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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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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長期看護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2.殘廢保險 3.長期看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4.10.20 台財保第 841541650 號函核准
89.11.08 新壽綜企字第 083 號函備查
90.05.24 新壽綜企字第 0029 號函核備
90.07.02 新壽綜企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1.12.30 新壽綜企字第 0097 號函備查
92.12.18 新壽綜企字第 0083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
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
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且未曾取第九條之殘廢保險本公司按保險
額給付「身故保險,受取「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併入「身故保險」內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
其責任。
第八條: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九條: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經公醫院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額全額給付「殘廢保險。被保險人取「殘廢保險」後,本約效
終止但被保險人發生殘廢時亦符合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態」或已在取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期間者,本公司除按保險額全額給付「殘廢保險仍依第十一條規
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惟再適用第七條之「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第十七條
之「約的終止」、第廿二條之「減少保險額」、第廿三條之「減額繳清保險」、第廿四條之「
展期定期保險」、第廿五條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致成本條第一項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
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殘廢保險」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二種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殘廢保險
附表:
項別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失明者。(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
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二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況,
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發出者。
(二)聲帶全部剔除者。
(三)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能作咀嚼運動,除
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第十條:殘廢保險的申
被保險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申殘廢之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內,經公、私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為符合附件一之「需
要長期看護態」並持續超過九十日仍未痊癒者「需要長期看護態」持續期間本公司自
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期看護態」之日起算第九十一日起按下表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
,以後每月以前開第九十一日之相當日為一期,依被保險人符合的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
每月給付 保險額之 保險額之 1.5 % 保險額之
被保險人取前項「長期看護保險中,因狀惡化或康經診斷確定達到附件一之其
「需要長期看護態」等級且其症狀惡化或康復狀態持續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自第九十一
日起之第一個前項「長期看護保險給付日,始調整「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等級或停止
「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同一等級之「需要長期看護態」本公司僅給付一種「長期看
護保險
被保險人經判定同時符合同等級之「需要長期看態」本公司僅依其給付百分比最高
之等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
第十二條:長期看護保險的申
被保險人申「長期看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三、醫院出具之符合第十一條約定「需要長期看護態」之診斷書。以後每取「長期看護保險
」達十二期者,應檢送診斷書覆查。
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看護保險時或於「需要長期看護態」持續期間中本公司必要時
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長期看護保險」之停止給付
約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
二、被保險人於附件一之「需要長期看護態」消滅時。
三、本約依第十七條約定而終止時。
四、被保險人未依本約第十二條之約定檢送診斷書覆查時。
五、被保險人拒絕接受本公司要求的檢驗時。
被保險人已取第九條之「殘廢保險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本約即終止。
第十四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如依本約第十一條之約定開始「長期看護保險本公司於「需要長期看護
態」持續期間中豁免要保人按本約原約定繳費方法別之當期應繳保險費以後於「需要長
期看護態」持續期間中所豁免保險費視同已繳交,本約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七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表如附表(詳
保險單之解約表)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其他受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或自成「需要長期看護態」。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
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越獄,致成死亡、殘廢、「需要長期看護態」。
五、被保險人因吸食、施打藥物(包括嗎啡、鴉片、海英、大麻、精神刺激藥、迷幻藥等)所
致之「需要長期看護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需要長期看護態」本公司按「殘廢保險」或
「長期看護保險」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之壽險主約或壽險附約不論一件或多件凡因戰爭及其他
似的武裝變致成死亡或約條款約定之永久完全殘廢之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限制如下
:
一、依原約計算所得之全部保險給付額,合計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本公司仍依其原
約給付。
二、如依原約計算所得之全部保險給付額,合計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
,本公司對該等保
單之全部給付責任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限。
三、如該等保單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計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本公司對該等保單之全部給
付責任改依當時之保單價值準給付
第廿條: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
達受人。
第廿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廿二條: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第廿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保險單之繳清保險額表)
