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天生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8 頁,共 26 頁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按第七條提出復效申請且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如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購買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依附件一所列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時,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給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投資收益
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依前項約定,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前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 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三、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二
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本契約計價貨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未達附件二所列之最低金額,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辦理。本
公司有權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惟本
公司變更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
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
應分配但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
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目約定轉換為等值本契約
計價貨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累積單位
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或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甲類型投資標的中不同
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