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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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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1 頁,共 19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祝壽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3.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104.04.15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076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2.23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329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
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彈性保險金額:係用以計算淨危險保額之數額。彈性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 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第一期保險費、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當時或被保險人為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彈性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額。
(二) 要保人依約定繳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彈性保險金額係按保單週月日當時保單
帳戶價值加計當月要保人約定定期扣款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再乘以附表一
所得之金額。但要保人若申請不定期繳交保險費時,則彈性保險金額須按繳費當
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實際收受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再乘以附表一所得之金額
三、 淨危險保額:係依下列方式用以計算身故或完全殘廢給付之數額。每次繳交保險費、變
更基本保額或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當時,淨危險保額須重新計算。若因繳費致淨危險保
額增加並超過最近一次計算所得之淨危險保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
間原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之差額;若因繳費致淨危險保額減少並低於最近一次
計算所得之淨危險保額時,降低後淨危險保額自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一) 計算淨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淨危險保額為零。
(二) 計算淨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上者: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與彈
性保險金額兩者較大者。
四、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 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若因繳交保險費致淨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
得不予受理。
六、 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
保障及投資需求,目標保險費不得超過基本保額除以投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對應之最
低保額倍數(詳如附表二)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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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
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申請定期繳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二
千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萬元;申請不定期繳費者,每次繳交金
額不得低於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且本公司得視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
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超額保險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下限及其次數。
八、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三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三。
十、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
如附表四)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
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三。
十四、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
日。但若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以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
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十五、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
(三) 加上第一目之餘額,依契約生效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當月月初第
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
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四) 加上按第二目各保險費之餘額,依各保險費實際收受保費之日當月月初第一營
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
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與第一期保險費實際收
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十八、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契約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分為甲類型及乙類型,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九、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 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計算其數量之標準。
二十一、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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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
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
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四、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
六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 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
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
年度。
二十七、 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八、 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
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之日。
二十九、 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係指該投資標的運用管理機構開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
日。
三十、 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保管銀行,並
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三十一、 信託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信託保
管銀行,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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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
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
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
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三十四條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
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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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
知到達的次二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
八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
保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九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七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
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
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 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
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第一項金額係指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
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則為淨危險保額。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
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 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 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一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投資標的單位(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之次一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佔投資
標的價值總數的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
減)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
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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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費: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
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按第七條提出復效申請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 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
