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因新消費借貸契約成立而申請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約定
外,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份被保險人消費借貸關係終止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約定
外,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
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情形而有所異動致使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按日
數比例就其差額返還或補交。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第十二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加
入日期、及加入當時之保險金額、債務之償還期間及各期償還日期、保險滿期日、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