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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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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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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人身傷害保險契約條文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殘廢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
91 12 16 日 紐精算字第 9112001 號函備查
93 03 12 日 紐精算字第 930300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
傷、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〸二時起至終日午夜〸二時止。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四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〸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〸年七月
〸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〸一年〸二月三〸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〸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〸二年〸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五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〸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〸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
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及合併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
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 六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〸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〸、三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百分之〸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
符合現行全民健保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本
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〸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惟於給付重大燒燙傷
保險金前,本公司曾給付殘廢保險金達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〸五以上者,則僅給付其保
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殘廢保險金之差額。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且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所得申
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〸萬元,並終生以一次為限。
第 七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殘廢 (含重大燒燙傷)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
第 八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 九 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 〸 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〸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〸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第〸三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
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〸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〸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〸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〸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
內歸還本公司。
第〸六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七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〸八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 ( 應註明燒燙傷程度及面積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
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〸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未指定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
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〸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〸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二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給付比例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100%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註五)
〸手指缺失者。(註六)
75%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〸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〸足趾缺失者。(註八)
5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〸)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〸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〸一)
15%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指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各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 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持之狀態。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 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
程度分別為 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 dB 以上(相當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〸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〸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定義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〸、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〸、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
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一)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948.1
948.2
948.3
948.4
948.5
948.6
948.7
948.8
948.9
(二)三度燒燙傷
1.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10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2.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3.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4.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5.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6.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7.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8.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9.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0
941.5
(三)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NDEXA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
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件:短期費率計算公式
(年 繳 時)
期間 (月)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繳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時)
期間 (月) 6 5 4 3 2 1 1
對半年繳保費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 繳 時)
期間 (月) 3 2 1 1
對季繳保費比(%) 100 85 55 20
紐約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費率表
10,000
元保險金額之年繳費率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年繳保費
13.93 17.41 20.89 31.34 48.75 62.68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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