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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展鑫人生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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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展鑫人生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生存保險金 2.祝壽保險金 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5.09.01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218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按下表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
半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季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月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期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相當日。
四、「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六、「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之六十倍。
七、「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八、「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九、「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
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加總之值。
十一、「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
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按第十三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生
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十三、「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
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第十三條約定於保單
年度屆滿之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生存保險金
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8頁之1)
商品代碼:CLA
十四、「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週年日前
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2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
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
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繳費期間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機構或其式交二期分期險費本公悉未依此受領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
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額對應
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8頁之2)
商品代碼:CLA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
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
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以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表生存保
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季給付型
月給付型
換算係數
11.8785
2.9944
1
(8頁之3)
商品代碼:CLA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
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
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之情形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
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
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
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七條: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8頁之4)
商品代碼:CLA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
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
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增額繳清保險對應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改按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為準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
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
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
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
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
新臺幣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積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
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
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
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8頁之5)
商品代碼:CLA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
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
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其生存
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生存保險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
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
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二條之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
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該保單年度應給付但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貼現計算
之現值,與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年度至第6年度
70%
7年度至第9年度
75%
10年度及以
80%
(8頁之6)
商品代碼:CLA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生
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
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頁之7)
商品代碼:CLA
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者
(8頁之8)
商品代碼:CLA
單位:新臺幣元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16 70616 56242 45003 16 70606 56249 45023
17 73408 58301 46548 17 73392 58305 46567
18 76361 60467 48167 18 76338 60467 48184
19 79489 62747 49862 19 79458 62743 49877
20 82807 65151 51641 20 82767 65141 51653
21 86333 67688 53508 21 86281 67671 53516
22 90085 70368 55470 22 90019 70342 55473
23 94086 73204 57534 23 94002 73168 57531
24 98359 76209 59708 24 98255 76160 59698
25 102933 79397 62000 25 102805 79334 61981
26 107840 82786 64420 26 107682 82705 64390
27 113115 86395 66977 27 112922 86292 66935
28 118802 90243 69684 28 118567 90116 69626
29 124947 94356 72553 29 124662 94199 72477
30 131606 98760 75599 30 131263 98567 75502
31 138832 103486 78838 31 138428 103251 78715
32 146704 108570 82288 32 146231 108285 82135
33 155313 114052 85969 33 154763 113708 85781
34 164766 119981 89905 34 164127 119566 89675
35 175185 126406 94123 35 174447 125912 93844
36 186733 133377 98654 36 185877 132800 98315
37 199589 140976 103532 37 198597 140302 103123
38 213987 149286 108799 38 212844 148507 108305
39 230224 158419 114501 39 228896 157513 113907
40 248658 168487 120680 40 247118 167441 119977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萬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展鑫人生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CL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萬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展鑫人生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CL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41 269768 179648 127382 41 267979 178440 126565
42 294179 192085 134698 42 292082 190683 133742
43 322703 206015 142702 43 320244 204398 141594
44 356466 221731 151503 44 353573 219856 150217
45 397066 239592 161222 45 393615 237404 159723
46 446762 260051 171996 46 442611 257503 170264
47 508970 283712 184016 47 503930 280731 182001
48 589062 311404 197507 48 582844 307873 195150
49 696015 344209 212737 49 688153 340011 209987
50 383668 230062 50 378637 226839
51 432016 249956 51 425915 246142
52 492603 273016 52 485095 268486
53 570726 300039 53 561313 294615
54 675153 332128 54 663075 325567
55 370829 55 362800
56 418386 56 408442
57 478171 57 465640
58 555499 58 539364
59 659249 59 637909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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