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 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第一級殘廢之診斷確定日。
(二)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三、 「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
約)保險金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四、 「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五、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水陸意外
傷害事故」、「航空意外傷害事故」、「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洪水意外傷害事故」或「雷擊意外傷害事
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殘廢或身故。
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八、 「水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搭乘在水上、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九、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中華民國境內」陸上颱
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十一、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
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而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十二、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者。
十三、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其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十六、 「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如被
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十七、 「重症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
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如下所列,詳如附表一所示,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
病範圍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範圍為準)。
(一)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中,國際號碼第 940 或 941.5 號所列之傷病。)
十八、 「傷害險部分」係指本契約主要給付項目中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第
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
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第十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ㄧ點零三倍給付「身
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
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並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 2.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