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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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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安家保險給付)
其他
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6 16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12 30 紐精算字第 9212008 號函備查
94 12 30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 9月14日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 9 月 15 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約所稱「受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約所稱「安家保險」係指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自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日起,依約定每給付之。首期給付額為
約保險額與本公司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和。第二期以後給付
額為本約保險額。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其應繳的本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息,
使本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
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七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
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 九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安家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
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日起,按給付安家保險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約滿期日
止。最後一期安家保險給付日與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約滿期日足一者,最後一期
給付額按一給付額給付之。
前項安家保險之給付次如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約滿期日止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
將延續給付至達二次為止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或因完全殘廢情事後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
付一次事故各期之安家保外,本公司另負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人得就本公司應給付之各期本約保險額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為本
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五)。本公司就各期約保額一
次提前給付後,即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
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安家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
給付安家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首期安家保險外,另加計息計算首期安家保險中之本約保險
額,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
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
期自受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三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安家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給付安家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安家保險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安家保險的申
人申首期「安家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被保險人係完全殘廢者,應檢具完全殘廢診
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期以後之「安家保險」由本公司按時主動給付之。
人係完全殘廢原因而首期安家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約的變
「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其給付之各期安家保險為本約減額繳清保
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取者較小值。
第十條【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依照本公司
規定,申請將本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的人壽保險,其保險額以本約之保險
額與轉換當時「轉換保額基表」﹝如附表二﹞之當年度相乘之積為限,但最低
得少於轉換後之險種的最低承保額。
第十七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一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安家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條因完全殘廢所致應給付之安家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
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人。
第廿二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廿三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四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轉換保額基
轉換保額基
保險期間
保單年度
20
保險期間
年度
保險
60
歲滿期
保險期間
年度
保險
60
歲滿期
1 16 20 26 41 15
2 15 21 25 42 15
3 15 22 25 43 14
4 14
23 25 44 13
5 13 24 24 45 13
6 13 25 24 46 12
7 12 26 23 47 11
8 11 27 23 48 11
9 11 28 22 49 10
10 10 29 22 50 9
11
9
30
21
51
8
12 8 31 21 52 7
13 7 32 20 53 7
14 7 33 20 54 6
15 6 34 19 55 5
16 5 35 19 56 4
17 4 36 18 57 3
18 3 37 18 58 2
19 2 38 17 59 2
20 2 39 17 60 -
40 16
約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男性費) 約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FIBC20 FIBM60
繳費
期間
FIBC20 FIBM60
投保
20 繳費至 60
投保
20
繳費至 60
20 203 567 20 84 254
21 207 570 21 86 256
22 213 573 22 89 258
23 220 577 23 93 261
24 228 581 24 97 264
25 239 586 25 102 267
26 251 592 26 109 271
27 265 599 27 116 276
28 282 606 28 125 280
29 301 614 29 135 285
30 322 623 30 145 290
31 346 632 31 157 295
32 373 642 32 171 300
33 403 651 33 185 305
34 436 660 34 201 310
35 471 669 35 218 314
36 510 677 36 236 318
37 551 685 37 257 322
38 597 691 38 280 326
39 647 697 39 304 329
40 701 701 40 332 332
41 760 704 41 362 334
42 825 706 42 396 337
43 896 706 43 433 338
44 974 705 44 475 339
45 1060 701 45 520 339
46 1153 695 46 571 338
47 1255 686 47 626 336
48 1368 674 48 687 331
49 1492 659 49 753 325
50 1628 641 50 827 317
: 繳費=繳費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262.0
×
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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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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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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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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