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盛年年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8 頁,共 22 頁
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付。但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
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或本項第二款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方
式辦理。本公司有權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惟
本公司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
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
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十日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三
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
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之翌日起,以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
資資產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
之相關規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並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並於知悉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前開通知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
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處理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
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該標的因故解散、清算等情況)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
贖回,並同時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該標的因主管機關要求停售或本公司取消連結該標的等情況)時:僅需
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贖回,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贖回次數。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
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
單位。
第十九條:部分贖回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贖回後之任一甲類型投資
標的的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若乙類型投資標的的價值未滿新臺幣五千元時,不受前
述金額限制,可申請贖回全部剩餘之乙類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