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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手術醫療團體保險(定額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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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手術醫療團體保險(定額給付型)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4.10.26台財保第842035538號函核准
85.09.09台財保第852369957號函修訂
85.12.27台財保第851852824號函核准
86.03.06台財保第861762106號函修訂
88.09.17台財保第881847396號函備查
93.05.28新壽商開字第0044號函備查
95.01.11新壽商開字第0011號函備查
95.07.17新壽商開字第0086號函備查
95.10.25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610號函修正
95.10.30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修正
96.08.31新壽商開字第0084號函備查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98.03.26新壽商開字第0087號函備查
100.01.10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017號函備查
101.10.24依101.09.19金管保壽字第1010006282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的定義(一)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雇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
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父母、配偶、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口內之繼父
母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未滿廿三足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的
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名詞的定義(二)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13頁之1)
其身體蒙受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1、續保者。
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要保單位屬於第二條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
體」時,適用本條文。)
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
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要保單位屬於第
條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時,適用本條文。)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者,其父母、配偶、子女得於該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起三十日內參加本
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新生子女或新婚配偶得自戶籍登記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
(13頁之2)
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女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所屬
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另行申請投保本契約者,其保險效力自本公司同意之起保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所屬人員及其父母、
配偶、子女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資格,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
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異動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父母、
配偶、子女之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之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按日數
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
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
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並施予「手術保險
金表」(如附表)所列手術項目者,本公司依其手術項目按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乘以「手
術保險金表」所載之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
式合併計算「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總額:
一、主要手術:即其手術項目百分率最高之一項,按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乘以「手術保險金
表」所載之百分率,全額計算給付。
二、其餘手術,則按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乘以「手術保險金表」所載之百分率,再乘以百分
之五十計算給付,但非治療所必須之附帶手術,則不予給付。
(13頁之3)
三、主要手術以一項手術為限,如兩項(含)以上手術之百分率相同時,僅以一項手術為主要
手術,其餘手術應按第二款計算。
