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
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六)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
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
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
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理之狀態。
(七)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
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
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
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
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八)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
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
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
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
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神經兒科專科醫
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十一)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
退行性的一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
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十二)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
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
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十三)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
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
變形,且須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1、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
險人須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
須達無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