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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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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樣本(本條款
僅供參考)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全殘廢保險金 3.長期看護保險金 4.保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4.10.20 台財保第 841541650 號函核准
89.11.08 新壽綜企字第 083 號函備查
90.05.24 新壽綜企字第 0029 號函核備
90.07.02 新壽綜企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1.12.30 新壽綜企字第 0097 號函備查
92.12.18 新壽綜企字第 0083 號函備查
94.12.23 新壽商開字第 0114 號函備查
95.11.21 新壽商開字第 0124 號函備查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正
96.8.31 95.9.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2.03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8.10.01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60 號函備查
99.04.01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
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且未曾領取第九條之「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保險
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公私立醫院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全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領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發生永久完全殘廢時亦符合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或已在
領取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者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全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外,
仍依第十一條規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惟不再適用第七條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第十七條之「契約的終止」、第廿二條之「減少保險金額」、第廿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四條之「展期定期保險」、第廿五條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本條第一項永久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公私立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為符合附件一之「需
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
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起按下表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
金」,以後每月以前開第九十一日之相當日為一期,依被保險人符合的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
險金」
每月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之 2 保險金額之 1.5 % 保險金額之 1
被保險人領取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中因症狀惡化或康經診斷確定達到附件一之其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等級且其症狀惡化或康復狀態持續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自第九十一
日起之第一個前項「長期看護保險金」給付日開始調整「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等級或停止
「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同一等級之兩種「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僅給付一種「長期看
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不同等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僅依其給付百分比例最高
之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第十二條: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三、醫院出具之符合第十一條約定「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書。以後每領取「長期看護保險
金」達十二期者,應檢送診斷書覆查。
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看護保險金」時或於「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本公司必要時,得
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停止給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
二、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時。
三、本契約依第十七條約定而終止時。
四、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檢送診斷書覆查時。
五、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六、被保險人到達一百一十歲的保單週年日時。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九條之「全殘廢保險金」,復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開始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本公司於「需要長期看護
狀態」持續期間中豁免要保人按本契約原約定繳費方法別之當期應繳保險費以後於「需要長
期看護狀態」持續期間中所豁免保險費視同已繳交,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
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或自成「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越獄,致成死亡、永久完全殘廢、「需要長期看護狀態」
四、被保險人因吸食、施打藥物(包括嗎啡、鴉片、海洛英、大麻、精神刺激藥、迷幻藥等)所
致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按第
九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廿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廿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廿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詳見保險單之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之保
,仍分別按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惟其保險金額改以「繳
清保險金額」為準。「減額繳清保險」之保險期間自原契約停交保險費當日開始直至終身。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廿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安親
保障保單價值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
定期保險」。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給付內容除無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保障,
仍分別按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但其保險金額改為本契約原保險金
額加上安親保障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保險至終身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即喪失第十七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及第廿五條之權利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廿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廿六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批註:契約的轉換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依契約轉換當時本公司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改為其
