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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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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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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一定期重大疾病
暨特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其他事項:
1.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含癌症)為三十日。
2.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3.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4.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5.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6.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7.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6 12 14 紐精算字第 9612002 號函備查
97 11 04 紐精算字第 9711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一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投資型保險
商品主(以下簡稱主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九
十一日(含)以後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第一次癌症,或自本附約生效日(或
效日)起三十一日(含)以後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第一次患或遭受非癌症且符合
定義之疾病。但有下情形之一者,受三十日或九十日觀察期之限制:
1.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癱瘓、重大燒燙傷或致需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者。
2.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
「重大疾病」
1.心肌梗:係動脈阻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三項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
2)最近心電圖的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者。
3)心肌常增高。
2.冠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
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脈有狹窄或阻形,必
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3.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致永久性經機能障
礙者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
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慢性腎衰竭(毒症):係指二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
者。
5.癌症因體內細胞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因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疾病,
而按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為準歸性腫瘤或原位癌者(詳
附表一)。其認定需 1.經醫院對病組織所作的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
準或 2.經區域醫院以上且為教學醫院院所經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
檢查確診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準有變動時應以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
第九版(ICD-9-CM)為準。
6.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後
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
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踝關
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特定重大傷病」
1.腦部性腫瘤係指需經經專科醫師或經外科醫師確診之腦部非性腫瘤包括
顱內腫瘤及其造成之腦部損傷且該腫瘤必需經由經外科手術除或如宜手術
除者需造成永久性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性經機能缺損係指經過個月後經
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節以上完全僵
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係指食物
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
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者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能做咀
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之態。
2.重大燒燙傷指身體蒙受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燒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詳附表二)
3.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永久性之骨髓功能衰竭所致之貧嗜中性白血球及血小板
減少,而必須接受下少一項之治者:
1)輸血治,但須經由專科醫師診斷。
2)骨髓移植。
3)骨髓刺激劑注射治
4)免疫抑制劑注射治
4.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排除因藥物毒物及其他心臟及肺臟原因所產生可逆之
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經心臟專科醫師心導管檢查確診者。
5.脊髓灰白質炎係指因脊髓灰白質炎病毒感染導致麻痺性疾病並經經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包括並未導致麻痺的情形所稱麻痺係指運動功能有減損或呼吸器官有
衰弱之情形。
6.心瓣膜置換係指因心臟瓣膜狹窄或閉鎖而必須接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人工瓣膜
置換術者。但心臟瓣膜的及瓣膜開術除外。
7.巴森氏症係指經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巴森氏症且其嚴重性需達到必須符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五級沒有人幫助將完全依靠椅或終日臥床。
8.阿茲海默氏症:係指腦部功能全面性的退化,造成智記憶衰退或喪失,或
常,且需達到床失智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分或分以上中重
失能或極重失能者。
9.主動脈手術係指為治主動脈之疾病而需接受手術包括人工血管置換手術者
款所稱主動脈係指胸腔或腹腔之主動脈,包含其支脈。
10.肝硬化:係指末期之肝硬化,其診斷須具備下四項條件之一項:
1)嚴重之腹水。
2)食道靜脈曲張且破出血。
3)肝性腦病變。
4)胃靜脈曲張。
11.猛性肝炎:係指因肝炎病毒造成大面積之肝臟細胞壞死,並進而導致急劇的肝臟
衰竭,其診斷須同時具備五項條件中之三項者:
1)經影像檢查學(如超音波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等)或病
片顯示肝臟快速的萎縮變小。
2)經影像檢查學(如超音波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等)或病
片顯示肝全面性的壞死。
3)經專科醫師診斷肝功能急速的衰敗。
4)黃疸。
5)血清中肝炎病毒目顯著上升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本
附約保險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附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主約保單帳戶價值。
第 三 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如係與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午夜十
二時起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本附約終日。
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本附約始日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
日為本附約終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成本後本公司自繳費日午夜十二時起負
保險責任。
第 四 條【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之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
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
保險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僅得就其中一項申請保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為額百分之百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保險
後,本附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如於身故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
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第 五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本附約每月應繳的保險成併同主約及其他附加於主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依主
