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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澳富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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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澳富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祝壽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本商品後所領取之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相關外幣款項若兌換成為新臺幣時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
匯兌費用。
本保險單為外幣計價保險單,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單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6.06.23新壽商開字第10600002 05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四、「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
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附件一。
六、「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七、「已繳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保險人身故日。
()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八、「應繳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
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九、「總保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十二、「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以單週年日
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三、「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
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
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四、「預定利率」:
()繳費期間為二年期者,年利率2.50%
()繳費期間為三年期者,年利率2.50%
()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年利率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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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CYA
十五、「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
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六、「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三條:貨幣單位、各種款項收取方式及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險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前項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交付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外幣與新臺幣間
兌之收益或損失,須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自行承受或負擔。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之負擔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償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要保人受領(總)解約金、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退還之保險費或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第三
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補足保險費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加回饋金或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各項保險金時,如有匯款相關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
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要保人、受益人或本公司受領各項款項時,如有收款銀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領人負擔
前項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件二。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
險費加計利息:
一、身故。
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由
公司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其繳費憑證。第二期以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11頁之2)
商品代碼:CYA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其他約定方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墊繳保險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
對應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保險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
之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1頁之3)
商品代碼:CYA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一百
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
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
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
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被
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幣後,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葬費用保險金至前喪葬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後者,各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責任。
第十七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
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
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11頁之4)
商品代碼:CYA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
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
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總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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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CYA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
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增加回饋金
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增額繳清保險對應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
二、抵繳應繳保險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
仍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
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
回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