他種類的壽險。
附表:
項別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一: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的定義:
本契約所稱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公、私立醫院醫師
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為符合下表狀態者而言: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屬於第一:
1)經常處於臥床狀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並且符合附
表一甲款至己款之全部狀況,需要他人看護者。
2)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註一),而且在無意識障礙(註二)的情況下,有「定向不清」
(Disorientation)(註三)之困難,並符合附表一甲款至己款之中之任何二款以上狀況,
需要他人看護者。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屬於第二:
1經常處於臥床狀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附表一
甲款之狀態,並且有附表一乙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三款以上狀況者。
2)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而且在無意識障害的情況下,有「定向不清」(Disorientation)
之困難,需要他人看護者。
經常處於臥床狀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附表一甲款
狀態,並且有附表一乙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二款狀況者。
上表之等級認定,原則上不因短期急性疾病惡化導致的症狀加重或短期康復或症狀減輕而改變;但因短
期急性疾病惡化或康復,若持續狀態達九十日以上者,則視為症狀加重或康復
註一:器質性癡呆
1、所謂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係指經診斷為附表二之器質性癡呆,且完全符合以下 a、b
二點者。
a.有腦內後天器質性病變或損傷情況。
b.原為正常發育成熟的腦,因有器質上的障礙或損傷,使得曾經獲得的智能發生全面性的
、持續性的減退。
2、所謂「器質性病變或損傷」或「器質上的障礙」係指因各種病因或傷害所引起經確認屬組
織學上病變及障害。
註二:所謂「意識障礙」(C onsciousness Disturbance),係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通常把能認知對象注意周圍能適確地接受外來的刺激並能反應的這種狀態稱為「意識
清楚」,而這種意識被障害的狀態稱為「意識障礙」
「意識障礙」通常大致分為「意識混濁」和「意識變容」
「意識混濁」指意識模糊之狀態依障害程度分為輕度的程度-頃眠(雖然想睡但給予刺激可
以覺醒的狀態。)、中度的程度-昏眠(雖然不能使其覺醒,但可以對相當的刺激有一時的反應
的狀態。)、以及高度的程度-昏睡(精神活動停止,失去對所有刺激的反應的狀態。)
「意識變容」指特殊的意識障害,有 Amnesia(雖然有輕微意識混濁,但應答支離破碎,自己
也困惑的狀態)、譫妄(是比較高度的意識混濁,除了意識程度容易動搖外,加上有錯覺、伴有幻
覺,並不安、不穩、興奮等狀),以及朦朧狀態(意識混濁程度輕,意識範圍受限,無法全面地
把握外界的狀態。)等。
註三:「定向不清」(Disorientation)係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1、時間的定向不清:對於季節、早午晚均無法辨別清楚
2、場所的定向不清:無法辨別清楚現在所在地及自己住宅之所在。
3、人物的定向不清:無法辨別清楚日常接觸之周圍的人
附表一
甲、如無他人扶助,自己無法在床邊附近步行之狀態。
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攝取食物之狀態。
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穿脫衣服之狀態。
丁、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沐浴之狀態。
戊、如無他人扶助,排便始末不能自己為之。
己、如無他人扶助,排尿始末不能自己為之
附表二
分類項目
(l)老年期癡呆、單純型(Senile dementia,simple type)
(2)初老期癡呆(Presenile dementia)
(3)老年癡呆,憂鬱型或妄想型(Senile dementia,depressed or paranoid type)
(4)老年期癡呆,伴隨急性混亂狀態(Senile dementia with acute confusional state)
(5)動脈硬化性癡呆(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6)歸屬於其他分類的老年期癡呆及初老期器質性癡呆。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BMA 版數:A)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女性
年繳
年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齡齡
15
4460 3160 2650 2250 1980
15
4350 3070 2570 2180 1920
16
4560 3240 2710 2300 2030
16
4450 3150 2630 2230 1970
17
4670 3310 2770 2350 2080
17
4550 3220 2690 2280 2010
18
4770 3380 2830 2400 2130
18
4660 3300 2760 2340 2060
19
4880 3460 2890 2460 2180
19
4770 3380 2820 2390 2110
20
4980 3530 2960 2510 2230
20
4880 3460 2890 2450 2160
21
5090 3610 3030 2570 2280
21
5000 3540 2960 2510 2210
22
5210 3690 3090 2630 2330
22
5120 3620 3030 2570 2270
23
5320 3780 3160 2690 2390
23
5240 3710 3100
2630 2320
24
5440 3860 3240 2760 2440
24
5360 3800 3170 2690 2380
25
5570 3950 3310 2820 2500
25
5490 3890 3250 2760 2440
26
5690 4040 3390 2890 2570
26
5620 3980 3330 2830 2500
27
5830 4140 3470 2960 2630
27
5750 4080 3410 2900 2560
28
5960 4230 3550 3030 2700
28
5890 4170 3490 2970 2630
29
6100 4330 3640 3110 2770
29
6030 4280 3580 3040 2700
30
6240 4440 3730 3190 2840
30
6180 4380 3670 3120 2770
31
6390 4540 3820 3270 2920
31
6330 4490 3760 3200 2840
32
6540 4650 3920 3350 3000
32
6480 4600 3850 3280 2920
33
6690 4770 4010 3440 3080
33
6640 4710 3950 3370 2990
34
6850 4880 4120 3530 3170
34
6800 4830 4050 3450 3070
35
7010 5000 4220 3630 3260
35
6960 4940 4150 3540 3160
36
7180 5120 4330 3720 3350
36
7130 5070 4260 3640 3250
37
7350 5250 4440 3830 3450
37
7300 5190 4370 3730 3340
38
7530 5380 4560 3930 3550
38
7480 5320 4480 3840 3430
39
7710 5520 4680 4050 3660
39
7660 5460 4600 3940 3530
40
7890 5660 4810 4160 3780
40
7850 5590 4720 4050 3640
41
8080 5800 4930 4280
41
8040 5730 4840 4160
42
8270 5940 5070 4410
42
8240 5880 4970 4280
43
8470 6100 5210 4550
43
8440 6030 5100 4410
44
8670 6250 5350 4690
44
8640 6180 5240 4530
45
8880 6410 5510 4840
45
8850 6340 5380 4670
46
9090 6580 5670
46
9070 6500 5530
47
9310 6760 5830
47
9290 6670 5690
48
9540 6940 6010
48
9520 6850 5850
49
9770 7130 6200
49
9750 7030 6020
50
10010 7320 6390
50
9990 7210 6200
51
10260 7530
51
10230 7410
52
10520 7750
52
10480 7610
53
10780 7980
53
10740 7820
54
11060 8220
54
11010 8050
55
11350 8480
55
11290 8280
56
11650
56
11580
57
11960
57
11880
58
12290
58
12190
59
12640
59
12520
60
13010
60
12860
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除以10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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