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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好鑫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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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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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好鑫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險單條款
1. 2. 3.失能保險金 4.
0800-031-115
傳真:(02) 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9.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006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
為準
四、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七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五、 當年度保險金額」:
() 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
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
()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
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
六、 表定保險費」:
() 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躉繳保險
費。
() 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年繳保
險費。
七、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保險人身故日。
() 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八、 應繳保險費總和」:
() 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1.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按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
之數額。
2.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1.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按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
計得之數額。
2.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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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九、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 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
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二、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
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
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三、 「預定利率」:
() 險費採躉繳者,年利 1.00%
() 險費採分期繳者:1.繳費年期為二年期,年利率 1.00%
2.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年利率 1.75%
十四、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五、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汽車、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該段期間內行為
十六、 「汽車」係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包括機車。
十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
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十八、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
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身故。
() 「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1.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2.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者
3.被保險人被汽車或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所致者
()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
人員),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
人員),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九、 「傷害險部分」係指本契約主要給付項目中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十、 「交通工具」係指第十六款約定之汽車。
二十一、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
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
依據。
二十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三、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該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
人身故日。
二十四、 期定給付日」係指分期給付開始及其後每屆滿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
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
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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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V0、GVA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故。
二、 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三、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 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死亡。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
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求要人提人之證明人如十日內交司要供之證明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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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V0、GVA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
之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齊前文件內給。但責於司之事由前述期限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
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先行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
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
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
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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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
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
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本契有效條約定意害事附表永久能程
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之總和的 20%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以受告尚銷者為被定意身故變更葬費
金,並適用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十七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
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
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
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
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參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
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定期給付,本受理定期保險期間更,約為
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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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二十情形險人完全本公約定完全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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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
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
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
約仍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
回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
予要保人。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新
臺幣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八條第十項及第十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時,本公司
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
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以交通工具從事競賽或表演。
