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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新康福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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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新康增額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2.祝壽保險 3.全殘廢保險 4.全殘廢扶助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5.05.16
新壽商開字第
0043
號函備查
95.09.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正
96.08.31
95.09.01
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96.12.03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96.12.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達受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之「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變。
約所稱之「基本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
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
準。
約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險;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每
按基本保險額,以百分之二點五遞增所計得之額,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一
十一歲之保單週日則再遞增。各保險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額」如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
年度保險=基本保險
繳費期滿後:
年度保險
=基本保險額×(12.5%)
保單年度數
-
繳費
前項所稱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保單始期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
經過年度數,未滿一以一計算。
約所稱之「繳費」係指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期。
約所稱之「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機構。
第九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
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約(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依被保險人身
故時本約(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額之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單年度數最長
以繳費為限。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費,併入「身故保險」內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一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
年度保險額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
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約(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數乘以依殘廢診斷確
定日本約(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額之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單年度數最長
以繳費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第十四條:全殘廢扶助保險的給付
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以後每逢保單週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全殘廢扶助保險」至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百
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止。此項保險之給付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約終止之限制。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全殘廢扶助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全殘廢扶助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申「全殘廢扶助保險」時免再附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人申「全殘廢扶助保險」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十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
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
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
給付。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永久完全殘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
殘廢保險」及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扶助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第廿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歷年解約額詳保險單之解約表。
第廿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二條:減少基本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廿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廿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基本保險額如附表(詳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
保險」除無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條件與原約同,但第八條、第十四條所稱
之基本保險額及第九條、第十三條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應繳保險費總和」改按
「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
小者為限。
第廿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一條「祝壽保險」及第
十四條「全殘廢扶助保險「展期定期保險」其第九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及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除無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改按辦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給付。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
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
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由要保人於辦當時一次(詳
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
小者為限。
第廿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七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提高基本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八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及全殘廢扶助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額」表
繳費
保單年度
6 10 15 20 25 30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5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7 10,25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8 10,50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 10,76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 11,038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1 11,314 10,25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2 11,597 10,506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3 11,887 10,76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4 12,184 11,038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5 12,489 11,314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6 12,801 11,597 10,250 10,000 10,000 10,000
