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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活力健身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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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活力健身重大傷病定期保險保險單條款
1.2. 3. 4.滿期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
3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
止事由
(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22
條至第
24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5
、第
12
條至第
15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11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
力義務
(
16
條至第
21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25
條至第
28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30
條、第
31
)
(八)保險單借款
(
32
)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義務
(
35
條、第
36
)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
37
)
退
使使
5App定期
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8.09.02 新壽1080000168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06.13 金管壽字 10804933330 號函
109.07.01 壽商1090000138號函備查
109.09.02 109.07.08 金管壽字 1090423012 函修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21頁之1)
商品代碼:GWA
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於
前款「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四、「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發生重大傷病時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各款重大傷病的「等待期間
約定如附表二。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附表二「等待期間」之限制。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
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十一、「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
附約)「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二「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完全失能之診斷確定日。
(三)被保險人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
(四)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
費。
十四「結算年度」係指「運動點數」之結算期間
(一)第一結算年度: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十個月之相當日前一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
該月最後一日為準。
(二)第二結算年度起之各結算年度:上一保單年度屆滿十個月之相當日起至該保單年度屆滿十
個月之相當日前一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
一日為準。
十五「健身房」及「運動場所」係指公布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指定運動機構或場所。
十六、「指定運動項目」係指以公布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指定運動項目為準。
十七「有效步數」係指被保險人以行動裝置或其他裝置所記錄之行走步並透過行動裝置經由電子
輸方式,成功上傳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
App
)資料庫之每日行走步數。
十八、「行動應用程式(
App
」係指行動裝置使用之應用程式。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21頁之2)
商品代碼:GWA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身故。
二、
致成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三、
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
四、
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本契約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
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21頁之3)
商品代碼:GWA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運動點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於各結算年度末後一週內透過行動裝置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公司行
動應用程式
App
)完成資料同步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運動點數,並於各結算年度末結算後
零。
運動點數計算如下:
一、 健身運動: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符合下列約定之一,並依本公司約定方式記錄運動資訊
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100
點。
(一)每週一至每週日於健身房或運動場所運動且一週達二日(含)以上。
(二)每週一至每週日於健身房或運動場所從事指定運動項目且一週達一日(含)以上。
本款運動點數每週最高
100
點。
二、 有效步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且一週達三日(含)以上之每日有效
步數均達
8,000
步(含)以上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50
點。
三、 運動賽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被保險
人完賽證明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
App
)者,可獲得下列約定之運動點數。
(一)新光登高:係指新光摩天大樓登高大賽,每次賽事完賽成績為十五分鐘(含)以內者,可獲
得運動點數
250
點,賽事完賽成績超過十五分鐘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200
點。
(二)路跑:距離達
10
公里(含)以上之路跑賽事,每次賽事完賽證明可獲得運動點
200
點。
(三)自行車距離
40
公里(含)以上之自行車賽事每次賽事完賽證明可獲得運動點
200
點。
本款運動賽事各結算年度最高以
5
次為限。
第十條: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折扣
被保險人依第九條約定於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
之續期保險費,按下列各款等級提供保險費折扣:
一、 鑽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4,000
點(含)以上者,折扣
5%
二、 金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3,000 點(含)以上而未達 4,000 點者,折扣 4%
三、 銀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達
1,500
點(含)以上而未達
3,000
點者,折
3%
四、 銅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運動點數合計未達
1,500
點者,無折扣。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
不退還所繳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21頁之4)
商品代碼:GWA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第十二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並已依中央
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金額
50%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若該次重大傷
病證明文件之取得時間係於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時,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
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符合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因此而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
任。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
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
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完全失保險
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21頁之5)
商品代碼:GWA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如被保險人於前述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取代項第四款之應備
文件:
一、因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含)之醫療院所開
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以取代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但要保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險人出具診斷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符合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因此而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改以備齊下列文件取代第一項第四款
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得檢具下
列文件取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
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21頁之6)
商品代碼:GWA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
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生效日起等待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
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契約的終止(三)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
二、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三、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
四、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者。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前項各款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款約定給付。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
險費予要保人:
(21頁之7)
商品代碼:GWA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
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除不適用第九條及第十條之約定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
借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1
年度
2
年度至第
5
年度
6
年度至第
10
年度
11
年度及以後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21頁之8)
商品代碼:GWA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
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重大傷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1頁之9)
商品代碼:GWA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108.04.02
發布修訂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C73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C50.011-C50.929
C53.0-C53.9
C55
C00.0-C96.9
(
不含
C73
C94.4
C94.6)
(一)甲狀腺惡性腫瘤
(二)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
(三)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四)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五)除(一)
~
(四)之其他惡性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圍。
D66
(一)遺傳性第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二)遺傳性第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D68.1
D68.2
(三)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症
(四)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D55.0-D58.9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
D60.0-D60.9
D61.01-D61.9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N18.5
N18.6
I12.0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
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21頁之10)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I13.11
I13.2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
(
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32.0-M32.9
M34.0- M34.9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
M08.00-M08.99
M33.20-M33.29
M33.00-M33.19
M33.90-M33.99
M36.0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
群。
(一)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1987
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四)多發性肌
(五)皮多肌炎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Systemic sclerosis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Polymyositis
Dermatopolymyositis
(六)血管炎
Vasculitis
M30.0
M30.2
M30.8
1.
