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前項第一款之原因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因前項第二、四款之原因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單價值表。
第〸條【安家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
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日起,按年給付安家保險金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附約滿期日止。
最後一期安家保險金給付日與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附約滿期日不足一年者,最後一期給付
金額按一年給付金額給付之。
前項安家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附約滿期日止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
將延續給付至達二次為止。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或因完全殘廢情事後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
付一次事故各期之安家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另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受益人得就本公司應給付之各期本附約保險金額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本
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五)。本公司就各期本附約保險金額一次
提前給付後,即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
第〸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安家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
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按第〸條約定給付安
家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
保人。
第〸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〸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首期安家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計算首期安家保險金中之本附約保險
金額,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〸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
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〸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
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〸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安家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
給付安家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安家保險金於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