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旺年年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7 頁,共 17 頁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依附表二所列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時,本公司將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給要保人,但若
有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應先扣除之。若要保人依第十八條申請部分贖回致該投資標的單位
數減少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計算。
依前項約定,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以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
額日之前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
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
額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且併入
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若本公司無提供乙類型投資標的時,則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
數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
金額後十日內,依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款約定轉換為等值人民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
給付,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之翌日起,以
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付。但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
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未達人民幣四百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
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或本項第二款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方式辦
理,若本公司無提供乙類型投資標的時,則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本公司
有權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以現
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
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
管銀行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之金額後十日內,依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款第三
目約定轉換為等值人民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
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金額之翌日起,以當次應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
之金額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
資資產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
之相關規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