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九、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 「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
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二、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
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
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三、 「預定利率」:
(一) 保險費採躉繳者,年利率 1.00%。
(二)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1.繳費年期為二年期,年利率 1.00%。
2.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年利率 1.75%。
十四、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五、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汽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於該段期間內之行為。
十六、 「汽車」係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包括機車。)
十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
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十八、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
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身故。
(一) 「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1.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2.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者。
3.被保險人被汽車或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所致者。
(二)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
人員),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
人員),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九、 「傷害險部分」係指本契約主要給付項目中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十、 「交通工具」係指第十六款約定之汽車。
二十一、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
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
依據。
二十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該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
人身故日。
二十四、 「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
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
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