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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得意理財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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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得意財變額壽險保險單條款樣本(本條款僅供考)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2.全殘廢保險3.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
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2.05.12 台財保字第0920703911號函核准
93.07.30 (93)新壽商開字第0062號函核備
第 一 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
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 保險費:係指本約保險單所載明應繳之保險費。
三、 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如附表一)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
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工具。
四、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合會
所定之銀營業日。
五、 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受權單位總
算所得之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費、保管費或
其他法定費用、管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七、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餘額之最新況。
八、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及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保險費
與增額保費分別扣除其保費費用(如附表二)後之餘額總和。
投資標的價值乃按照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計存入保單帳戶的該投資標的之單目計算而得之。
九、 增額保費:係指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保單帳戶價值時,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所繳付之額,每次繳交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本公司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
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額之上下限及。要保人需繳足第一年度保險費後,才能繳付增額保費。
十、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每月根據當時
之保險齡、保險額及訂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收取之。
十一、 保險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保險費期間。
十二、 保險費年度:係指該保險費已繳交期,此已繳交期已扣除該保險費經過之保險費緩繳期
十三、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未每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
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四、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或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保險費或增
額保費以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十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保單維持費用:係指本公司為有效運作本約所需之費用(如附表二)。
十七、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二)。
十八部分贖回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次超過本公司規定
免費之部分贖回次時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二)。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與增額保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解(含部分贖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
借款,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五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時起生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
公司應開發憑證。本約自第二期分期保險費之應繳日起,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時,而要保人申請辦
暫時停止繳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仍未交付保險費者,則本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險費緩
繳期,本公司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自應繳日起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約繼續有效;
單帳戶價值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
止,且自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增
額保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險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分期保險費,惟保費費用之計算基礎
仍須依該保險費緩繳期開始之保險費年度所約定之比計算。
第八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於三十日內將通知解除約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收到要保
人通知後之次二評價日為準。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二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投資之每一投資標
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
上述最低投資比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後,將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於第五條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無息按
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後將扣除增額保費的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於第五條約撤銷權使
期限屆滿日後,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標準定之
一、 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及增額保費:以本約第五條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
日,者較後日為準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三、 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
四、 效時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要保人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分配可分配收除息時,本公司以扣除投資標的配息的應納稅款部份後,將其
餘額於該收給付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前條以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
效日起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前條第四項第一款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佔投資標的價值
的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
如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扣除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增額保費,自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仍
交付者,本約停止效
第十五條:投資組合的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自下一期保險費起之投資組合但投資於每
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
上述最低投資比
第十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轉換投資標的,且通知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
及單位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轉出及轉入之每一投資標的其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價值得少於轉
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上述最低投資比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得自轉換之中扣除附表二之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
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扣除轉換費用且計入轉換次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審核
完成日之次三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
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評價日進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關於投資標的之相關規
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前項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於三十
日前通知要保人變投資標的,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將該
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取消後要保人所分配得之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決定之保險費投資組合剔除已
解散、清算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之投資比,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決
定之保險費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清算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
得之額,保單帳戶中已無其他投資標的則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一季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負擔
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八條:部分贖回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如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每次贖回之保
單帳戶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任一投資標的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仟元,本公司
有權變每次贖回之額下限。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如附表二)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
第十九條:匯計算
約匯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投保時繳交之保險費及增額保費:以本約第五條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費
日,者較後日為準(當日非台灣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台灣銀營業日)之台灣銀的收
盤賣出匯,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的收盤賣出匯將保險費
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 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的收盤賣出
,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四、 效時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台灣銀的收盤賣出匯將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五、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各項保險及解約(含部分贖回)給付以申文件送達本公司
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銀的收盤買入,將應給付之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計算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評價日之前一日(當日非台灣銀
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台灣銀營業日)之台灣銀收盤買入匯,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
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額。
七、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一) 轉換費用係定額收取者,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銀的收盤買入匯,將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 轉換費用係比收取者或是轉出之投資標的為新台幣計價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八、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評價日之台灣的收盤買入匯(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
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匯
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額。
(二)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以其他銀之匯價格為計算依據並通知要保人。
第廿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齡一百歲之保單週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以「滿期之保
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額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
(一) 保險額。
(二) 人檢齊申身故保險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時,並加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
給付。
人依本約條款第廿四條規定申身故保險時,已超過第卅四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將以
人檢齊申身故保險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
要保人。
身故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二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額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保險額。
(二)受人檢齊申全殘廢保險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時,並加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全殘廢保險
內給付。
人依本約條款第廿五條規定申全殘廢保險時,已超過第卅四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將
以受人檢齊申全殘廢保險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
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三條: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四條:身故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五條: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其他受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
繼承人。
第廿七條:欠繳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部分贖回)、保險單借款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成
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未扣除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給付。
第廿八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或退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
標的經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份之保單帳戶價值,再
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應付之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經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
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所分
配得之投資額,按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的投資比,為要保人購買投
資標的。但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得之投
額。
第廿九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時,視為申請辦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本公
司按第十八條規定辦
第卅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約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保費費用保險成本、
保單維持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需退還之保險成本、保費費用、保單維持
費用應加計息,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卅一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
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保險單紅
約為分紅保險單。
第卅三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四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五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卅一條及附表二之保單維持
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贖回費用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
單者,生效
第卅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
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新光得意財變額壽險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93.09.06 管保二字第09302015880號函核准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新光得意財變額壽險」自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 二 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 三 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
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
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 四 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
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比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 五 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附表一
投資標的表
國外投資標的
名稱 公司
坦伯頓成長基 股票型
高成長基 股票型
高科技基 股票型
坦伯頓美國政府基 債券型
坦伯頓全球債券基(歐元) 債券型
坦伯頓共同基集團
全球成長趨勢基 股票型
國際醫 股票型
全球科技基 股票型
資產管公司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寶源美國小型公司基 股票型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投資標的
名稱 公司
長安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松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真善美證券投資信託基 平衡型
安穩收證券投資信託基 債券型
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多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元大新主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元大經貿證券投資信託基 股票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現時本約收取的費用如下:
依據保險費年度,自所繳之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之保費費用:
第一
80%
第二
40%
第三
8%
第四
8%
第五
8%
六年以上
0%
保險費
註:如效,於效後繳交之保險費接續停效前之保險費
計算之。
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 5%作為增額保費的保費費
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
保單維持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維持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
以每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本公司每月
根據當時之保險齡、保額及訂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收
取之。
同一經
公司內之
轉換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
台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
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新台幣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在此限。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經
公司間之
轉換
每次收取轉換額的 0.25%低於新台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收取
轉換額之 0.35%低於新台幣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
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部分贖回
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百元之部
分贖回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部分贖回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
以每次新台幣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保管費
()
投資標的管()
()
坦伯頓成長基
0.05% 1.15%
高成長基
0.05% 1.46%
高科技基
0.05% 0.95%
坦伯頓美國政府基
0.05% 1.05%
坦伯頓全球債券基(歐元)
0.05% 1.05%
長安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
創新科技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
真善美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2% 1.2%
安穩收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 0.35%
全球成長趨勢基
0% 1%
國際醫
0% 1%
全球科技基
0% 1.2%
富達歐洲基
0% 1.5%
富達日本基
0% 1.5%
寶源美國小型公司基
0% 1.5%
元大多多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75%
元大新主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
投資標的之經
公司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
時已先扣除之
費用
元大經貿
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
附表三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失明者。(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
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
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況,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
能攝取之態。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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