三、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或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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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第十三條壽保險金、第十六條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
,改按第十條、第十五條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
時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
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
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七條之約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
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
65%
2 年度及以後
70%
本公項規為通本公書面保人借款本息三十要保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
約,並退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為本公司拒保之範圍,且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
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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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
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期間及應領金額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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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項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註:
1. 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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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1
0
0
0
41
0.5653
0.5653
0.7512
81
0.3101
0.3101
0.5559
2
0
0
0
42
0.5568
0.5568
0.7456
82
0.3055
0.3055
0.5517
3
1
1
1
43
0.5485
0.5485
0.7400
83
0.3009
0.3009
0.5476
4
0.9851
0.9851
0.9925
44
0.5404
0.5404
0.7344
84
0.2964
0.2964
0.5435
5
0.9704
0.9704
0.9851
45
0.5323
0.5323
0.7289
85
0.2920
0.2920
0.5394
6
0.9560
0.9560
0.9777
46
0.5244
0.5244
0.7235
86
0.2877
0.2877
0.5353
7
0.9417
0.9417
0.9703
47
0.5166
0.5166
0.7180
87
0.2834
0.2834
0.5313
8
0.9277
0.9277
0.9631
48
0.5089
0.5089
0.7126
88
0.2791
0.2791
0.5273
9
0.9139
0.9139
0.9558
49
0.5013
0.5013
0.7073
89
0.2750
0.2750
0.5234
10
0.9002
0.9002
0.9487
50
0.4938
0.4938
0.7020
90
0.2709
0.2709
0.5195
11
0.8868
0.8868
0.9416
51
0.4865
0.4865
0.6967
91
0.2669
0.2669
0.5156
12
0.8736
0.8736
0.9345
52
0.4792
0.4792
0.6915
92
0.2629
0.2629
0.5117
13
0.8606
0.8606
0.9275
53
0.4721
0.4721
0.6863
93
0.2590
0.2590
0.5079
14
0.8478
0.8478
0.9205
54
0.4650
0.4650
0.6812
94
0.2551
0.2551
0.5041
15
0.8351
0.8351
0.9136
55
0.4581
0.4581
0.6761
95
0.2513
0.2513
0.5003
16
0.8227
0.8227
0.9068
56
0.4513
0.4513
0.6710
17
0.8104
0.8104
0.9000
57
0.4446
0.4446
0.6660
18
0.7984
0.7984
0.8932
58
0.4379
0.4379
0.6610
19
0.7865
0.7865
0.8865
59
0.4314
0.4314
0.6560
20
0.7748
0.7748
0.8799
60
0.4250
0.4250
0.6511
21
0.7632
0.7632
0.8733
61
0.4187
0.4187
0.6462
22
0.7518
0.7518
0.8667
62
0.4124
0.4124
0.6414
23
0.7406
0.7406
0.8602
63
0.4063
0.4063
0.6365
24
0.7296
0.7296
0.8538
64
0.4002
0.4002
0.6318
25
0.7187
0.7187
0.8474
65
0.3943
0.3943
0.6270
26
0.7080
0.7080
0.8410
66
0.3884
0.3884
0.6223
27
0.6975
0.6975
0.8347
67
0.3826
0.3826
0.6177
28
0.6871
0.6871
0.8284
68
0.3769
0.3769
0.6130
29
0.6768
0.6768
0.8222
69
0.3713
0.3713
0.6084
30
0.6668
0.6668
0.8161
70
0.3657
0.3657
0.6039
31
0.6568
0.6568
0.8099
71
0.3603
0.3603
0.5993
32
0.6470
0.6470
0.8039
72
0.3549
0.3549
0.5948
33
0.6374
0.6374
0.7978
73
0.3496
0.3496
0.5904
34
0.6279
0.6279
0.7919
74
0.3444
0.3444
0.5860
35
0.6185
0.6185
0.7859
75
0.3393
0.3393
0.5816
36
0.6093
0.6093
0.7800
76
0.3342
0.3342
0.5772
37
0.6002
0.6002
0.7742
77
0.3293
0.3293
0.5729
38
0.5913
0.5913
0.7684
78
0.3244
0.3244
0.5686
39
0.5825
0.5825
0.7626
79
0.3195
0.3195
0.5643
40
0.5738
0.5738
0.7569
80
0.3148
0.3148
0.5601
(11頁之11)
商品代碼:GV0、GVA
單位:新臺幣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16 2821
16 2387
17 2886
17 2443
18 2952
18 2501
19 3020
19 2561
20 3090
20 2622
21 3161
21 2684
22 3234
22 2748
23 3309
23 2814
24 3385
24 2880
25 3462
25 2949
26 3542
26 3019
27 3623
27 3090
28 3706
28 3164
29 3787
29 3235
30 3869
30 3309
31 3953
31 3384
32 4039
32 3460
33 4126
33 3538
34 4215
34 3618
35 4304
35 3698
36 4396
36 3781
37 4489
37 3866
38 4585
38 3953
39 4682
39 4041
40 4786
40 4136
41 4894
41 4235
42 5009
42 4338
43 5127
43 4445
44 5246
44 4554
45 5369
45 4666
46 5494
46 4781
47 5622
47 4898
48 5752
48 5018
49 5885
49 5141
50 6012
50 5260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好鑫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GV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好鑫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GV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51 6141
51 5383
52 6273
52 5507
53 6409
53 5636
54 6548
54 5767
55 6690
55 5902
56 6835
56 6041
57 6983
57 6182
58 7134
58 6328
59 7286
59 6476
60 7444
60 6628
61 7606
61 6785
62 7772
62 6946
63 7944
63 7112
64 8121
64 7282
65 8379
65 7506
66 8529
66 7658
67 8681
67 7812
68 8837
68 7967
69 9039
69 8145
70 9323
70 8351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單位:新臺幣元
2年期 6年期 2年期 6年期
16 1433 476 16 1212 402
17 1466 486 17 1241 412
18 1500 497 18 1271 421
19 1534 508 19 1301 431
20 1570 520 20 1332 441
21 1606 532 21 1364 451
22 1643 544 22 1396 462
23 1681 556 23 1429 473
24 1720 568 24 1463 484
25 1760 581 25 1498 495
26 1799 594 26 1533 506
27 1840 607 27 1569 518
28 1882 620 28 1606 530
29 1925 634 29 1643 542
30 1967 648 30 1680 555
31 2009 663 31 1718 568
32 2053 677 32 1757 581
33 2098 692 33 1797 595
34 2143 707 34 1837 608
35 2189 723 35 1879 622
36 2236 738 36 1921 637
37 2284 755 37 1964 652
38 2327 771 38 2003 667
39 2378 788 39 2049 683
40 2431 804 40 2098 698
41 2486 822 41 2147 714
42 2543 840 42 2199 732
43 2603 858 43 2253 749
44 2665 877 44 2309 767
45 2728 896 45 2366 785
46 2792 915 46 2424 804
47 2858 934 47 2484 822
48 2925 954 48 2546 842
49 2994 974 49 2609 861
50 3060 994 50 2670 881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2年期 6年期 2年期 6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萬元
51 3127 1015 51 2733 901
52 3195 1035 52 2797 922
53 3266 1056 53 2863 943
54 3338 1078 54 2931 965
55 3413 1100 55 3000 987
56 3489 1122 56 3072 1009
57 3567 1145 57 3146 1032
58 3646 1167 58 3221 1055
59 3728 1190 59 3299 1078
60 3812 1213 60 3378 1102
61 3899 1236 61 3461 1125
62 3990 1259 62 3546 1149
63 4086 1282 63 3634 1173
64 4186 1306 64 3726 1198
65 4294 1330 65 3821 1223
66 4414 1354 66 3921 1248
67 4554 1379 67 4026 1273
68 4747 1405 68 4138 1299
69 4944 1432 69 4260 1325
70 4962 1460 70 4398 135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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