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住院治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骨髓移
植手術保險金、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義肢裝設保險金、放射線治
療保險金、化學治療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其他事項:
1.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6.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7 年 7月31日 紐精算字第 9707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 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
因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因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疾病,而按國際
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為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者(詳附表一)。其
認定需 1.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或 2.經區域
醫院以上且為教學醫院院所經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檢查確診。上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有變動時,應以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為準。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九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接受治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含)內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每一投保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正。
本附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投
保單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附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