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運動點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於各結算年度末後一週內透過行動裝置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公司行
動應用程式(
App
)完成資料同步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運動點數,並於各結算年度末結算後歸
零。
運動點數計算如下:
一、 健身運動: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符合下列約定之一,並依本公司約定方式記錄運動資訊
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100
點。
(一)每週一至每週日於健身房或運動場所運動且一週達二日(含)以上。
(二)每週一至每週日於健身房或運動場所從事指定運動項目且一週達一日(含)以上。
本款運動點數每週最高
100
點。
二、 有效步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且一週達三日(含)以上之每日有效
步數均達
8,000
步(含)以上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50
點。
三、 運動賽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被保險
人完賽證明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
App
)者,可獲得下列約定之運動點數。
(一)新光登高:係指新光摩天大樓登高大賽,每次賽事完賽成績為十五分鐘(含)以內者,可獲
得運動點數
250
點,賽事完賽成績超過十五分鐘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200
點。
(二)路跑:距離達
10
公里(含)以上之路跑賽事,每次賽事完賽證明可獲得運動點數
200
點。
(三)自行車:距離達
40
公里(含)以上之自行車賽事,每次賽事完賽證明可獲得運動點數
200
點。
本款運動賽事各結算年度最高以
5
次為限。
第十條: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折扣
被保險人依第九條約定於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
之續期保險費,按下列各款等級提供保險費折扣:
一、 鑽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4,000
點(含)以上者,折扣
5%
。
二、 金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3,000 點(含)以上而未達 4,000 點者,折扣 4%。
三、 銀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1,500
點(含)以上而未達
3,000
點者,折扣
3%
。
四、 銅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未達
1,500
點者,無折扣。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
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