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 給付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1.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以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者,無幣別轉換之
適用。
2.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若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時,則無幣別轉換之適用;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非新臺
幣時,本公司根據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償付解約金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償付部分提領金
額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本公司根據保單
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
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若第二項之匯率計算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以當日前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為匯率
計算日。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甲類型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前二項投資於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金額的 10%,且本公司得變更上述最
低配置比例,並於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按第七條提出復效申請且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如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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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購買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依附件一所列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時,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給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投資收益分
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依前項約定,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前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
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
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
回(提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方式辦理。本公司有權變更以現金給付
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
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
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
應分配但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
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如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累積單位
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甲類型投資標的中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
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審核完成日
後之次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三。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
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本公司得變更上述限制,並於至
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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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
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
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八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 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
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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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
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 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情形。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二
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
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三。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
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任一甲類型投資
標的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若乙類型投資標的價值未滿新臺幣五千元時,不受前述金
額限制,可申請提領全部剩餘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得變更每次提領之金額下限,
並於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
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
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三。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淨危險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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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
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淨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算,並
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
價值。前述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檢齊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
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
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
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
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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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淨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金
額計算,並加計自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
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
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三十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
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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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
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
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現金給付
方式辦理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戶價值之 4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
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
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
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
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
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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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
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
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
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款、第二條第十八款、第二條第二十
七款、第二條第三十款、第二條第三十一款、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之保單管理
費、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提領費用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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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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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係數表如下:
年齡
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
保險年齡 40
保險年齡 41 ~
保險年齡 70
保險年齡 71 歲以上
係數 0.3 0.15 0.01
附表二
最低保額倍數表如下:
年齡
最低
保額倍數
年齡
最低
保額倍數
年齡
最低
保額倍數
年齡
最低
保額倍數
0 50 57
1 50 57 21 34 39 41 24 27 61 14 17
2 49 56 22 34 39 42 23 26 62 14 17
3 48 55 23 33 38 43 23 26 63 14 16
4 47 54 24 33 37 44 22 25 64 13 16
5 46 53 25 32 37 45 22 25 65 13 15
6 45 52 26 31 36 46 21 24 66 12 15
7 45 51 27 31 35 47 21 24 67 12 14
8 44 51 28 30 35 48 20 23 68 11 14
9 43 50 29 30 34 49 20 23 69 11 13
10 42 49 30 29 33 50 19 22 70 10 13
11 41 48 31 29 33 51 19 22 71 10 12
12 40 47 32 28 32 52 19 21 72 9 12
13 40 46 33 28 31 53 18 21 73 9 11
14 39 45 34 27 31 54 18 20 74 9 11
15 38 44 35 26 30 55 17 20 75 8 10
