月內如有 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 保險人應書 面同意本公 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歷抄(影)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 險契約之保 險金額應就 「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 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且 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 的保險金額 計算。惟申 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 即通知本公 司停止給付 「傳家之愛
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
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約人壽安富儲蓄保險 (男性費) 約人壽安富儲蓄保險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DBA10 NDBB15 NDBC20
繳費
期間
NDBA10 NDBB15 NDBC20
投保
10 15 20
投保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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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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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儲蓄
請問中國人壽有比較推薦的台幣6年期儲蓄嗎?不想承擔匯率風險,未來也沒有出國打算,所以想了解台幣儲蓄或是有其他家推薦的嗎?然後存這筆錢長時間內沒有打算用到(約10-15年)然後我有認識的業務要推中國人壽的天天開鑫跟天天有利說每年有回饋金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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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球人壽的儲蓄險有興趣,想詢問
目前對全球人壽的儲蓄險有興趣,想請問「全球人壽鑫利旺盛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個商品,如果死掉的話可以領多少錢?  在條款裡面有看到這段話:請問,意思是說,如果投保 100 萬的話,至少可以領到 100 萬 + 100 萬 = 200 萬嗎?不太確定這邊的「加總後之總和」是不是這個意思?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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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儲蓄險QRS和QTW差在哪?
請問全球人壽儲蓄險QRS 、QTW差在哪?那一張比較好?很多人都說看你要現價保本快為主、還是保障高為主?但都想要啊~這二張有點難決擇?有人又建議小孩子才做選擇,那就二張都買~但這樣子好嗎?把預算拆成二筆那不就享受不到高保額折扣了,麻煩專業人士給建議,其他保險規劃都有了,單純想買儲蓄險存錢規劃退休金及順道有高額壽險保障~(其實內心陷入ㄧ種困惑覺得有點矛盾,選保本快但時間到把錢領回來不就沒有保障了,但錢ㄧ直放保險裡面萬一出事故也花不到給別人花……)有大神能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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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43歲女,要買失能是不是只剩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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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網路專案保險比較
友邦人壽醫身守護定期健康保險網路專案好不好?或者有其他跟這個類似的可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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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的保險
請問台壽的好易保 和 富滿 的壽險,到底有什麼差異。以及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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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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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這2個附約會不會因為主約壽險第二年減額繳清後,會不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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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停售?
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這停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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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全球人壽,保險業務員
我女兒剛滿2歲,要保險全球人壽想找高雄地區的全球保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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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拔智齒保險理賠 遠雄人壽 全球人壽
預計下星期去拔水平智齒 +填膠原蛋白想請問我有以下保險 實支實付是否會有理賠呢?已經有稍微查了資料,遠雄的部分應該有理賠?但不確定全球的部分是否有理賠呢?先感謝回覆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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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重大疾病保險詢問
30歲男,目前有高尿酸狀況,定期回診拿痛風藥,無其他重大醫療狀況。目前想投保全球以下險種,補足個人保險缺口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  +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 想請問該狀況是否會被拒絕承保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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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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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宜蘭保險業務(台銀人壽)
我住宜蘭壯圍,想幫剛出生的小孩買一個可接受副本理賠的實支實付,聽說現在已經有很多家保險公司都只能接受正本理賠實支實付,希望有保險業務員能幫忙,順便打個建議書給我看!感恩(小孩剛出生男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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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
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已停售保額100萬月繳2100,當初電話隨便亂買的,現在看似乎有更好的開始猶豫總共十年期,已繳了五年,想問大家會繼續保下去還是解約?會不會虧錢我手上目前只有兩張保單>1.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 (繳了5年2.台灣人壽 新稱心如意終身保險 - 20QLA4(繳了3年 月繳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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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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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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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真關懷防癌健康保險
請問這份保單是跟儲蓄險一樣的概念嗎?專員跟我說不是,但我google感覺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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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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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美好安家定期保險好嗎?
據說現在已經沒有疾病失能險,僅剩意外失能,但今天發現第一金人壽美好安家定期保險(甲型) (TLMA)有給付疾病失能、疾病失能扶助金的部分。目前26歲女,有全球🌎的XAN意外失能300萬,想請問如果以第一金的定期保險買300萬來取代全球XAN,又能補上疾病失能這樣好嗎,還是有什麼我沒有注意到的細節呢~(我目前沒有房子不知道能不能買此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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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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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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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推薦遠雄人壽的門診雜費保險
推薦遠雄人壽的針對門診雜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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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CIB 還可以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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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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