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紐約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紐約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
(多倍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多倍意外殘廢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94年8月16日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6230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紐約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非躉繳投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交付保險費之人
三、「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並載明於本附約
者為限。
四、「配偶」係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五、「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六、「父母」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七、「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八、「投保金額」係指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並載明於保單首頁之金額,該投保金額
若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投保金額為準。
九、「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並定時營運
(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十、「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是泛指航空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十一、「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是泛指在水上運行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十二、「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是泛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十三、「乘客」係指持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人。
十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
之行為。
十五、本附約「週月日」與主契約週月日同一日,即主契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
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月日。
十六、「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及投保金額所決定之保
險費,該保險費係做為主 契約附加本 附約時,主 契約目標保險費 的提高 ,詳
附表一目標保險費。
十七、「附約保險費用」係指按本附約每週月日該被保險人當時職業類別及投保金
額所計算出本附約之保險成本,詳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十八、「每月扣除額」於本附約係指附約保險費用,詳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本公司每週月日將本附約 「每月扣除 額」併同其 他附加於主契約 帳戶型保險
附約之「每月扣除額」與 主契約約定 之「每月扣 除額」,依主契 約約定之方
式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
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四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
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主契約約定的 第一期保險費開始,並 以主契約
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終日。
如係中途申請附加或增加投保金額者,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
一週月日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並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 約終日。
增加投保金額的附約保險費用於本公司同意日後之 下一週月日自主契約保 單帳戶價
值扣除之。
減額後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並
自本公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一、二、三項於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夠扣除主契約與其所有附加附約之每月扣
除額合計數時,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第 五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說明如下: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遭受第 三條約定的 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 該被保險人的投保 金額給付一
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水上或陸地大眾運 輸工具而遭
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死
亡者,本公司除第一項第 一款一般意 外身故保險 金的給付外,再給 付一倍的一
般意外身故保險金為水上 或陸地大眾 運輸身故保 險金,其合計給付 金額為該被
保險人投保金額的兩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而遭受第三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
本公司除第一項第一款一 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的給 付外,再給付兩倍 的一般意外
身故保險金為空中大眾運 輸身故保險 金,其合計 給付金額為該被保 險人投保金
額的三倍。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附約保險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是否已領有任何
一種保險金,本公司將主動按日計算退還本附約該 被保險人之未滿期附約 保險費用
給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該被保險人附約)即行終止。
第 六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說明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遭受第 三條約定的 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 表所列二十 八項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
按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二、「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水上或陸地大眾運 輸工具而遭
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 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除 第一項第一款一般 意外殘廢保
險金的給付外,再給付一 倍的一般意 外殘廢保險 金為水上或陸地大 眾運輸殘廢
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 為該被保險 人投保金額 依附表三所列給付 比例計算金
額的兩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而遭受第三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
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 司除第一項 第一款一般意外殘 廢保險金的
給付外,再給付兩倍的一 般意外殘廢 保險金為空 中大眾運輸殘廢保 險金,其合
計給付金額為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計算金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投保金額一倍為限( 如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是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時,則以投保 金額之兩倍為限;是因 以乘客身
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則以投保金額之三倍 為限)。但不同殘廢項 目屬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 時,給付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殘廢,
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 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因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所扣除之各項已給付殘廢保險金為下列
三項目之乘積(實例詳見附錄一):
一、投保金額。
二、以前殘廢項目所應給付比例。
三、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一)以前殘廢給付「投 保金額給付 倍數」高於 或等於本次意外傷 害事故之殘廢
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時,則以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投保
金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二)以前殘廢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投
保金額給付倍數」時,則依以前殘廢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
付基準倍數。
前項第三款所稱「投保金額給付倍數」係依意外傷害所導致殘廢事故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一。
二、「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二。
三、「空中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三。
如該項殘廢發生於本附約訂立前,則「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一。
第 七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 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 十、三度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 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 燙傷統稱
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 際疾病分
類標準,詳見附表四),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投 保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 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約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 幣二百五十萬元,並終 生以一次
為限。
第 八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約各被保險人殘廢、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其合併分別最高以各被保
險人投保金額一倍為限(如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 因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 或陸地大
眾運輸工具時,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併 分別以各被保險人投保 金額之兩
倍為限;是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 ,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 給付,其
合併分別以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三倍為限)。
第 九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
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 十 條【除外責任(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附約另有
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
第十一條【續約及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於第四條第一、二項到期日前,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到期
日前未以書面做不續約之通知,則視為續約。續約 之始日以原附約屆滿日 之翌日上
午零時起算。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約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歲,但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
