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
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評價日進行。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相關規
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前項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於三十
日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標的,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將該
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取消後要保人所分配得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決定之保險費投資組合剔除已
解散、清算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之投資比例,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決
定之保險費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清算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
得之數額,若保單帳戶中已無其他投資標的則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季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
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八條:部分贖回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每次贖回之保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任一投資標的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仟元,本公司
有權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如附表二)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十九條: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及增額保費:以本契約第五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兩者較後日為準(若當日非台灣銀行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台灣銀行營業日)之台灣銀行的收
盤賣出匯率,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賣出匯率,將保險費
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 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賣出匯
率,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四、 復效時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賣出匯率,將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五、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贖回)給付:以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
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買入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六、 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計算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評價日之前一日(若當日非台灣銀
行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台灣銀行營業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買入匯率,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
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七、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一) 轉換費用係定額收取者,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買入匯率,將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轉換費用係比例收取者或是轉出之投資標的為新台幣計價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八、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銀行的收盤買入匯率(若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
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匯
率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以其他銀行之匯率價格為計算依據並通知要保人。
第廿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以「滿期之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