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年齡達三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最晚亦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
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四十五日之後,且須符合第一項年金給付開始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前開書面通知年金給付
金額,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七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但實際年金金額須以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依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三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日為計價日計算所
贖回的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餘額,依據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後之餘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已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
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項計算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之條件,若依第十一條
第一項選擇一次給付者,則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第二條第十六款選擇二十年計算之(如附錄一
說明)。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
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止核
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或交
易時;或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該投資管理機構應為
唯一負責機構,惟本公司於接獲投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十五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領取,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行(匯豐銀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處理。
第十七條【部份領取(部份解約)】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書面申請部份領取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
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
理申請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