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身故保險(喪葬
費用保險「殘廢保險「長期看護保險」之保障,仍分別按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惟其保險額改以「繳清保險」為準。「減額繳清保險」
之保險期間自原約停交保險費當日開始直至終身。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辦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額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本約保單價值準備加上安親
保障保單價值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
定期保險」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必再繳保險費其給付內容除無第十一條「長期看護保險
的給付」外,其「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之保障,仍分別按第七條第
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辦但其保險額改為本約原保險額加上安親保障保
額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保險單之展期
定期保險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保險至終身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詳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約經變「展期定期保險」即喪失第十七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及第廿五條之權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辦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額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條:保險單紅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七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
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
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
年利二厘二五計算。
第廿八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
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殘廢保險「長期看護保險」的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二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批註:約的轉換
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依約轉換當時本公司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本改為
他種的壽險。
批註:刪除戰爭、內、武裝變限額給付
92.07.09 台財保字第 0920703912 號函核准
壽險主約或壽險附約條款中「保險給付的限制」關於被保險人因戰爭、及似的武
裝變所致事故限額給付之約定條款刪除適用。
附件一:
「需要長期看護態」的定義:
約所稱之「需要長期看護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公、私醫院醫師
出具之診斷書可判定為符合下表態者而言: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屬於第一:
1)經常處於臥床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並且符合附
表一甲款至己款之全部況,需要他人看護者。
2)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註一),而且在無意障礙(註二)的情況下,有「定向清」
(Disorientation)(註三)之困難,並符合附表一甲款至己款之中之任何二款以上況,
需要他人看護者。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屬於第二:
1經常處於臥床,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附表一
甲款之態,並且有附表一乙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三款以上況者。
2)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而且在無意障害的情況下,有「定向清」(Disorientation)
之困難,需要他人看護者。
經常處於臥床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附表一甲款
態,並且有附表一乙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二款況者。
上表之等級認定,原則上因短期急性疾病化導致的症加重或短期康或症減輕而改變;但因短
期急性疾病化或康持續達九十日以上者,則視為症加重或康
註一:器質性癡呆
1、所謂經診斷為「器質性癡呆」,係指經診斷為附表二之器質性癡呆,且完全符合以下 a、b
二點者。
a.有腦內後天器質性病變或損傷情況。
b.原為正常發育成熟的腦,因有器質上的障礙或損傷,使得曾經獲得的智能發生全面性的
、持續性的減退。
2、所謂「器質性病變或損傷」或「器質上的障礙」係指因各種病因或傷害所引起經確認屬組
織學上病變及障害。
註二:所謂「意障礙」(C onsciousness Disturbance),係指符合下情形者:
通常把能認知對象、注意周圍,能適確地接受外刺並能反應的這種態,稱為「意
清楚」,而這種意被障害的態稱為「意障礙」
「意障礙」通常大致分為「意混濁」和「意變容」
「意混濁」指意模糊之態,依分為輕的程-頃眠(雖然想睡但給予刺激可
以覺醒的態。)、中的程-昏眠(雖然能使其覺醒,但可以對相當的刺有一時的反應
態。)、以及高的程-昏睡(精神活動停止,失去對所有刺激的反應的態。)
「意變容」指特殊的意障害,有 Amnesia(雖然有輕微意混濁,但應答支破碎,自己
也困惑的)、譫(是比較高的意混濁,除動搖外,上有錯覺、伴有幻
覺,並安、穩、興奮),以及朦朧(混濁程輕,意範圍受限,無法全面地
把握外界的態。)等。
註三:「定向清」(Disorientation)係指符合下情形者:
1、時間的定向清:對於季節、早午晚均無法辨別清楚
2、場所的定向清:無法辨別清楚現在所在地及自己住之所在。
3、人物的定向清:無法辨別清楚日常接觸之周圍的人
附表一
甲、如無他人扶助,自己無法在床邊附近步態。
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攝取食物之態。
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穿脫衣服之態。
丁、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沐浴之態。
戊、如無他人扶助,排始末能自己為之。
己、如無他人扶助,排始末能自己為之
附表二
項目
(l)老年期癡呆、單純型(Senile dementia,simple type)
(2)期癡呆(Presenile dementia)
(3)老年癡呆,憂鬱型或妄想型(Senile dementia,depressed or paranoid type)
(4)老年期癡呆,伴隨急性亂狀(Sen ile dementia with acute confusional state)
(5)動脈硬化性癡呆(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6)歸屬於其他分老年期癡呆及初期器質性癡呆。
新光長期看護終身保險費率表(BR)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 性
年 繳
5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4
15
9300
9500
4920
5030
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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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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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除以10即為應繳保費。
新光長期看護終身保險費率表(BR)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女 性
年 繳
5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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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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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除以10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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