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就每一被保險人之「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其保險金額之一
百倍為限。
第十七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手術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
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
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13頁之4)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手術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與變更。
本公司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廿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廿一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五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自承保之第一年度起,於每一保險年度終了時結算,依下列公式計算當年度紅利。
當年度紅利
1
)(
×
×
=
ttttt
DCPePK
以上公式中:
t
K
:第 t 保險年度分紅率
P
t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e:第 t 保險年度總支出費用比率
C
t
r×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理賠金額+1r×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預期理賠
金額;其中 0r1,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公司決定。
D
t1
: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
(若第 t-1 保險年度已有分紅時則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以 0 計算)
(13頁之5)
註:計算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
無紅利給付。
(13頁之6)
附件: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十一
個月
十二
個月
對年繳
保費比
5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半年繳短期費率: 季繳短期費率: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對半年繳
保費比
10 30 50 65 80 90 100
對季繳
保費比
20 55 85 100
附表:手術保險金表
給付倍數
皮膚及乳房
(1)植皮術(25cm2 未滿除外) 10
(1-1)植皮術(11 cm2~24 cm2 4
(1-2)植皮術(10 cm2 以下) 2
(1-3)表皮脂肪瘤切除手術
頭部 1
頸部(含腮腺脂肪瘤) 1
背部 1
手部、腿部 1
腋下良性瘤 1
耳朵血管瘤、身前或身後腫瘤切除術 1
皮膚表皮膿瘍引流手術 0.5
皮膚表皮痣或疣之手術、雞眼手術 0.5
(1-4)疤痕攣縮(皮膚切除術) 1.5
(1-5)皮膚及皮下組織表淺多處撕裂傷行修補術 3
(1-6)皮膚及皮下組織表淺撕裂傷大於七公分行修補術 2
(1-7)皮膚及皮下組織表淺撕裂傷小於或等於七公分行修補術 1
(2)乳房切除術(乳房腫瘤切除除外) 5
(2-1)乳房囊腫 2
(2-2)乳房纖維腫瘤 2
肌肉與骨骼(拔釘術除外)
(3)骨髓炎、骨結核手術(僅挑膿者除外) 5
(3-1)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5
(13頁之7)
(4)骨移植術 5
(5)開頭術、頭蓋骨形成術 10
(6)上顎骨、下顎骨切除術、或離斷術 5
(7)顎關節授動術 5
(8)鎖骨、胸骨、肋骨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 5
(9)脊椎、骨盤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 10
(9-1)椎間板突出手術、脊髓膜手術 10
(10)骨盤切斷術 20
(11)四肢切斷術(手指、足趾除外) 5
(12)斷端骨形成術(手指、足趾除外) 5
(12-1)截斷手指、足趾手術
一指(趾) 2
多指(趾) 3
(13)切斷四肢再接合術(手指、足趾除外) 10
(13-1)手指、足趾顯微重接手 5
(14)四肢骨折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手指、足趾除外) 5
(14-1)手指、足指骨折鋼釘固
一指(趾) 2
多指(趾) 3
(14-2)骨架外固定術(穿透骨骼) 5
(14-3)徒手復位術 1
(14-4)內固定拔除術
四肢骨 2
手指、足趾 2
(15)假關節形成手術 5
(16)四肢關節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切除、斷離、形成術、脫臼開
放性手術(open surgery)
(16-1)股關節、肩關節、膝關 10
(16-2)肘關節、手關節、足關節(手指、足趾除外) 5
(16-3)關節鏡手術 5
(17)腱形成術(含十字韌帶半月板臼蓋)腱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
(手指、足趾除外)
5
(17-1)腱鞘囊腫手術 4
(17-2)腱開放性手術(open surgery)
一指(趾)
2
多指(趾) 3
(17-3)腕隧道症候群 5
(17-4)扳機指手術 3
呼吸器及胸部手術
(18)鼻咽腔纖維腫摘出術 10
(19)慢性副鼻竇炎根治手術 5
(19-1)額竇切片手術 5
(13頁之8)
(19-2)鼻竇功能性內視鏡 4
(19-3)鼻中隔彎曲 5
(19-4)呼吸中止症候群 4
(19-5)鼻息肉手術 2
(19-6)鼻竇炎雷射手術 2
(19-7)鼻甲肥厚手術 5
(20)喉頭切開術、喉頭全摘術 20
(21)氣管、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5
(21-1)扁桃腺切除手術 5
(21-2)聲帶結節、聲帶息肉手 4
(21-3)聲帶囊腫、會咽囊腫手 4
(21-4)喉鏡手術(食道異物) 3
(21-5)氣管切開術 5
(21-6)腮腺切除術 3
(21-7)淋巴腺切除手術 3
(22)支氣管廔閉鎖術 5
(23)肺膿瘍手術 5
(24)肺切除術 20
(25)肺及胸膜剝離縫縮術 5
(26)胸腔形成術(含第一次、第二次) 20
(27)縱隔腫瘍摘除術 20
(28)探測性開胸術 5
(28-1)胸腔插管術 4
循環器
(29)體內用調整器埋置術 10
