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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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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固定年金型年金給付(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 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 有虛 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94 07 2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5310 號函核准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要保書上要保人可選擇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准之投資標
的(如附表二)
二、本契約所稱「投資單位」係指本契約附表二共同基金的單位數,並為本契約計算保單帳戶
價值時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八條之約定辦理,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數處理。
三、本契約所稱「單位淨值」係指本契約附表二共同基金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易
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
四、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記錄本契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的帳戶
五、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要保人持有該投資標的
之投資單位數,再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異動之單位計算而得。
七、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發單及投資等所產生之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
比例,如附表一。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契約,本公司行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表一。
九、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之保單行政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於每週月日將
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十、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
之金額。
十一、本契約所稱「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
日為週月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
供投資標的如國外基金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說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
及交易中心之營業日。若因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時,則以實際取
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1
十三、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
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四、本契約所稱「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
人投保本契約時,依第五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
作為首期投資配置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少於十年。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選擇年金
給付日。
十六、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或二十年兩種。
十七、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用以計算年金金額
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訂定之,且不
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的收取、契約撤銷時保險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契約解除、部份領取、年
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等,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
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
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險費交付期間最晚至本契約年金給付日前三十
日止之期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
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書面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
止效力。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經要保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通知要保人交付約定之復效保險費且清償寬限
間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
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並以第三條
2
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並
列入保單帳戶中。
前項所稱之投資標的,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復效淨保險費以本公
司保費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
本契約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關閉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
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若逾期仍未回覆,
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例如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的收取。
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本公司以首期投資配置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先前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至首期投資配置日之未扣除的每月扣除額。首期投資配置日之後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
計算每月扣除額。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則以實際扣除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每月扣除額係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
之單位數或金額。
若本公司於週月日無法取得第一項部份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的以第一項
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儲存生息列入每月扣除額的扣除範圍。
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首期投資配置日
依第二條第十款計算之淨保險費。
二、首期投資配置日以後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按當日本契約要保人所有投資標的依第二條第六款計算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當日尚
未投資之淨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季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
給付日之前一日為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當時的保單帳戶價
值已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辦理。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給
付年金金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三個營業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
更。
第十二條【年金給付的開始與通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且不得早於保
險年齡達三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最晚亦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
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四十五日之後,且須符合第一項年金給付開始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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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前開書面通知年金給付
金額,係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七十五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但實際年金金額須以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依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三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日為計價日計算所
贖回的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後,依據當時年
金給付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
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三項計算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之條件,若依第十一條
第一項選擇一次給付者,則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第二條第十六款選擇二十年計算之(如附錄一
說明)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並以第三
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扣除解約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止核
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業務或交
易時;或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該投資管理機構應為
唯一負責機構,惟本公司於接獲投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准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十五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領取,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如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以本公司保管銀行(匯豐銀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儲存生息處理
第十七條【部份領取(部份解約)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書面申請部份領取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
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
理申請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並以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匯率轉換等值新台幣
本公司於受理申請部份領取時,將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份領取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給
付。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申請部份領取者,不須扣除解約費用。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
金額及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的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理申請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出之投資單位,依受理申請後之次四營
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入之投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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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轉換,超過六次的部份,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最高
扣抵新臺幣壹仟元 (詳附表一) 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將不計入轉
換次數。
第十九條【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本公司應於收齊所
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
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按特定行庫局之每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利息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廿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及第廿條第一項之規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在年金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五日仍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廿三條【未還款項之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等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給付。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十七
條約定辦理。
第廿五條【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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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總保險費扣除部
份終止之保單帳戶價值,但若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
除之每月扣除額、契約附加費用及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前述之保單帳戶價值以確
認契約無效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真實年齡未超過七十歲者: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
險計算年金金額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計算。
第廿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本公司應即
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卅一條【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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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各項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保險公司
契約附加費用率 最高為每次所繳保險費之 5% 。實際約定契約附加費用率將載於保險單
面頁。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行政費用
(1)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
250 元,實際約定每月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元,前
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險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 購買基金手續費 詳附表二。
2. 基金經理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3. 基金保管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4. 基金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5. 基金轉換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並從轉出金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
頁。
(2) 若因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不
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
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保單年度
1 2345678 9 10
11 年起
1. (部份) 解約
份領取費用率
費用率%(最高)
8.0 7.2 6.4 5.6 4.8 4.0 3.2 2.4 1.6 0.8 0.0
2. 計算公式
(部份) 解約、部份領取費用
=申請(部份) 解約、部份領取之保單帳戶價值×費用率
五、其他費用:
7
附表二:投資連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之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元大卓越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12%
由本公司
支付
元大投信
日盛上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60% 0.15%
由本公司
支付
日盛投信
荷銀債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25% 0.08%
由本公司
支付
荷銀投信
寶來全球ET
F組合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0% 0.14%
由本公司
支付
寶來投信
富蘭克林坦伯
頓成長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60%
(備註 1)
0.02%
(備註 2)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高成
長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60%
(備註 1)
0.002%
(備註 2)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75%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
寶源亞洲債券
基金--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25% 0.042%
由本公司
支付
寶源投資
富蘭克林坦伯
頓全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80%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
德盛東方入息
基金--零售股份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1.5% 0.1%
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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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盛安聯
富蘭克林坦伯
頓美元短期票
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貨幣型
由本公
司支付
0.40%
(備註 1)
0.01~0.14%
(備註 3)
由本公司
支付
富蘭克林
基金經理公司於計算基金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基金經理費、基金保管費。
備註:
1.
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
12b-1
服務費用或法定費用:依當時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或基金所屬公司通知為準。
2.
依該基金
2004
年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3.
採每日計按月給付方式,視不同基金每年給付
0.01% ~ 0.14%
8
附錄一: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範例
一、保戶基本資料:
假設被保險人為男性,投保『紐約人壽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選擇一次給付之年金給付方式且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週年日,假設當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累積共 25,000,000 元。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假設:
(1) 假設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為 120 萬元。
(2) 假設當時年金給付預定利率為 2.0%
(3) 假設當時所使用之年金生命表為民國八十六年主管機關頒行之年金生命表95TIA)死
亡率的 90% 計算年金金額。
說明:
(1) 按上述年金給付當時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依保單條款第 13 條第 4 項約
定,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二十年計算,因此可得年金現值因子為 17.6010
(2) 因此,依主管機關當時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1,200,000 × 17.6010 = 21,121,200
所以,
(1)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之金額:25,000,000 - 21,121,200 = 3,878,800
(2) 被保險人所領取之『一次給付』的保單帳戶價值:21,121,200 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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