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壹佰澳幣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
積達壹佰澳幣(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前,不適用前述約定,本公司改以條第一項第二款抵繳應
保險費方式理。但因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
仍屬有效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計算方式改採本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方理;待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以當時所累積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當日
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
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
及第四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
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11頁之6)
商品代碼:CYA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辦理「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息,自辦理減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
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止,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
日單利方式計算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起,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之「展
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七條第一項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金額扣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
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
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
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年度至第3年度
60%
4年度至第6年度
75%
7年度及以後
80%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11頁之7)
商品代碼:CYA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
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其他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1頁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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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項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11頁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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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2
3
6
2
3
6
2
3
6
1
1
1
1
41
5.2391
7.6670
18.3782
81
14.0674
20.5865
66.0550
2
2
2
2
42
5.3701
7.8587
18.9755
82
14.4191
21.1012
68.2018
3
2.0500
3
3
43
5.5044
8.0552
19.5922
83
14.7796
21.6287
70.4184
4
2.1013
3.0750
4
44
5.6420
8.2566
20.2290
84
15.1491
22.1694
72.7070
5
2.1538
3.1519
5
45
5.7830
8.4630
20.8864
85
15.5278
22.7237
75.0699
6
2.2076
3.2307
6
46
5.9276
8.6746
21.5652
86
15.9160
23.2917
77.5097
7
2.2628
3.3114
6.1950
47
6.0758
8.8914
22.2661
87
16.3139
23.8740
80.0288
8
2.3194
3.3942
6.3963
48
6.2277
9.1137
22.9897
88
16.7218
24.4709
82.6297
9
2.3774
3.4791
6.6042
49
6.3834
9.3416
23.7369
89
17.1398
25.0827
85.3152
10
2.4368
3.5661
6.8189
50
6.5430
9.5751
24.5083
90
17.5683
25.7097
88.0879
11
2.4977
3.6552
7.0405
51
6.7066
9.8145
25.3049
91
18.0075
26.3525
90.9508
12
2.5602
3.7466
7.2693
52
6.8742
10.0598
26.1273
92
18.4577
27.0113
93.9067
13
2.6242
3.8403
7.5055
53
7.0461
10.3113
26.9764
93
18.9192
27.6866
96.9586
14
2.6898
3.9363
7.7495
54
7.2222
10.5691
27.8531
94
19.3921
28.3787
100.1098
15
2.7570
4.0347
8.0013
55
7.4028
10.8333
28.7584
95
19.8769
29.0882
103.3634
16
2.8259
4.1355
8.2614
56
7.5878
11.1042
29.6930
96
20.3739
29.8154
106.7227
17
2.8966
4.2389
8.5299
57
7.7775
11.3818
30.6580
97
20.8832
30.5608
110.1912
18
2.9690
4.3449
8.8071
58
7.9720
11.6663
31.6544
98
21.4053
31.3248
113.7724
19
3.0432
4.4535
9.0933
59
8.1713
11.9580
32.6832
99
21.9404
32.1079
117.4700
20
3.1193
4.5649
9.3888
60
8.3756
12.2569
33.7454
100
22.4889
32.9106
121.2877
21
3.1973
4.6790
9.6940
61
8.5850
12.5633
34.8421
101
23.0512
33.7334
125.2296
22
3.2772
4.7960
10.0090
62
8.7996
12.8774
35.9745
102
23.6274
34.5767
129.2996
23
3.3592
4.9158
10.3343
63
9.0196
13.1994
37.1437
103
24.2181
35.4411
133.5018
24
3.4431
5.0387
10.6702
64
9.2451
13.5294
38.3508
104
24.8236
36.3272
137.8406
25
3.5292
5.1647
11.0170
65
9.4762
13.8676
39.5972
105
25.4442
37.2354
142.3204
26
3.6175
5.2938
11.3750
66
9.7131
14.2143
40.8841
106
26.0803
38.1662
146.9458
27
3.7079
5.4262
11.7447
67
9.9559
14.5696
42.2129
107
26.7323
39.1204
151.7216
28
3.8006
5.5618
12.1264
68
10.2048
14.9339
43.5848
108
27.4006
40.0984
156.6525
29
3.8956
5.7009
12.5205
69
10.4599
15.3072
45.0013
109
28.0856
41.1009
161.7437
30
3.9930
5.8434
12.9274
70
10.7214
15.6899
46.4638
110
28.7877
42.1284
167.0004
31
4.0928
5.9895
13.3476
71
10.9895
16.0821
47.9739
111
29.5074
43.1816
172.4279
32
4.1951
6.1392
13.7814
72
11.2642
16.4842
49.5331
33
4.3000
6.2927
14.2293
73
11.5458
16.8963
51.1429
34
4.4075
6.4500
14.6917
74
11.8345
17.3187
52.8050
35
4.5177
6.6113
15.1692
75
12.1303
17.7517
54.5212
36
4.6306
6.7766
15.6622
76
12.4336
18.1955
56.2931
37
4.7464
6.9460
16.1712
77
12.7444
18.6504
58.1227
38
4.8651
7.1196
16.6968
78
13.0630
19.1166
60.0117
39
4.9867
7.2976
17.2394
79
13.3896
19.5945
61.9620
40
5.1114
7.4800
17.7997
80
13.7243
20.0844
63.9758
(11頁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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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
