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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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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嘉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固定年金年金給付(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
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4 07 28 管保二字第 09402055310 號函核准
95 10 03 紐精算字第 9510002 號函備查
96 02 02 紐精算字第 9602003 號函備查
96 8 31 日依政院融監督管委員會
95 9 1 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
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要保書上要保人可選擇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准之投資標
的(如附表二)
二、本約所稱「投資單位」係指本約附表二共同基的單位,並為本約計算保單帳戶
價值時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八條之約定辦,當本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
三、本約所稱「單位淨值」係指本約附表二共同基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
日之市場況而變動。
四、本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記錄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的帳戶。
五、本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約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額。
、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約要保人持有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單位,再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動之單位計算而得。
七、本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發單及投資等所產生之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
,如附表一。
八、本約所稱「保單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約,本公司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表一。
九、本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約之保單政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於每週月日將
約之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十、本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
額。
十一、本約所稱「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
日為週月日。
十二、約所稱「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
供投資標的如國外基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明書所定義報價市
場及交中心之營業日。因該投資標的經公司有下情事之一,並經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時,則以
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證券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日而停止交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因匯兌交受限制。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三、約所稱「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
庫局為準。
十四、約所稱「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
人投保本約時,依第五條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
日作為首期投資配置日。
十五、本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約生效日起算至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得少於十。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選擇
給付日。
、本約所稱「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可選擇十或二十年兩種。
十七、本約所稱「年金額」係指依本
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額。
十八、本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內尚未
年金金額。
十九、本約所稱年金給付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用以計算年金金
利率,本公司將考中央銀公布之十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定之,且
得為負。該利率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變。
條【貨幣單位與匯的計算】
約保險費的收取、約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約解除、部份取、
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之給付等,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
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積已繳總保
險費得超過本約報主管機關最高保險費交付期間最晚至本年金給付日前三十日
止之期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書面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
條【本約效的恢
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經要保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通知要保人交付約定之效保險費且清償寬限期
間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期間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
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並以第三條
第三項之約定匯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並
入保單帳戶中。
前項所稱之投資標的,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效淨保險費以本公
司保費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
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逾期仍未回覆,
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如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的收取。
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本公司以首期投資配置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先前自本約生效日起
至首期投資配置日之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
計算每月扣除額。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則以實際扣除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
之單位額。
本公司於週月日無法取得第一項部份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的以第一項
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第十條第二項後段儲存生息入每月扣除額的扣除範圍。
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按當日本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日尚
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季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
給付日之前一日為止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予被保險人,約即
終止如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所需之保單帳戶價
值,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辦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給
年金金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歲約即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
付開始日之三個營業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
第十二條【年金給付的開始與通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得早於保
齡達三十五歲之保單日,最晚得超過保險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日;要保人
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本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保險齡達一一○歲止。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的
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四十五日之後,且須符合第一年金給付開始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前開書面通知年金給付
額,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七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但實際年金金額須以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依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三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日為計價日計算所
贖回的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轉換等值新台幣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餘額,依據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計算每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低於新台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後之餘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人,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已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
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項計算最高年領年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之條件依第十一條
第一項選擇一次給付者,則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第二條第十款選擇二十計算之(如附錄
明)
第十四條【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解約,係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
條第三項之約定匯轉換等值新台幣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本約。但保證期年金部份,受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止核
准或顯然經營善經其主管機關命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能執所委託之業務或交
時;或因投資管機構之故意或過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該投資管機構應為
唯一負責機構,惟本公司於接獲投資管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十五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書面回覆,申請變
投資標的配置比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取,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匯豐銀)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處
第十七條【部份取(部份解約)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書面申請部份取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
領金額及提後個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
申請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轉換等值新台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於受申請部份取時,將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取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給
付。如因第十條第二項申請部份取者,須扣除解約費用。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
額及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的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申請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處轉出之投資單位,依受申請後之次四營
業日為計價日處轉入之投資單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次免費轉換超過次的部份,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額中最高
扣抵新臺幣壹仟元 (詳附表一) 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將計入轉
換次
第十九條【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約即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本公司應於收齊所
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
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廿 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第十九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按特定庫局之每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息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廿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及第廿條第一項之規定申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領年金給付時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在年金保證期間內者,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受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人的身份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五日仍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第廿三條【未還款項之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等,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年金給付開始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依本公司
當時可借成之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
額之 80%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
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前,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即扣抵,本約效停止,且適用第條第
二項之規定。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以保險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廿五條【保險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七十歲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總保險費扣除部份終止之保單
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無息退還要保人,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約附加費用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
人。前述之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約無效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
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真實齡未超過七十歲者:
()、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本
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被保險人身故受人。
第二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第二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二十二條應給付之年金金額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
約被保險人身故受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第廿七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八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卅一條【保險單紅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附表一: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一、約附加費用 最高為每次所繳保險費之 5% 。實際約定約附加費用將載於保險單
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政費用
(1)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額最高得超過新台
250 元,實際約定每月扣除之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前
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手續費 詳附表二。
2.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3. 保管費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4. 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轉換費用
(1) 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並從轉出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額將載於保險單面
頁。
(2) 因條款第十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扣除轉換費用,且亦計入前述之次免費轉換次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調整後最高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
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保單年度
1 2345678 9 10
11
1. (部份) 解約
取費用
費用%(最高)
8.0 7.2 6.4 5.6 4.8 4.0 3.2 2.4 1.6 0.8 0.0
2. 計算公式
(部份) 解約、部份取費用
=申請(部份) 解約、部份取之保單帳戶價值×費用
五、其他費用:
附表二:投資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結之標的: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
保管費
()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元大卓越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12%
由本公司
支付
元大投信
日盛上選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15%
由本公司
支付
日盛投信
安泰 ING 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25% 0.08%
由本公司
支付
安泰投信
全球ET
F穩健組合證
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0% 0.14%
由本公司
支付
投信
坦伯
頓成長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60%
(備註 1)
0.02%
(備註 2)
由本公司
支付
高成
長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60%
(備註 1)
0.002%
(備註 2)
由本公司
支付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全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75%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寶源環球基
-亞洲債券
--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25% 0.042%
由本公司
支付
寶源投資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全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80%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德盛東方入息
--售股份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0% 0.10%
由本公司
支付
德盛安
坦伯
頓全球投資系
-美元短期票
券基--A
美元
海外
貨幣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40%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公司於計算基位淨值時,已先扣除基費、基保管費。
備註:
1.
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
12b-1
服務費用或法定費用:依當時基公開明書所載或基所屬公司通知為準。
2.
依該基
2004
年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3.
採每日計按月給付方式,視同基給付
0.01% ~ 0.14%
錄一: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範
一、保戶基本資
假設被保險人為男性,投保『約人壽嘉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選擇一次給付之年金給付方式且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70
歲之保單週日,假設當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積共 25,000,000 元。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假設:
(1) 假設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為 120 萬元。
(2) 假設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 2.0%
(3) 假設當時所使用之年金生命表為民國八十六年主管機關頒年金生命表95TIA)死
90% 計算年金金額。
明:
(1) 按上述年金給付當時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依保單條款第 13 條第 4 項約
定,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二十計算,因此可得年金現值因子為 17.6010
(2) 因此,依主管機關當時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
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1,200,000 × 17.6010 = 21,121,200 元。
所以,
(1)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之額:25,000,000 - 21,121,200 = 3,878,800 元。
(2) 被保險人所取之『一次給付』的保單帳戶價值:21,12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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