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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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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_保險單條款 1 頁,共 1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年金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102.04.17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114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
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 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 年金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
間。本契約之年金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
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者為準。
五、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 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要保人自訂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彈性或分期
繳付之保險費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千萬元,
分期繳付之續期保險費不得低於二千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萬
元,彈性繳付之續期保險費每次最低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且本公司得視整
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保險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下限及次
數。
八、 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扣除之費用。
九、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 保單維持費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
一),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 帳戶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為管理專設帳簿內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
附表一),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二、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公司得經
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或增刪之,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分為甲類型及乙類型,其內容
如附表二。
十三、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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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計算其數量之標準。
十五、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單位總數計
算所得之數值,且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分。
十六、 投資標的價值:指以計價幣別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
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數及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扣除其保
費費用(如附表一)後之餘額總和;但於首次購買投資標的前,係指首期繳付之保險
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依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
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單利計息並扣除自契約生效日起
應付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之金額。
十九、 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未來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若當月份無該
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二十、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保險費以
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二十一、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指要保人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一)
二十二、 部分贖回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七條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所收取之費用
(如附表一)
二十三、 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八條申請契約終止時所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一)
二十四、 第一期保費餘額:將首期繳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以扣除自契約生效
日起應付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後之金額為基礎,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
依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
日以單利計息至第五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
日止之金額。
二十五、 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六、
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並於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七、 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係指該投資標的運用管理機構開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
日。
二十八、 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保管銀行,並以書面或其
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九、 信託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信託保管銀行,並以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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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第四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年金金額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支付
保險單借款及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應以新臺
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保險費:
(一)首期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以第五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
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為準(若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
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第一期保費餘額,轉
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考
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單位。
(三)復效時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按第七條第二項提出復效申請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
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給付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三、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以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資產評價
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四、 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以計算扣除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資產評價日(若
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
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轉換
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五、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若
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六、 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一)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累積單
位數方式辦理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二)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投入乙
類型投資標的方式辦理者,若投資標的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則無幣別轉換
之適用;若投資標的非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則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管銀行
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資產評價日當日
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其金額,並將前開金額以本公司實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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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次一
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投入投資標的計價貨
幣單位(若欲投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屬新臺幣者,則無須再以收盤賣出
即期匯率轉換)
(三)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現金給
付方式辦理者,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時,則無幣別轉換之適用;若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
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資產評價日當日之匯率參考機
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
第五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約定
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大於零時,本公司按
月於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且自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
十一條約定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並依
第十二條約定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下列各款金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維持費用及帳
戶管理費用:
一、寬限期間內欠繳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
二、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
三、契約效力恢復時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一。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金之保單
帳戶價值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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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齊申領文件日之次二資產評
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投資之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
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本公司實際收受首期保險費後,將第一期保費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甲類型投資
標的。
本公司實際收受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後,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
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甲類型投資標的。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以第五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
較後日為準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三、復效時之保險費:以本契約恢復效力且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
如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購買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二條: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以第一期保費餘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應
付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次一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以支付每月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
本公司扣除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
佔投資標的價值總數的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
單位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
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若自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
第十三條:投資組合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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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自下一期保險費起
之投資組合。但投資於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
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甲類型投資標的中不同投
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當申請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項
申請,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限制。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得自轉換之金額中扣除附表一之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
金額再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
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依附表二所列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時,本公司將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給要保人,但若
有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應先扣除之。若要保人依第十七條申請部分贖回致該投資標的單位
數減少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計算。
依前項約定,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以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
額日之前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
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
額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且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
金額後十日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
給付,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之翌日起,以
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付。但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
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或本項第二款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方
式辦理。本公司有權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惟
本公司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
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
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十日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第三
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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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之翌日起,以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
資資產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
之相關規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並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並於知悉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前開通知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
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處理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
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該標的因故解散、清算等情況)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
贖回,並同時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該標的因主管機關要求停售或本公司取消連結該標的等情況)時:僅需