16 37 43 36 26 30 56 17 20 76 8 10
17 37 43 37 25 29 57 16 19 77 7 9
18 36 42 38 25 29 58 16 19 78 7 9
19 36 41 39 24 28 59 15 18 79 7 8
20 35 40 40 24 27 60 15 18 80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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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 保費費用
1. 目標保險費:依據保險費年度,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30%
第三保險費年度 30%
第四保險費年度 15%
第五保險費年度 15%
第六保險費年度以上 0%
2. 超額保險費: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5%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
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管理費。
2. 保險成本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標準體之
費率表如附表四)
保險成本之收取採自然保費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
上逐年增加。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
「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
「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B 型】
及「新光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 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
費用。
(
2
)
若非
(
1
)
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部分提領費用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
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之部分提領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提領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提領
次數。
五、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及提供之最新明細資料查詢方式,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
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B 型】」及「新光人
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之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17 頁,共 19
附表四
保險成本表如下:
單位: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14
1
0.2342 0.1458 43 2.6358 0.9408 72 27.9742 16.0758
15 0.3150 0.1658 44 2.8775 1.0250 73 30.5158 17.9008
16 0.4175 0.1892 45 3.1333 1.1283 74 33.2417 19.9400
17 0.4950 0.2125 46 3.4042 1.2442 75 36.1917 22.2433
18 0.5350 0.2225 47 3.6967 1.3658 76 39.3367 24.8317
19 0.5567 0.2283 48 4.0158 1.5000 77 42.7417 27.6850
20 0.5717 0.2317 49 4.3692 1.6533 78 46.4408 30.8642
21 0.5875 0.2375 50 4.7083 1.8258 79 50.4992 34.3475
22 0.6125 0.2500 51 5.0633 2.0233 80 54.9467 38.1592
23 0.6508 0.2708 52 5.4442 2.2142 81 59.8142 42.3592
24 0.6983 0.2958 53 5.8217 2.4017 82 65.0575 46.9642
25 0.7525 0.3267 54 6.1908 2.5783 83 70.7700 52.0642
26 0.8117 0.3367 55 6.5900 2.7700 84 76.8642 57.6600
27 0.8492 0.3417 56 7.0483 3.0025 85 83.4650 63.8167
28 0.8850 0.3483 57 7.6267 3.2992 86 90.6358 70.7717
29 0.9242 0.3575 58 8.3267 3.6683 87 98.4067 78.3450
30 0.9725 0.3675 59 9.2033 4.0967 88 107.0042 86.8817
31 1.0333 0.3808 60 10.0308 4.5683 89 116.5975 96.2708
32 1.1083 0.4033 61 10.7067 5.0242 90 127.6342 107.0050
33 1.1967 0.4408 62 11.5425 5.4842 91 140.3942 119.9125
34 1.2950 0.4792 63 12.5575 6.0108 92 153.0467 135.8067
35 1.4042 0.5125 64 13.7325 6.6175 93 166.8408 151.2967
36 1.5225 0.5442 65 15.0367 7.3267 94 181.8767 168.5525
37 1.6533 0.5825 66 16.4008 8.1550 95 198.2675 187.7767
38 1.7867 0.6342 67 17.8725 9.1192 96 216.1375 209.1933
39 1.9150 0.6933 68 19.5450 10.2317 97 235.6158 233.0525
40 2.0658 0.7533 69 21.4125 11.4950 98 256.8508 259.6333
41 2.2267 0.8142 70 23.4267 12.9075 99 279.9983 289.2450
42 2.4167 0.8717 71 25.6308 14.4558 - - -
1:本項適用於已滿 15 足歲而保險年齡仍為 14 歲者。
2: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淨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元。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18 頁,共 19
附表五
項別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19 頁,共 19
附件一
投資標的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及「新光人
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B 型】」之投資標的表。
附件二
投資標的請詳「新光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之投資標的表。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 保費費用
1. 目標保險費:依據保險費年度,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30%
第三保險費年度 30%
第四保險費年度 15%
第五保險費年度 15%
第六保險費年度以上 0%
2. 超額保險費: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5%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
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管理費。
2. 保險成本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標準體之
費率表如保險單條款附表四)
保險成本之收取採自然保費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
上逐年增加。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
「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
「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B 型】
及「新光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 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
費用。
(
2
)
若非
(
1
)
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部分提領費用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
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之部分提領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提領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提領
次數。
五、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及提供之最新明細資料查詢方式,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
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B 型】」及「新光人
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之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新光人壽金豐利變額萬能壽險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14
1
0.2342 0.1458 43 2.6358 0.9408 72 27.9742 16.0758
15 0.3150 0.1658 44 2.8775 1.0250 73 30.5158 17.9008
16 0.4175 0.1892 45 3.1333 1.1283 74 33.2417 19.9400
17 0.4950 0.2125 46 3.4042 1.2442 75 36.1917 22.2433
18 0.5350 0.2225 47 3.6967 1.3658 76 39.3367 24.8317
19 0.5567 0.2283 48 4.0158 1.5000 77 42.7417 27.6850
20 0.5717 0.2317 49 4.3692 1.6533 78 46.4408 30.8642
21 0.5875 0.2375 50 4.7083 1.8258 79 50.4992 34.3475
22 0.6125 0.2500 51 5.0633 2.0233 80 54.9467 38.1592
23 0.6508 0.2708 52 5.4442 2.2142 81 59.8142 42.3592
24 0.6983 0.2958 53 5.8217 2.4017 82 65.0575 46.9642
25 0.7525 0.3267 54 6.1908 2.5783 83 70.7700 52.0642
26 0.8117 0.3367 55 6.5900 2.7700 84 76.8642 57.6600
27 0.8492 0.3417 56 7.0483 3.0025 85 83.4650 63.8167
28 0.8850 0.3483 57 7.6267 3.2992 86 90.6358 70.7717
29 0.9242 0.3575 58 8.3267 3.6683 87 98.4067 78.3450
30 0.9725 0.3675 59 9.2033 4.0967 88 107.0042 86.8817
31 1.0333 0.3808 60 10.0308 4.5683 89 116.5975 96.2708
32 1.1083 0.4033 61 10.7067 5.0242 90 127.6342 107.0050
33 1.1967 0.4408 62 11.5425 5.4842 91 140.3942 119.9125
34 1.2950 0.4792 63 12.5575 6.0108 92 153.0467 135.8067
35 1.4042 0.5125 64 13.7325 6.6175 93 166.8408 151.2967
36 1.5225 0.5442 65 15.0367 7.3267 94 181.8767 168.5525
37 1.6533 0.5825 66 16.4008 8.1550 95 198.2675 187.7767
38 1.7867 0.6342 67 17.8725 9.1192 96 216.1375 209.1933
39 1.9150 0.6933 68 19.5450 10.2317 97 235.6158 233.0525
40 2.0658 0.7533 69 21.4125 11.4950 98 256.8508 259.6333
41 2.2267 0.8142 70 23.4267 12.9075 99 279.9983 289.2450
42 2.4167 0.8717 71 25.6308 14.4558 - - -
1:本項適用於已滿 15 足歲而保險年齡仍為 14 歲者。
2: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淨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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