17 13,121 11,887 10,506 10,000 10,000 10,000
18 13,449 12,184 10,769 10,000 10,000 10,000
19 13,785 12,489 11,038 10,000 10,000 10,000
20 14,130 12,801 11,314 10,000 10,000 10,000
21 14,483 13,121 11,597 10,250 10,000 10,000
22 14,845 13,449 11,887 10,506 10,000 10,000
23 15,216 13,785 12,184 10,769 10,000 10,000
24 15,597 14,130 12,489 11,038 10,000 10,000
25 15,987 14,483 12,801 11,314 10,000 10,000
26 16,386 14,845 13,121 11,597 10,250 10,000
27 16,796 15,216 13,449 11,887 10,506 10,000
28 17,216 15,597 13,785 12,184 10,769 10,000
29 17,646 15,987 14,130 12,489 11,038 10,000
30 18,087 16,386 14,483 12,801 11,314 10,000
31 18,539 16,796 14,845 13,121 11,597 10,250
繳費
保單年度
6 10 15 20 25 30
32 19,003 17,216 15,216 13,449 11,887 10,506
33 19,478 17,646 15,597 13,785 12,184 10,769
34 19,965 18,087 15,987 14,130 12,489 11,038
35 20,464 18,539 16,386 14,483 12,801 11,314
36 20,976 19,003 16,796 14,845 13,121 11,597
37 21,500 19,478 17,216 15,216 13,449 11,887
38 22,038 19,965 17,646 15,597 13,785 12,184
39 22,589 20,464 18,087 15,987 14,130 12,489
40 23,153 20,976 18,539 16,386 14,483 12,801
41 23,732 21,500 19,003 16,796 14,845 13,121
42 24,325 22,038 19,478 17,216 15,216 13,449
43 24,933 22,589 19,965 17,646 15,597 13,785
44 25,557 23,153 20,464 18,087 15,987 14,130
45 26,196 23,732 20,976 18,539 16,386 14,483
46 26,851 24,325 21,500 19,003 16,796 14,845
47 27,522 24,933 22,038 19,478 17,216 15,216
48 28,210 25,557 22,589 19,965 17,646 15,597
49 28,915 26,196 23,153 20,464 18,087 15,987
50 29,638 26,851 23,732 20,976 18,539 16,386
51 30,379 27,522 24,325 21,500 19,003 16,796
52 31,139 28,210 24,933 22,038 19,478 17,216
53 31,917 28,915 25,557 22,589 19,965 17,646
54 32,715 29,638 26,196 23,153 20,464 18,087
55 33,533 30,379 26,851 23,732 20,976 18,539
56 34,371 31,139 27,522 24,325 21,500 19,003
57 35,230 31,917 28,210 24,933 22,038 19,478
58 36,111 32,715 28,915 25,557 22,589 19,965
59 37,014 33,533 29,638 26,196 23,153 20,464
60 37,939 34,371 30,379 26,851 23,732 20,976
61 38,888 35,230 31,139 27,522 24,325 21,500
62 39,860 36,111 31,917 28,210 24,933 22,038
63 40,856 37,014 32,715 28,915 25,557 22,589
64 41,878 37,939 33,533 29,638 26,196 23,153
65 42,925 38,888 34,371 30,379 26,851 23,732
繳費
保單年度
6 10 15 20 25 30
66 43,998 39,860 35,230 31,139 27,522 24,325
67 45,098 40,856 36,111 31,917 28,210 24,933
68 46,225 41,878 37,014 32,715 28,915 25,557
69 47,381 42,925 37,939 33,533 29,638 26,196
70 48,565 43,998 38,888 34,371 30,379 26,851
71 49,780 45,098 39,860 35,230 31,139 27,522
72 51,024 46,225 40,856 36,111 31,917 28,210
73 52,300 47,381 41,878 37,014 32,715 28,915
74 53,607 48,565 42,925 37,939 33,533 29,638
75 54,947 49,780 43,998 38,888 34,371 30,379
76 56,321 51,024 45,098 39,860 35,230 31,139
77 57,729 52,300 46,225 40,856 36,111 31,917
78 59,172 53,607 47,381 41,878 37,014 32,715
79 60,652 54,947 48,565 42,925 37,939 33,533
80 62,168 56,321 49,780 43,998 38,888 34,371
81 63,722 57,729 51,024 45,098 39,860 35,230
82 65,315 59,172 52,300 46,225 40,856 36,111
83 66,948 60,652 53,607 47,381 41,878 37,014
84 68,622 62,168 54,947 48,565 42,925 37,939
85 70,337 63,722 56,321 49,780 43,998 38,888
86 72,096 65,315 57,729 51,024 45,098 39,860
87 73,898 66,948 59,172 52,300 46,225 40,856
88 75,746 68,622 60,652 53,607 47,381 41,878
89 77,639 70,337 62,168 54,947 48,565 42,925
90 79,580 72,096 63,722 56,321 49,780 43,998
91 81,570 73,898 65,315 57,729 51,024 45,098
92 83,609 75,746 66,948 59,172 52,300 46,225
93 85,699 77,639 68,622 60,652 53,607 47,381
94 87,842 79,580 70,337 62,168 54,947 48,565
95 90,038 81,570 72,096 63,722 56,321 49,780
96 92,289 83,609 73,898 65,315 57,729 51,024
97 94,596 85,699 75,746 66,948 59,172 52,300
98 96,961 87,842 77,639 68,622 60,652 53,607
99 99,385 90,038 79,580 70,337 62,168 54,947
繳費
保單年度
6 10 15 20 25 30
100 101,869 92,289 81,570 72,096 63,722 56,321
101 104,416 94,596 83,609 73,898 65,315 57,729
102 107,026 96,961 85,699 75,746 66,948 59,172
103 109,702 99,385 87,842 77,639 68,622 60,652
104 112,445 101,869 90,038 79,580 70,337 62,168
105 115,256 104,416 92,289 81,570 72,096 63,722
106 118,137 107,026 94,596 83,609 73,898 65,315
107 121,091 109,702 96,961 85,699 75,746 66,948
108 124,118 112,445 99,385 87,842 77,639 68,622
109 127,221 115,256 101,869 90,038 79,580 70,337
110 130,401 118,137 104,416 92,289 81,570 72,096
111 133,661 121,091 107,026 94,596 83,609 73,898
「當年度保險額」計算公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
年度保險額=基本保險
繳費期滿後:
年度保險額=基本保險 × (12.5%)
保單年度數
-
繳費
註:
1.上表之當年度保險額,係以基本保險 1 萬元,按保單條款規定計算
而得(四捨五入至元)
2.各保險單年度之「身故(全殘廢)保險」為上表當年度保險額之
乘上基本保險(以萬元為單位)如繳費 20 基本保險
額為 100 萬元,於第 37 保單年度之身故(全殘廢)保險 1,521,600
元(即 15216×100
附表二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
一、 失明的認定
:
(一)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
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新光人壽新康增額終身壽險費表(TE)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全殘廢扶助保險=10%
本險費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額:1萬元
男性
20期20
20
446
20
441
21
446
21
441
22
446
22
441
23
446
23
442
24
447
24
442
25
447
25
442
26
447
26
442
27
448
27
442
28
449
28
443
29
449
29
443
30
450
30
444
31
451
31
444
32
452
32
444
33
453
33
445
34
454
34
446
35
455
35
446
--
--
36
447
--
--
37
448
--
--
38
448
--
--
39
449
--
--
40
450
註1:求齡時,超過個月一日者,以一歲
註2:費計算公式:
繳費=繳費×0.52
繳費=繳費×0.262
繳費=繳費×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即為應繳保費。
投保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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