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旺年年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3 頁,共 19 頁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第四條:貨幣單位、各種款項收取方式、匯率風險及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年金金額、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支付
保險單借款及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應以人民
幣為貨幣單位。
前項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繳交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所產生之人民
幣與新臺幣間匯兌之收益或損失,須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自行承受或負擔。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下述各款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為人民幣者,無匯率計算
方式之適用:
一、 保險費:
(一) 首期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以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
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為準(若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
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
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將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按第八條第二項提出復效申請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將
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單位。
二、 給付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
轉換為等值人民幣。
三、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以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資產評價
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依同日
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人民幣。
四、 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以計算扣除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資產評價日(若
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
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保單維持費用及帳戶管理費用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
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以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單位之金額。
五、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若
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依
同日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