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滿期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4.06.13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9790號函核准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明的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
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三、基本保費: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之基本保費。前述基本保費係依據保險金額、訂定本契約時被保險
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數額。
四、增額保費: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所繳付之金額。
五、保險費:係指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六、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累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廿一條約定累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未來每個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則
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及其後每逢保
單週月日時,根據當時本契約的淨危險保額、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性別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
的體況計算收取保險成本。
十、基本保費年度:係指該基本保費已繳交年期,此已繳交年
期已扣除該基本保費暫停交付之期間。
十一、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於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由本公司扣
除之。本契約保費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十二、每月扣除額:係指保險成本。
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利率(公佈於各通訊處、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
行庫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
於上述四家行庫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加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