結節狀多動脈炎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2.
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
M31.31
3.
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
M31.6
4.
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5.
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6.
主動脈弓症候群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5.2
7.
貝賽特氏病
Behcet’s disease
L10.0-L10.9
(七)天孢瘡
Pemphigus
M35.00-M35.09
(八)乾燥症
Sicca syndrome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M30.3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十一)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川崎
病)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1.
伴隨冠狀動脈
50%
以上程
度狹窄者或伴隨冠狀動脈
大小超過
8mm
持續超
1
個月以上者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Kawasaki disease
(21頁之11)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2.
伴隨冠狀動脈瘤,大小
6-8
mm
持續超過
1
個月以上者
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
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
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F01.50
F01.51
F03.90
F03.91
(
)
【限
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
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F05
(二)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2.80
F02.81
F06.0
F06.1
F06.8
神疾患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20.0-F20.9
F25.0-F25.9
(四)思覺失調
Schizophrenia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五)情感性疾
Affective disorders
F22
(六)妄想性疾
Delusional disorders
(七)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1.
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F84.3
F84.5
F84.8
F84.9
2.
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3.
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
(
含亞斯
伯格症候群
)
4.
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21頁之12)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七、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G6PD
代謝
異常除外〕
圍。
E00.0-E00.9
E03.0
E03.1
(
甲狀腺低下
)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E10.10-E10.9
E23.2
E25.0-E25.9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
E72.8
E72.9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三)尿崩症
(四)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Diabetes insipidus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E74.00-E74.09
E74.20-E74.29
E78.1
E88.1
(六)肝糖儲藏疾病
(七)半乳糖血
(八)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九)脂質失養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Galactosemia
Pure hyperglyceridemia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
E77.0-E77.9
E75.6
E78.70
E78.9
(十)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十二)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E83.50-E83.59
E83.81
(十三)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D81.3
D81.5
E79.1-E79.9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十五)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71.310-E71.548
E80.3
E88.40-E88.89
H49.811-H49.819
E88.9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八、心、肺、胃腸、腎臟、骨骼
範圍。
Q00.0-Q00.2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G90.1
Q01.0-Q04.9
Q06.0-Q06.9
Q07.8
Q07.9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21頁之13)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Q20.0-Q24.9
天性畸形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Q25.0-Q28.9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Q33.0
(五)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Q33.3
Q33.6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Q33.8
Q33.9
(七)肺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Q41.0-Q45.9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Q60.0-Q60.6
(九)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Q61.00-Q61.9
(十)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Q62.0-Q62.39
尿
塞性缺陷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Q63.0-Q63.9
(十二)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Q77.0-Q77.2
Q77.4
Q77.5
Q77.7-Q77.9
Q78.4
Q90.0-Q99.1
Q99.8
Q99.9
骨及脊椎生長缺
(十四)染色體異常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Q35.1-Q35.7
Q36.0-Q37.9
(十
者〕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
礙者。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
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7
位碼須為
A)
(二)顏面燒燙
1.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須為
A)
2.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
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21頁之14)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0TY00Z0
0TY10Z0
02YA0Z0
0BYC0Z0
0BYD0Z0
0BYF0Z0
0BYG0Z0
0BYH0Z0
0BYJ0Z0
0BYK0Z0
0BYL0Z0
0BYM0Z0
0FY00Z0
30230G0
30230G1
0FYG0Z0
0DY80Z0
十、接受器官移植
(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
擔部分醫療費用
1.
