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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金吉祥即期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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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金吉祥即期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樣本(本條款
僅供參考)
主要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6.12.27 新壽商開字第 0150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並自第一次年金給付日起算十五年。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類型分為「年給付型」「半年給付型」「季給付型」「月給付型」
四種年金給付類型。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年金給付類按下表規定給付年金之
日期。
年金給付類型 年 金 給 付
年給付型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年之保單週年日,及此後每屆滿一年
之保單週年日。
半年給付型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年之保單週年日,及此後每屆滿六個
月之相當日。
季給付型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年之保單週年日,及此後每屆滿三個
月之相當日。
月給付型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年之保單週年日,及此後每屆滿一個
月之相當日。
前項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相當日。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
金金額或逾保證期間,被保險人身故時至其身故當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本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六條:年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依要保人指定之年金給付類型,保險
金額」乘以下表年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年金金額予年金受益人至
保證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之當
年度末或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半年給付型 季給付型 月給付型
換算係數 1.0000 0.5028 0.2521 0.0842
年金金額=保險金額×換算係數
第七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九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保險金申請書。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當時台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不
得低於本保單之預定利率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其受
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
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年給付型之年金為準按以下之紅
利計算公式計算各年度保單紅利。
「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
算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
價值準備金」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各年度保單紅利,於次一保單年度第一次支領年金時,併入年金給付。
新光人壽金吉祥即期年金保險費率表
(
5F
)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本險費率以年金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0
375737
0
385812
1
374636
41
260309
1
384882
41
275352
2
372777
42
256435
2
383231
42
271409
3
370834
43
252528
3
381484
43
267404
4
368818
44
248597
4
379657
44
263345
5
366738
45
244649
5
377768
45
259240
6
364600
46
240678
6
375827
46
255088
7
362410
47
236684
7
373836
47
250892
8
360171
48
232660
8
371797
48
246650
9
357885
49
228605
9
369711
49
242361
10
355551
50
224527
10
367576
50
238033
11
353168
51
220436
11
365395
51
233673
12
350736
52
216342
12
363167
52
229283
13
348258
53
212245
13
360894
53
224868
14
345744
54
208149
14
358578
54
220435
15
343205
55
204061
15
356222
55
215992
16
340651
56
199991
16
353822
56
211547
17
338087
57
195951
17
351377
57
207109
18
335503
58
191936
18
348887
58
202693
19
332873
59
187958
19
346347
59
198311
20
330177
60
184030
20
343753
60
193974
21
327410
61
180162
21
341102
61
189693
22
324575
62
176368
22
338392
62
185482
23
321685
63
172664
23
335623
63
181354
24
318747
64
169062
24
332796
64
177323
25
315758
65
165578
25
329912
65
173403
26
312711
66
162227
26
326969
66
169609
27
309603
67
159022
27
323965
67
165955
28
306433
68
155978
28
320900
68
162457
29
303203
69
153109
29
317773
69
159129
30
299913
70
150425
30
314584
70
155983
31
296570
71
147937
31
311329
71
153031
32
293173
72
145654
32
308011
72
150286
33
289723
73
143582
33
304632
73
147754
34
286217
74
141723
34
301192
74
145443
35
282658
75
140076
35
297689
75
143356
36
279050
76
138640
36
294122
76
141496
37
275391
77
137405
37
290490
77
139857
38
271687
78
136363
38
286797
78
138436
39
267936
79
135498
39
283044
79
137223
40
264143
80
134798
40
279230
80
136205
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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