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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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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滿期保險 2.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3.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4.06.13 管保二字第09402059790號函核准
95.09.14 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係指保險單上所載明的保險額。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
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險扣除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
三、基本費:本約保險單所載明之基本保費前述基本保費係依據保險、訂定本約時被保險
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預定附加費用及預定繳費期間等因素所決定的額。
四、增額費:係指於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保單價值準備,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
後所繳付之額。
五、保險費:係指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廿一條約定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七、保險: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八、保單日:係指約生效日後未每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
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及其後每逢保
單週月日時,根據當時本約的淨危險保額、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性別及訂約時被保險
的體況計算收取保險成本。
十、基本保費年度:係指該基本保費已繳交期,此已繳交
期已扣除該基本保費暫停交付之期間。
一、保用:係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於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由本公司扣
除之。本約保費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十二、每月扣除額:係指保險成本。
三、宣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
利率(公佈於各通訊處、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股份有限
司、第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
庫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得高
於上述四家庫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加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當本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以支付當月「每月扣
除額」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要保人所
繳付之基本保費仍足以支付應繳之「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按第條約定申請增額保費的交付,
以補足應繳之「每月扣除額」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第二項約定之保險費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增額保費的交付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繳足第一基本保費年度所有分期基本保費後得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繳交增額保費。
第七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補繳停效期間及未停效前欠繳的各期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恢。但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以彈性繳費方式繳交基本保費者效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前項補繳之各期基本保費其保費費用仍須依各該期相對之基本保費年度所約定之比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一、訂約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而且退還所繳基本保費,但要保人有繳付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僅退還扣除保費費用後之增
額保費餘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款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二、增加保險額時:
增加保險額的部分依前項規定辦
第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基本保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為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解約費用後的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
如附表一。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扣每月扣除額者或符合本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約約定辦
第十二條:保單價值準備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於本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下順序計算所得之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當月份之「每月扣除額」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廿一條申請致使減少之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當月份已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一)後之和。
二、扣除各該月份之「每月扣除額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廿一條申請致使減少之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方式換算所得日利率計算之額。
第十三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付「滿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四條: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者給付
「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並加計按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
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約之喪葬費用保險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時,本公司按下公式計算所得之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已繳保險費總和×(
B-A
/B
A
:本公司應給付本約之喪葬費用保險
B
: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日後有依第廿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後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依前項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額。
第十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
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並加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全殘廢保險
內給付。
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廿一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後給付「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第十八條: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者,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第廿條: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廿一條:減少保險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時,分別按下二款規定辦
一、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額。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額時,有保單價值準備大於保險額之情形,應先就超過部
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減少部份之保險額視為約之終止,其解約依第九條第四項約
定辦
保險額減少後,未之淨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額計算。
二、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當保單價值準備大於保險額時,可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其保單價
值準備,惟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視為
約之終止,其解約依第九條第四項約定辦
惟要保人於每屆滿保單週之日,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百分之五且高於新台幣十萬元之範圍
內,可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扣除解約費用,且保險變。本項申請
限一次,且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仟元。
第廿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三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五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淨危險保
額及重新計算身故
(
全殘廢
)
保險,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淨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
(
全殘廢
)
保險,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或保險成本,其
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八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z
保費費用表:
◎分期繳
基本保費年度
保險期間
1 2 3 4 5 6 7 8~繳費期滿
未滿20
上限為35%
(現時為30%)
上限為15%
(現時為8%)
上限為10%
(現時為4%)
20期(含)以上
上限為50%
(現時為45%)
上限為25%
(現時為19%)
上限為15%
(現時為8%)
上限為10%
(現時為4%)
於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收取超過增額保費之5%的保費費用。
◎彈性繳
保費年度
保費
所有年度
基本保費
於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收取超過基本保費之5%的保費費用。
(現時本公司收取3.5%之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
於每次繳交基本保費時,收取超過基本保費之5%的保費費用。
(現時本公司收取3.5%之保費費用)
z
解約費用表:
保單經過年度 解約費用
~未滿一 7.2%
滿一~未滿二 6.0%
滿二~未滿三 4.8%
滿三~未滿四 3.6%
滿四~未滿五 2.4%
滿五~未滿六年 1.2%
滿六年以上 0.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解約費用
附表二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
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
能遺存極障害
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基本保費費率表(QG)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30
年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00
歲滿期
0 970 620 450 245
1
2
3
4
5
970
970
970
970
970
620
620
620
620
620
450
450
450
450
450
245
245
245
245
245
6
7
8
9
10
970
970
970
970
970
620
620
620
620
620
450
450
450
450
450
245
245
245
245
245
11
12
13
14
15
970
970
970
980
980
620
620
620
630
630
450
450
450
460
460
245
245
245
260
260
136
141
119
123
90
93
16
17
18
19
20
980
980
980
980
980
630
630
630
630
630
460
460
460
460
460
260
260
260
260
260
147
152
158
164
170
127
132
136
141
146
95
98
101
104
107
21
22
23
24
25
980
980
980
980
980
630
630
630
630
630
460
460
460
460
460
260
260
260
260
260
176
183
191
199
207
152
157
163
169
176
111
114
118
121
125
26
27
28
29
30
980
980
980
980
980
630
630
630
630
630
460
460
460
460
460
260
260
260
260
260
216
225
236
247
260
183
190
198
206
215
129
134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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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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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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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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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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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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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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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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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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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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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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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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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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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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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470
280
280
280
280
280
349
369
391
414
470
283
295
310
326
345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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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640
640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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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470
470
320
320
320
32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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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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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383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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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220
229
238
247
257
2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基本保費費率表(QG)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30
年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00
歲滿期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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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9
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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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1000
1000
640
640
640
640
640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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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470
470
320
320
32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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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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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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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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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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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020
1020
1020
102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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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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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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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37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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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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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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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020
1020
102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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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68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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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530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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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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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63
64
65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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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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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640
640
640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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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900
900
900
900
900
658
692
729
768
810
71
72
73
74
75
1250
1250
1250
1250
1250
855
902
953
1008
1066
76
77
78
79
80
1128
1195
1267
1344
1426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3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基本保費費率表(QG)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30
年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00
歲滿期
0 970 620 450 245
1
2
3
4
5
970
970
970
970
970
620
620
620
620
620
450
450
450
450
450
245
245
245
245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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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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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970
970
970
970
620
620
620
620
620
450
450
450
450
450
245
245
245
245
245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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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970
970
970
975
975
620
620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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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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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450
245
245
245
2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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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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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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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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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975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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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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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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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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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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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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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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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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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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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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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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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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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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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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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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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163
85
88
91
94
97
26
27
28
29
30
975
975
975
975
975
625
625
625
625
625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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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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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250
2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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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35
250
170
177
185
193
201
100
104
107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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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
33
34
35
975
975
975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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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210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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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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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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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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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975
975
975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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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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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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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255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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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264
278
292
307
335
141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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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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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5
980
980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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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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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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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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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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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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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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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450
169
176
183
190
197
4
新光人壽富康利率變動型保險基本保費費率表(QG)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30
年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00
歲滿期
46
47
48
49
50
980
980
980
980
98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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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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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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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290
290
290
290
290
655
714
783
864
980
461
493
528
568
630
205
213
222
231
241
51
52
53
54
55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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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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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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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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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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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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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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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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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1050
105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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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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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904
960
1019
1084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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