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四、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本契約所稱「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
六、本契約所稱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
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七、本契約所稱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陸上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
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
員),因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
員),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
員),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八、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本契約所稱「傷害險部分」係指本契約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
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及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第十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
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
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日當時保險金額計
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
定日當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
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第一級失能診斷確定日
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第一級失能診斷確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