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贖回,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贖回次數。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
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
單位。
第十七條:部分贖回
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贖回後之任
一甲類型投資標的的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若乙類型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未滿新臺
幣五千元時,不受前述金額限制,可申請贖回全部剩餘之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有權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每次贖回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按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如附表一)後給付之。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
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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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且最遲需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開始支領。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九十日後之保單週年日,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但本契約始期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低於十年。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
第二十一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
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二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受益
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二
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
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
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週年日給付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
額。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
益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二十一條計算年金金額時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貼現
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年金保證期間」
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
第二十三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
人生存之文件。但於年金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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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依第二十一條計算年金金額
時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給付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
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欠繳保單維持費用、帳戶管理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
保單維持費用、帳戶管理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六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給付年金、償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
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定
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消滅後之第
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之,
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視
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二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
用予要保人。若錯誤發生時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應返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予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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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費用、保單維持費
用及帳戶管理費用,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款、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二條第二十
五款、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第二條第二十八款、第二條第二十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及附表
一之保單維持費用、帳戶管理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贖回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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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0%作為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保單維持費用。
帳戶管理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
當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 0.125%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帳戶管理費用。
解約費用
1.甲類型投資標的:
保單經過年度 解約費用率
未滿一年
5%
滿一年~未滿二年
4%
滿二年~未滿三年
3%
滿三年以上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2.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部分贖回
費用
1.解約費用率不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部分贖回費用=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
臺幣五百元之部分贖回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贖回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贖回次數。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申購
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保管費
管理帳戶
依本公司保險商品說明書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費時,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註 1
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_保險單條款 1 頁,共 15
基金
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
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
在此限。(註 2
管理帳戶 每年 1.1%(註 3
管理(經理)
基金
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管理
(經理)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則不在此限。(註 2
投資標的贖回
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管理帳戶
其他費用
基金
投資標的所包含之其他法定費用及管理營運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1:保管費為所委託投資管理帳戶保管銀行收取。
2上述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
查詢,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就上述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
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3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包含新光人壽收取之管理費及投資管理機構之經理費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_保險單條款 1 頁,共 15
附表二
投資標的表
管理帳戶
類型 名稱 計價幣別 種類
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
資產提減機制
管理機構
甲類型
復華投信福樂投資
管理帳戶
美元 組合型
自投資管理帳戶存續期間起始日起
屆滿三個月後每曆月二十日(註1
前之第七個營業日(下稱「評價日」
檢視投資管理帳戶至本次評價日止
由所投資之標的實際已收取之股息
(下稱「可分配收益」。若當月可
分配收益達評價日投資管理帳戶淨
資產價值之0.1%(含)以上時將以
可分配收益之90%之金額(以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至美元小數點以下第二
位)作為投資管理帳戶該月應分配
金額(下稱「應分配金額」。若當
月可分配收益未達評價日投資管理
帳戶淨資產價值之0.1%時,則
「應分配金額」之產生若當月有剩
餘之可分配收益則併入次月之可分
配收益累計。(註2
復華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
類型 名稱 計價幣別 種類
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
資產提減機制
管理機構
乙類型
新光吉星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臺幣 貨幣型
新光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1:如遇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本投資管理帳戶之營業日定義為復華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銀行之營業日,但本投資管理帳戶前一個月平均
投資達本投資管理帳戶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
場於本月遇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
2投資管理帳戶淨資產價值將扣除該「應分配金額」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保單帳戶價值亦相對減少。
「復華投信福樂投資管理帳戶」可投資之投資標的,以下『可投資之投資標的』
係指由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全權決定運用標的,非屬要保人可選擇連結之投資標
的:
類型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Alerian MLP ETF
iShares Dow Jones International Select Dividend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股票
SPDR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ETF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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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DR S&P/ASX 200 Fund
Vanguard Dividend Appreciation ETF
Vanguard High Dividend Yield ETF
iShares High Dividend Equity Fund
SPDR S&P Dividend ETF
iShares DJ Asia/Pacific Select Dividend 30ct Dividend
iShares Dow Jones Select Dividend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Hong Kong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United Kingdom Index Fund
SPDR S&P 500 ETF Trust
Vanguard S&P 500 ETF
iShares FTSE China 25 Index Fund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Fund
Market Vectors Russia ETF
iShares MSCI South Kore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Australi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Germany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Mexico Investable Market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ingapore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Chile Investable Market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Malaysi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All Peru Capped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Thailand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outh Afric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Taiwan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Canada Index Fund
iShares S&P/TSX 60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Brazil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Turkey Index Fund
股票
iShares MSCI EAFE Value Index
iShares iBoxx $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Fund
iShares JP Morgan USD Emerging Markets Bond Fund
PowerShares Emerging Markets Sovereign Debt Portfolio
iShares Core Total US Bond Market ETF
iShares iBoxx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Vanguard Long-Term Corporate Bond ETF
iShares S&P US Preferred Stock Index Fund
PowerShares Preferred Portfolio
Vanguard Intermediate-Term Corporate Bond ETF
iShares Markit iBoxx Corporate Bond
iShares Markit iBoxx Corporate Bond ex-Financials
iShares Markit iBoxx $ Corporate Bond
SPDR Barclays High Yield Bond ETF
iShares Markit iBoxx Euro High Yield Bond
iShares II PLC - iShares JPMorgan $ Emerging Markets Bond Fund
債券
iShares Barclays TIPS Bond Fund
新光人壽福華年年變額年金保險_保險單條款 1 頁,共 15
Vanguard REIT ETF
iShares FTSE NAREIT Mortgage Plus Capped Index Fund
iShares Dow Jones US Real Estate Index Fund
SPDR Dow Jones Global Real Estate ETF
SPDR Dow Jones REIT ETF
SPDR Dow Jones International Real Estate ETF
Vanguard Global ex-U.S. Real Estate ETF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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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hares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al Estate ex-US Index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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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0%作為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保單維持費用。
帳戶管理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
當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 0.125%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帳戶管理費用。
解約費用
1.甲類型投資標的:
保單經過年度 解約費用率
未滿一年
5%
滿一年~未滿二年
4%
滿二年~未滿三年
3%
滿三年以上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2.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部分贖回
費用
1.解約費用率不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部分贖回費用=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當年度解約費用率。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
臺幣五百元之部分贖回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贖回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贖回次數。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申購
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保管費
管理帳戶
依本公司保險商品說明書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費時,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註 1
基金
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
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
在此限。(註 2
管理帳戶 每年 1.1%(註 3
管理(經理)
基金
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管理
(經理)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則不在此限。(註 2
投資標的贖回
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管理帳戶
其他費用
基金
投資標的所包含之其他法定費用及管理營運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1:保管費為所委託投資管理帳戶保管銀行收取。
2上述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
查詢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就上述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
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3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包含新光人壽收取之管理費及投資管理機構之經理費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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