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約保單帳戶價值以支付主本附約及其他附加於主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本附約效的恢
本附約停止效後,主約申請效時,本附約亦得同時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交付本公司約定之保險成本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負保險責任。
約效停止時,要保得單獨申請恢本附約效
第 八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再續保及被保險人齡達到
續約保險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使本附
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拒絕續保。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齡最高為九十五歲。
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午
夜十二時止。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及被保險齡重新計算保險
成本,但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 十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終止: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二、主約終止時。
三、本附約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前項第一款本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而致附約終止時附約終止前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
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本附約效終止。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成本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
本後,將其未滿期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
滿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按日算,退
已繳未到期保險成本予要保人,本附約效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負給付保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第十二條【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三條【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之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五條【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的申
人申本附約「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時,應檢附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接受外科手術者,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請保險本公司認為有調查之必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
第十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
繳保險成本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二、因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
減少保險額,而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成本
按主約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十七條【受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九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廿 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性腫瘤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部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道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6
骨骼,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重大燒燙傷項別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併
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
床修訂第九
版(ICD-9-CM)
項目
949.2
(一) 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BURN, UNSPECIFIED, BLISTERS, EPIDERMAL LOSS (SECOND DEGREE)
未明示之燒傷,水泡,表皮脫(第二
948.1
948.2
948.3
948.4
948.5
(二)三燒燙傷
948.1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10-1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10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10-1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11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10-1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6
948.7
948.8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
燒傷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948.9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燒傷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之三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燒傷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燒傷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燒傷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燒傷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燒傷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燒傷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燒傷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ED DEGREE
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燒傷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於 90%之三燒傷
940
941.5
(三)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約人壽一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男性與性各齡之總保險成本表
每萬元保額之總保險成本()
單位:新台幣元
齡男 齡男
0 0.61 0.54
1 0.51 0.44 51 10.05 7.04
2 0.45 0.39 52 10.92 7.50
3 0.39 0.34 53 11.91 8.00
4 0.34 0.29 54 12.96 8.57
5 0.29 0.25 55 14.05 9.19
6 0.26 0.22 56 15.32 9.86
7 0.22 0.21 57 16.61 10.54
8 0.21 0.20 58 17.88 11.32
9 0.20 0.20 59 19.28 12.18
10 0.21 0.20 60 20.82 13.19
11 0.22 0.21 61 22.32 14.21
12 0.23 0.22 62 24.03 15.44
13 0.24 0.23 63 25.32 16.50
14 0.27 0.25 64 26.77 17.68
15 0.29 0.27 65 28.28 18.86
16 0.31 0.29 66 29.91 20.30
17 0.34 0.31 67 31.66 21.74
18 0.36 0.33 68 33.81 23.32
19 0.39 0.35 69 35.92 25.07
20 0.42 0.37 70 38.14 27.08
21 0.46 0.39 71 40.54 29.18
22 0.49 0.41 72 43.19 31.54
23 0.52 0.45 73 45.67 33.96
24 0.55 0.49 74 48.50 36.72
25 0.59 0.54 75 51.51 39.57
26 0.64 0.59 76 54.88 42.68
27 0.69 0.67 77 58.25 46.27
28 0.78 0.75 78 61.57 49.23
29 0.90 0.85 79 64.95 52.26
30 1.01 0.96 80 68.86 55.52
31 1.16 1.10 81 72.86 59.08
32 1.32 1.23 82 77.44 62.77
33 1.52 1.39 83 81.06 66.01
34 1.73 1.54 84 84.63 69.27
35 2.00 1.74 85 87.92 72.77
36 2.29 1.95 86 91.19 76.38
37 2.60 2.19 87 94.26 80.13
38 2.91 2.45 88 97.41 84.07
39 3.27 2.73 89 100.80 88.33
40 3.65 3.03 90 104.45 92.94
41 4.06 3.35 91 108.38 97.94
42 4.53 3.68 92 112.61 103.36
43 4.94 4.04 93 112.91 104.08
44 5.40 4.38 94 113.21 104.83
45 5.89 4.72 95 113.52 105.59
46 6.45 5.06
47 7.06 5.43
48 7.72 5.79
49 8.44 6.20
50 9.22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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