1交付保險費
2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
1受領(總)解約金
2受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3受領保險單借款
4受領退還之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加回饋金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二條
約定申領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註:1.選擇公司指定外匯帳戶自動方式領各
項,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之情形其引用數字僅作
參考,不代表未來實際情況。
假設匯款相關費用中匯出銀行收取15澳幣費用中間銀行收取25澳幣費用若要保人向本公司申
請解約,而其總解約金經計算後為5000澳幣時
「狀況一」假設要保人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受領各款並要求本公司將5000幣匯入之外
匯存款帳戶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則無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要保人收到之金
額為5000澳幣,且收款銀行亦不會向要保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手續費。
「狀況二」假設要保人要求本公司將5000澳幣匯入之外匯存款帳戶非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
則無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但收款銀行可能向要保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手續費,故
要保人收到之金額可能低於5000澳幣。
請注意:本範例中收款銀行手續費係由收款銀行向要保人收取,其金額由要保人與收款銀行約
定,與本公司作業無關。
(11頁之11)
商品代碼:CYA
2年期 3年期 6年期 2年期 3年期 6年期
0 10677 10602 10090 0 10677 10602 10091
1 10677 10602 10090 1 10677 10602 10091
2 10677 10602 10090 2 10677 10602 10091
3 10677 10602 10090 3 10677 10602 10091
4 10677 10602 10090 4 10677 10602 10091
5 10677 10602 10090 5 10677 10602 10091
6 10677 10602 10090 6 10677 10602 10091
7 10677 10602 10090 7 10677 10602 10091
8 10677 10602 10090 8 10677 10602 10091
9 10677 10602 10090 9 10677 10602 10091
10 10677 10602 10090 10 10677 10602 10091
11 10677 10602 10090 11 10677 10602 10091
12 10677 10602 10090 12 10677 10602 10091
13 10677 10602 10090 13 10677 10602 10091
14 10677 10602 10090 14 10677 10602 10091
15 10677 10602 10090 15 10677 10602 10091
16 10677 10602 10090 16 10677 10602 10091
17 10677 10602 10090 17 10677 10602 10091
18 10677 10602 10090 18 10677 10602 10091
19 10677 10602 10090 19 10677 10602 10091
20 10677 10602 10090 20 10677 10602 10091
21 10677 10602 10090 21 10677 10602 10091
22 10677 10603 10090 22 10677 10602 10091
23 10678 10603 10090 23 10677 10602 10091
24 10678 10603 10091 24 10677 10602 10091
25 10678 10603 10091 25 10677 10602 10091
26 10678 10603 10091 26 10677 10602 10091
27 10678 10604 10091 27 10677 10602 10091
28 10679 10604 10091 28 10677 10602 10091
29 10679 10604 10092 29 10677 10602 10091
30 10679 10605 10092 30 10677 10602 10091
31 10680 10605 10092 31 10677 10602 10091
32 10680 10605 10093 32 10678 10603 10091
33 10680 10606 10093 33 10678 10603 10091
34 10681 10607 10093 34 10678 10603 10092
35 10682 10607 10094 35 10678 10603 1009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以1萬澳幣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新光人壽澳富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CY 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澳幣 單位:澳幣
2年期 3年期 6年期 2年期 3年期 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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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澳富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CY 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澳幣 單位:澳幣
36 10682 10608 10094 36 10678 10603 10092
37 10683 10609 10095 37 10678 10604 10092
38 10683 10609 10095 38 10679 10604 10092
39 10684 10610 10096 39 10679 10604 10093
40 10685 10611 10097 40 10679 10605 10093
41 10686 10612 10098 41 10680 10605 10093
42 10687 10613 10099 42 10680 10605 10093
43 10688 10615 10099 43 10680 10606 10094
44 10689 10616 10101 44 10681 10606 10094
45 10691 10618 10102 45 10681 10607 10095
46 10692 10619 10103 46 10682 10608 10095
47 10694 10621 10104 47 10683 10609 10096
48 10695 10623 10105 48 10684 10609 10096
49 10697 10624 10107 49 10684 10610 10097
50 10699 10626 10108 50 10685 10611 10098
51 10701 10628 10109 51 10686 10612 10098
52 10702 10630 10111 52 10687 10613 10099
53 10705 10633 10113 53 10688 10614 10100
54 10707 10635 10115 54 10689 10616 10101
55 10709 10639 10117 55 10690 10617 10102
56 10713 10642 10120 56 10692 10619 10104
57 10716 10646 10123 57 10694 10621 10105
58 10720 10651 10126 58 10696 10623 10107
59 10724 10655 10130 59 10698 10626 10109
60 10729 10660 10134 60 10700 10628 10111
61 10734 10666 10138 61 10703 10631 10113
62 10739 10673 10143 62 10706 10635 10116
63 10746 10680 10148 63 10709 10638 10119
64 10753 10688 10155 64 10713 10643 10122
65 10761 10698 10161 65 10718 10649 10127
66 10770 10708 10169 66 10723 10655 10131
67 10780 10720 10178 67 10729 10662 10137
68 10792 10733 10187 68 10736 10670 10143
69 10804 10747 10197 69 10744 10679 10149
70 10818 10763 10209 70 10753 10689 10157
71 10834 10781 10222 71 10763 10700 10165
72 10852 10801 10236 72 10774 10713 10175
73 10872 10824 10253 73 10787 10728 10186
74 10895 10851 10272 74 10801 10746 10199
75 10921 10882 75 10818 10766
76 10950 10917 76 10838 10788
77 10984 10959 77 10862 10815
78 11024 78 10889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以1萬澳幣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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