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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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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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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一定期癌症醫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患癌症保險住院治保險、出養保險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骨髓移
植手術保險門診外科手術保險義乳重建手術保險義肢裝設保險放射線治
保險、化學治保險、門診醫保險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其他事項:
1.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2.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6.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7 7月31日 紐精算字第 9707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一定期癌症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約(
下簡稱主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或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
因體內細胞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因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疾病而按國際
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為準歸性腫瘤或原位癌者(詳附表一)
認定需 1.經醫院對病組織所作的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或 2.經區域
醫院以上且為教學醫院院所經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檢查確診上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有變動時應以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為準。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受九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接受治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九十日(含)內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每一投保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正。
本附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接受訓及醫學院、校學生習、實習之機構。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投
保單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附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主約保單帳戶價值
第 三 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午夜十
二時起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本附約終日。
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本附約始日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
日為本附約終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成本後本公司自繳費日午夜十二時起負
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初次
患癌症公司按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但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經醫師
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
第 五 條【初次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從未患癌症,而於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附
約有效期間內初次患癌本公司給付初患癌症保險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
日額之 25 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次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患者為「第一期前腺癌」「原位癌」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給付
住院日額之 2.5 倍。
但被保險人已取第二項保險嗣後再行罹患非「第一期前腺癌」「原位癌」時,
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僅就前述計算所得額且扣除已申「初患癌症保險
之後剩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初次患癌症保險」之給付責任,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
25 倍為最高上限。
條【住院治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癌症為直接目的且
經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乘以每一投保單位之住院日額給
付住院治保險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以三十五日為限。
第 七 條【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給付出院養保險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5
倍。同一次住院最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第 八 條【住院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必需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本公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
院日額之 30 倍。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
術保險
第 九 條【骨髓移植手術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接受骨髓移植
手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50 倍。給付
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門診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必需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治本公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
院日額之 2.5 倍。
第十一條【義乳重建手術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患乳癌
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義肢裝設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需接受截肢手
術且確實執截肢手術並於手術之後確實裝置義肢者本公司給付義肢裝設保險
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義肢裝設保險」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放射線治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必
需接受放射線治本公司按其實際治不論其每日治為一次或多次,
均以一日計)給付放射線治保險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但每
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與化學治保險合計的最高給付日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化學治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必
需接受化學治本公司按其實際治不論其每日治為一次或多次
以一日計)給付化學保險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但每一被
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與放射線治保險合計的最高給付日九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取初次患癌症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
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不論其每日門診為一
次或多次以一日計)付門診醫保險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25
倍。
第十條【住院次及日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於出院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
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
被保險人住院日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
人於出院當日再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以一日計算
第十七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
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該被保險人患癌症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被保險人身故前未曾住院,本公司僅給付初次患癌症保險
第十八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本附約每月應繳的保險成併同主約及其他附加於主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依主
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約保單帳戶價值以支付主本附約及其他附加於主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廿 條【本附約效的恢
本附約停止效後,主約申請效時,本附約亦得同時申請效。
停止效之本附約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清償保險成本附約約定之息及其
他費用後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個月後申請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本附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
效。
本附約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效終止。
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負保險責任。
約效停止時,要保得單獨申請恢本附約效
第廿一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再續保及被保險人齡達到
續約保險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使本附
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拒絕續保。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午
夜十二時止。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被保險人齡重新計算保險
成本,但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第廿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廿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終止: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二、主約終止時。
前項第一款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而致附約終止時,附約終止前發生第二條約定之保險事
本公司仍對該次事故所致之住院負保險責任直至該次住院結束本附約效
終止。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成本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
本後,將其未滿期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成本期
滿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按日計算退還當期
已繳未到期保險成本予要保人,本附約效終止。
第廿四條【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五條【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之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三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
第廿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廿七條【保險的申
人申本附約各項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申請書。
、癌症病檢查報告或血液學檢驗報告住院者,應檢具新診斷書)或區域醫院
以上且為教學醫院院所經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檢查確診報告。
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或住院證明。)
、申請外科手術保險或骨髓移植手術保險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或
設保險或放射線治保險或化學治保險,或保險者,應
檢具載明外科手術或骨髓移植,或義乳重建手術或義肢裝設或放射線治
或化學治,或門診之診斷證明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保險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八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
繳保險成本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 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
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成本
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九條【受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 卅 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一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國際疾病統計分中的性腫瘤
ICD-9-CM 項 目
140-149 唇,口腔及部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道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6 骨骼,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約人壽一定期癌症醫健康保險附約
男性與性各齡之保險成本表
每一單位 (千元住院日額) 之保險成本()
單位:新台幣元
齡男 齡男
14 19.21 14.70
15 20.37 14.22
16 20.66 13.92 46 156.60 199.40
17 20.17 13.83 47 172.91 211.98
18 19.20 13.12 48 189.67 222.27
19 18.01 12.72 49 210.21 233.29
20 16.71 13.43 50 229.78 242.78
21 16.33 13.37 51 247.51 255.25
22 16.07 13.56 52 266.16 262.65
23 16.28 14.43 53 285.61 273.01
24 16.43 15.59 54 303.26 281.44
25 16.91 17.13 55 320.72 292.58
26 17.34 19.53 56 342.22 304.17
27 18.26 22.72 57 367.12 316.71
28 19.51 26.40 58 391.03 328.59
29 21.81 31.34 59 418.22 342.89
30 24.60 35.91 60 450.71 358.86
31 28.13 41.71 61 479.07 372.85
32 32.13 47.97 62 504.98 391.20
33 37.29 55.00 63 530.99 410.90
34 42.26 62.75 64 560.98 431.44
35 47.40 72.15 65 587.46 446.82
36 54.42 82.50 66 618.18 467.03
37 61.04 94.52 67 651.35 478.66
38 68.16 106.78 68 690.25 493.32
39 76.54 118.94 69 724.38 505.18
40 87.01 131.77 70 762.25 522.51
41 95.89 143.27 71 799.56 539.31
42 106.11 154.10 72 836.61 554.34
43 118.21 166.56 73 862.90 562.65
44 129.30 179.08 74 902.50 575.54
45 141.33 190.06 75 935.16 5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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