女時,其續約保險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前項所稱續保之附約保險費用,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投保金額
及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附約保險費用,計算之。
第十二條【寬限期間及本附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於保單週月日同時扣除主契約及該主契約下所有附約之
「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 人,且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 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 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併同主契約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寬
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恢復效力。
要保人如於主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主契約應繳之目標保險費
(中途申請附加、中途增加保險金額、職業或職務 變更者,自申請變更生 效日新增
後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與新增前之主契約目標保險 費差額不計算在先前的 回補範圍
內),且未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做部份領取或保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主 契約及該
契約所有附加附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一 項之情形而停效,並將 此期間累
積未扣除之主契約及該契約所有附加附約每月扣除 額紀錄為欠繳費用,自 要保人下
次所繳交主契約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三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
退還本附約所扣除之附約保險費用。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附約且不退 還該被保險人附約所扣 除之附約
保險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
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此時本附約之效力繼續至該保單週月日期
間屆滿時終止。
前項若要保人同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主契約時,本附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要保
人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公司應於本附約效力終止後 一個月內依日數比例返 還要保人
未到期附約保險費用,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附約保險費用。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 增收未滿期附約保險費 用。但被
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 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 於接到通
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附約保險費用。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
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附約保 險費用與應收附約保險 費用的比
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 ,概不負
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
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
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 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 先行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並恢復本附約效力。
被保險人在失蹤期間,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者,本公司應依約給付,但有欠繳
附約保險費用應予扣除。
第十九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廿一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應註明燒燙傷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未指定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
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
生效力。
第廿五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目標保險費
下列目標保險費係做為主契約附加本附約時,主契約目標保險費的提高。
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
12.00 15.00 18.00 27.00 42.00 54.00
半年繳
6.00 7.50 9.00 13.50 21.00 27.00
季繳
3.00 3.75 4.50 6.75 10.50 13.50
月繳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說明要保人於主契約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或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含主契約及該契約
下所有附加附約之目標保 險費的提高部份,但中途申請附加 、中途增加保險金
額、職業或職務變更致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增加時,自申請變更生效日新增後之主
契約目標保險費與新增前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差額不計算在先前的回補範圍
內),主契約所繳交之保險費將按週月日順序先補足未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
標保險費,餘額始可認列為主契約約定之彈性保險費。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附約每月扣除額:
(一)、附約保險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額、每月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附約保險費用
0.87 1.09 1.31 1.96 3.05 3.92
(二)、保單行政費用:無
【附表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給付比例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100%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六)
75%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5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15%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十二) 5%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各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持之狀態。
(五)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六)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
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九)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 、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
失程度分別為 a、b 、c、d dB(強音單位)時,(a+2b+2c+d)之六分之一的
值在 80 dB 以上(相當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
三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四】重大燒燙傷定義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
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一)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948.1
948.2
948.3
948.4
948.5
948.6
948.7
948.8
948.9
(二)三度燒燙傷
1.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10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2.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3.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4.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5.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6.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7.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8.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9.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0
941.5
(三)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NDEXA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錄一】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實例
某君投保本險,投保金額 100 ,投保後第二個月因遭受「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致成附
表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的第五級殘廢(給付比例 15%),第五個月又因「空中大
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致成附表三所列的第三級殘廢(給付比例 50%),第八個月因「水上
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致成附表三所列的第二級殘廢(給付比例 75%),則本公司
依次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實際給付金額為 1,000,000(元) × 15% × 1 (倍) = 150,000 (元)
(二)、空中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以前殘廢之扣除金額為 1,000,000(元) × 15% × 1 (倍) = 150,000 (元)
實際給付金額為 1,000,000(元) × 50% × 3 (倍) - 150,000 (元) =
1,350,000 (元)
(三)、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以前殘廢之扣除金額如下:
(1)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1,000,000(元) × 15% × 1 (倍) = 150,000 (元)
(2)空中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1,000,000(元) × 50% × 2 (倍)[註] - 1,000,000(元) × 15% × 1
(倍)
= 850,000 (元)
實際給付金額:
1,000,000(元) × 75% × 2 (倍) - 150,000 (元) - 850,000 (元)
= 500,000 (元)
[註] 依條款第六條規定,其「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 2 倍。
目標保險費
下列目標保險費係做為主契約附加本附約時,主契約目標保險費的提高。
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
12.00 15.00 18.00 27.00 42.00 54.00
半年繳
6.00 7.50 9.00 13.50 21.00 27.00
季繳
3.00 3.75 4.50 6.75 10.50 13.50
月繳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說明要保人於主契約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或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含主契約及該契約
下所有附加附約之目標保險費的提高部份但中途申請附加中途增加保險金職業
或職務變更致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增加時自申請變更生效日新增後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
與新增前之主契約目標保險費差額不計算在先前的回補範圍內,主契約所繳交之保險
費將按週月日順序先補足未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額始可認列為主契約
約定之彈性保險費。
各項費用一覽表
附約每月扣除額:
()、附約保險費用:
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額、每月
職業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附約保險費用
0.87 1.09 1.31 1.96 3.05 3.92
()、保單政費用:無

沒有「紐約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