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福氣年年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8 頁,共 18 頁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危險保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算,並加
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前已經過的保險成本。
身故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
之保單帳戶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返
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述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係指要保人檢齊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危險保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該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
公司,含復效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
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
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
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約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所約
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致成附表五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
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危險保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五所列兩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
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
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前已經過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