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是否已領有任何
一種保險金,本公司將主動按日計算退還本附約該 被保險人之未滿期附約 保險費用
給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該被保險人附約)即行終止。
第 六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說明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遭受第 三條約定的 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 表所列二十 八項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
按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二、「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水上或陸地大眾運 輸工具而遭
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 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除 第一項第一款一般 意外殘廢保
險金的給付外,再給付一 倍的一般意 外殘廢保險 金為水上或陸地大 眾運輸殘廢
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 為該被保險 人投保金額 依附表三所列給付 比例計算金
額的兩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而遭受第三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
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 司除第一項 第一款一般意外殘 廢保險金的
給付外,再給付兩倍的一 般意外殘廢 保險金為空 中大眾運輸殘廢保 險金,其合
計給付金額為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計算金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投保金額一倍為限( 如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是因以乘
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時,則以投保 金額之兩倍為限;是因 以乘客身
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則以投保金額之三倍 為限)。但不同殘廢項 目屬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 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 時,給付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
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 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因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所扣除之各項已給付殘廢保險金為下列
三項目之乘積(實例詳見附錄一):
一、投保金額。
二、以前殘廢項目所應給付比例。
三、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一)以前殘廢給付「投 保金額給付 倍數」高於 或等於本次意外傷 害事故之殘廢
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時,則以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投保
金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付基準倍數。
(二)以前殘廢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殘廢給付「投
保金額給付倍數」時,則依以前殘廢給付「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殘廢給
付基準倍數。
前項第三款所稱「投保金額給付倍數」係依意外傷害所導致殘廢事故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一。
二、「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給付倍數」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