(30)血管形成術 5
(30-1)動、靜脈廔管手術 5
(30-2)靜脈曲張手術 5
(31)動脈間補助脈造成術 20
(31-1)動脈栓塞手術 5
(31-2)腹腔透析、腹腔導管植入(每次) 3
(31-3)裝置動靜脈導管(port 2
(32)直視下心臟內手術 20
(32-1)心臟之氣球擴張術、冠狀動脈支架 5
(32-2)心導管檢查手術 5
(32-3)心臟電燒手術 5
(33)心膜切開縫合術 5
(34)動脈瘤切除術 20
(35)頸靜脈結紮術 10
(36)脾腎靜脈吻合術 10
(13頁之9)
(37)脾摘除術 10
消化器
(38)耳下腺腫瘍摘出術 5
(39)食道外切開術 5
(40)開放性的食道異物除去術(open surgery) 5
(41)食道入口部腫瘍摘出術 5
(42)食道切斷術 20
(43)腹膜炎手術 5
(44)橫隔膜下膿瘍切開術 5
(45)腹膜後腫瘍摘出術 10
(46)胃切開術(含胃廔術) 5
(47)胃切除術、胃全摘除術 10
(48)胃腸吻合術、腸吻合術 5
(49)腸及腸間膜切除術 10
(50)腸閉塞手術 10
(50-1)腸阻塞手術(不含腸管切除) 5
(含腸管切除) 10
(51)腸及腸間膜切開縫合、剝離固定術 5
(52)腸間膜腫瘍摘出術 5
(52-1)大腸息肉切除 5
(53)脫腸根治手術(不含腸管切除) 5
(含腸管切除) 10
(54)腸廔術、腸廔閉鎖術 5
(55)回盲部腫瘍摘出術 10
(56)闌尾切除術 5
(57)闌尾周圍膿瘍切除術 5
(58)盲腸縫縮術 5
(59)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5
(60)人工肛門造設術 5
(61)肛廔根治手術(未達直腸隙者除外) 5
(61-1)肛門膿瘍手術 3
(61-2)痔瘡手術 3
(61-3)肛裂手術 2
(61-4)肛門脫出手術 3
(62)脫肛根治術 5
(63)肝臟、膽臟、膽石、胰臟手 10
(63-1)肝動脈栓塞 5
(64)診斷性開腹術 5
(64-1)腹腔鏡手術 3
尿性器
(65)尿管膀胱移植術(尿管S狀腸移植術) 10
(13頁之10)
(66)尿廔閉鎖術 5
(67)尿路吻合造設術 10
(68)腎臟、腎盂手術 10
(69)腎移植術(限受容者) 20
(70)尿管、膀胱手術 5
(70-1)膀胱鏡手術 5
(71)膀胱周圍膿瘍切開術 5
(72)膀胱後腫瘍摘出術 10
(73)尿道狹窄手術 5
(74)陰莖全摘除術(含切斷形成術) 5
(75)睪丸、副睪丸、精管、前立腺、精囊手術 5
(76)陰囊水腫根治手術 5
(76-1)陰囊靜脈曲張、精索靜脈瘤 5
(77)子宮全摘除術 10
(78)子宮腫瘍手術 5
(78-1)巴氏腺囊腫切除或造袋手術 3
(79)子宮脫出根治手術 5
(80)子宮內翻症手術 5
(81)膣脫手術 5
(82)子宮位置矯正手術 5
(82-1)子宮內膜異位手術 5
(83)子宮破裂手術 5
(84)子宮膣部切除術 10
(84-1)子宮頸息肉手術、子宮息肉手術、陰道息肉手術 3
(84-2)子宮頸糜爛行冷凍或電灼術 2
(84-3)陰道壁前後修補手術 4
(85)癒著性子宮附屬器摘除術 5
(86)附屬器腫瘍摘出術(含部份切除) 5
(87)剖腹生產手術 5
(88)子宮外妊娠手術 5
(88-1)萎縮卵注射術 3
(89)卵巢、卵管手術(經膣的操作除外) 5
(89-1)子宮搔刮術 3
(89-2)葡萄胎括除術 3
(89-3)輸卵管、卵巢、水瘤抽取術 5
(90)腎臟前立腺試驗切採術(開放性的)(open surgery) 5
內分泌器
(91)下垂體瘍摘除術 20
(92)甲狀腺手術 5
(93)副腎全摘除術 10
(94)頸動脈球摘出術 10
(13頁之11)
神經
(95)神經形成術(含移植術) 5
(96)神經腫切除術 5
(97)頭蓋內手術 20
(97-1)頭蓋內引流手術 20
(98)脊髓硬膜內外手術 10
(99)脊髓腫瘍摘出術 20
(100)脊髓血管腫摘出術 20
(101)橫隔神經捻除術 5
(102)頸部、頸動脈周圍、腰部股動脈周圍交感神經切除術 5
(102-1)胸部、腹部交感神經切除術、手汗症、狐臭 3
(103)下腹部神經叢切除術 5
(104)腰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5
感覺器及視覺器
(105)前房、虹彩、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5
(106)強膜內陷術 5
(107)顯微鏡下虹彩毛樣體牽引 5
(108)綠內障手術 5
(109)虹彩前後癒著剝離術 5
(110)玻璃體莖顯微鏡下離斷術 5
(111)纖維柱帶顯微鏡下切開術 5
(112)白內障手術、青光眼手術 5
(113)玻璃體置換術 5
(114)網膜裂孔冷凍凝固術 5
(115)網膜剝離症手術 5
(115-1)翼狀贅肉除去術 0.5
(115-2)麥粒腫手術 1
(115-3)倒睫毛手術 1
(116)視束管開放術 10
(117)眼肌移植術 5
(118)眼窩內異物摘出術 5
(119)眼球全摘除術(含眼球內容除去物) 5
(120)眼窩腫瘍摘出術 5
(121)眼瞼下垂症手術 5
(122)結膜囊形成術 5
(123)角膜移植術 10
(123-1)角膜潰瘍手術 5
(124)淚小管形成術 5
(125)淚囊鼻腔吻合術 5
感覺器及聽器
(126)鼓膜癒著剝離術 5
(13頁之12)
(127)鼓室形成術 20
(128)鼓膜形成術 10
(129)乳樣洞削開術 5
(130)中耳根本手術 5
(130-1)梅尼爾症手術 5
(130-2)中耳通氣管手術 3
(130-3)外耳道手術 1
(131)鐙骨手術 10
(132)鐙骨可動化手術 10
(133)顏面神經減壓術 10
(134)顏面神經管開放術 10
(135)內耳全摘除術 20
(136)聽神經腫瘍摘出術 20
(137)側頭骨腫瘍摘出術 10
(138)經迷路的內耳道開放術 10
(139)錐體突起開放術 10
(140)耳科的硬腦膜外腫瘍切開 10
(141)迷路摘出術、開窗術 20
(142)內淋巴囊開放術 10
(143)耳科的頭蓋內手術 10
上記以外之手術
(144)上記以外之開頭術 10
(145)上記以外之開胸術 10
(146)上記以外之開腹術 5
(147)上記以外之心臟手術 20
新生物根治放射線照射
(148)新生物根治放射線照射(治療新生物為目的在五星期內照射 5,000Rad
以上之放射線作為一次計算)
5
惡性新生物
(149)所有部位之惡性新生物手術均包括 20
前開第一款至第一四七款之手術如與惡性新生物有關連者,則僅適用第一四九款之規定。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本「手術保險金表」內時,本公司得比照程度相當之手
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決定給付金額但如該手術依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及本「手術保險金表」
規定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者,則本公司仍不予給付。
(13頁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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