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係指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經內視鏡或大腸鏡等相關檢查
證實為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兩次(含)
以上部分腸切除手術者。
十七、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腻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
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頇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腻
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腻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
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理之狀態。
十八、急性腻炎: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腻部(大腻、腻幹、小腻)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
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神經兒科專科醫師或感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或肌
力低於
2/5(
含
)
以下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 500
、
b. 1000
、
c. 2000
、
d. 4000
赫(
Hertz
)時的聽力,喪
失程度分別為
a
,
b
,
c
,
d dB
(強音單位)時,其
1/6
(
a+2b+2c+d
)的值在
80dB
以上
(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腻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腻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十九、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
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
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二十、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
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腻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
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二十一、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
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神經兒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
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
二十二、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
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二十三、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腻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
疾病,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頇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三)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二十四、脊髓灰質炎: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
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肢以上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低於
2/5(
含
)
以
下。
二十五、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
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
(二)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