腎臟移植
2.
心臟移植
3.
肺臟移植
4.
肝臟移植
5.
骨髓移植
6.
胰臟移植
7.
小腸移植
(二)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於
報)
Transplant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ation of Lung
Transplantation of Liver
Transfusion of
Autologous 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ation of Small
Intestine
Z94.0
1.
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Z94.1
Z94.2
Z94.4
Z94.81
Z94.84
2.
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3.
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4.
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5.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Lung transplant status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Bone transplant status
Z94.83
Z94.82
6.
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7.
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T86.10-T86.19
8.
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T86.40-T86.49
9.
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10.
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21頁之15)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T 86.810-T86.819
11.
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T86.00-T86.09
12.
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T86.890-T86.899
T86.850-T86.859
13.
胰臟移植併發症
14.
小腸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A80.0-A80.2
A80.30-A80.39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
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
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
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G80.0-G80.2
G80.4-G80.9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二)嬰兒腦性麻痺
灰白質炎響併
及麻痺性徵候群)
Cerebral palsy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
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
合下列任一項者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使
一天以上者
1.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使
,改用非壓呼
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2.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使
負壓呼吸計二
天以上者
3.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
吸道疾病神經
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
)
4.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21頁之16)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須使用非壓呼
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E41
E43
十四
起之嚴重者,
靜脈營養十天
情已達穩口攝
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者,給予養已
,口攝飲提供
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十五因潛水減壓不當引起之嚴
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
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
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T79.0XXA
(二)空氣栓塞
Air embolism
G70.00
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契約保險範
圍。
D80.1
D80.6
D80.8
D80.9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D81.0-D81.2
D81.4
D81.6
D81.7
D81.89
(二)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1.9
D82.0-D82.9
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21頁之17)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S12.000A-S12.9XXA
+
S14.101A-S14.159A
)、
S24.101A-S24.159A
)、
S34.101A-S34.139A
)〕
(第
7
碼均須為
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7
碼均須為
A)
G32.0
G95.0
G95.11-G95.89
G95.9
G99.2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
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J60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業病病範
用對退具勞
險人;具
保險勞工
就醫自行
擔部分醫療費用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Occupational disease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職業病」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J61
(二)石綿沉著
Asbestosis
J62.0
J62.8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
J65
(五)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I60.00-I60.9
I61.0-I62.9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I63.00-I63.9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
I67.82
I67.841-I67.848
I67.89
I67.9
I68.0
I68.8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Cerebral infarction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21頁之18)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G71.0
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契約保險範
圍。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約保險範圍。
Q81.0-Q81.9
Q82.8
Q82.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Q84.9
(二)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三)先天性魚鱗癬(穿山甲症)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病
Leprosy
Hansen’s
disease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P07.10
P07.20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肌肉
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肌肉、臟、
含支氣管發症
滿
,領有社發之
障礙手冊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契約保險範
圍。
T57.0X1A
T57.0X2A
T57.0X3A
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
腳病)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21頁之19)
商品代碼:GWA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
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
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
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
,不受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
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Motor neuron disease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
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Rare disease
(21頁之20)
商品代碼:GWA
附表二:重大傷病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
90
30
重大傷病項目
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所屬項目。
非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所屬項目。
附表三:
項目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21頁之21)
商品代碼:GWA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20 336 20 318
21 342 21 324
22 347 22 330
23 354 23 335
24 357 24 340
25 362 25 346
26 369 26 351
27 374 27 356
28 382 28 361
29 389 29 369
30 396 30 372
31 401 31 381
32 408 32 386
33 414 33 393
34 423 34 397
35 428 35 403
36 436 36 411
37 443 37 418
38 451 38 425
39 459 39 433
40 469 40 442
41 489 41 446
42 518 42 455
43 550 43 463
44 589 44 473
45 617 45 495
46 630 46 515
47 646 47 545
48 686 48 580
49 728 49 600
50 776 50 61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活力健身重大傷病定期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GWA 版數:4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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